案例題:
某機場建設部門經過招投標,最終與某安裝工程公司訂立了該新建航站樓弱電系統(tǒng)工程項目施工合同,同時與某降水公司訂立了施工降水合同。施工過程中,發(fā)生了如下事件:
a、在施工過程中,為保證工程質量,安裝公司改進了室外攝像頭的安裝工藝,人工費增加了3萬元;
b、由于降水公司降水方案錯誤,導致該安裝公司部分已安裝于地下室的設備進水損壞。
問題:
(1)上述事件安裝公司可以提出索賠要求嗎,為什么?
(2)如需索賠,在《合同法》中索賠期限是如何規(guī)定的?
(3)索賠報告應包括哪幾部分內容?
答案:(1)事件a不應提出索賠要求。因為,保證施工質量的技術措施費應由安裝公司承擔。
事件b可以不提出索賠要求。因為,降水工程由發(fā)包方另行發(fā)包,是機場建設單位的責任。
(2)索賠事件發(fā)生后的28天內,安裝工程公司向監(jiān)理工程師發(fā)出索賠意向通知。當該索賠事件持續(xù)發(fā)生時,應該階段性地發(fā)出索賠意向通知,并在索賠事件結束后的28天內向監(jiān)理工程師送交總的索賠意向通知,發(fā)出索賠意向通知后的28天,向工程師提出延長工期和補償經濟損失的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如果安裝工程公司未能按時間提出索賠報告,則失去就該項事件請求補償的權利。
(3)索賠報告應包括以下4部分內容:
1)總述。概要論述“設備被水浸泡”事件發(fā)生的日期和過程;安裝公司為此付出的努力和附加開支;安裝公司的具體索賠要求。
2)論證部分。與合同相比較,已造成了實際的額外費用損失,造成費用增加的原因不是安裝公司的過失。
3)索賠款項、工期的計算。
4)證據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