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物權法
【考情分析】
本章在學習中需要理解掌握的知識點比較多,歷年考試平均分值一般在15分左右,是非常重要的章節(jié);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案例分析題各種題型均可出現(xiàn);應當注意擔保物權可以與合同法結合在一起考案例分析題。
【考點分值】
最近三年本章考試題型及分值分布
第一節(jié) 物權法概述
第二節(jié) 所有權
第三節(jié) 用益物權
第四節(jié) 擔保物權
第五節(jié) 占有
大綱要求:
一、物權
二、物權法基本制度
考點:物權法基本原則
重點:法定原則
難點:預告登記
知識點一、物權
(一)物權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物權是指權利人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2、特征
(1)物權以特定物作為客體,這是物權最基本的特征。
(2) 物權是對物權
(3)物權是絕對權
(4)物權是一種排他的權利
例題:
下列對物權的表述中不正確的是( )。
a.物權是絕對權 b.物權是對世權
c.物權是對人權 c.物權是支配權
答案:c
(二)物權的客體
物權的客體為物,以物是否能夠移動并且是否因移動而損害其價值分類,包括動產和不動產。
1.動產:能夠移動并且不至于損害價值的物;
2.不動產:在性質上不能移動或雖可移動但移動會損害價值的物;
下列各項中,屬于物權法上物的有哪些?( )
a.無線電頻譜 b.水流
c. 海域 d.空氣
答案:abc
(三)物權的效力
1.物權對物權的效力
(1)不相容的物權不能并存,此系物權排他性的問題;
(2)一物之上的所有權與他物權間,他物權當然具有優(yōu)先效力;
(3)數(shù)個擔保物權并存于一物之上時,成立在先的,順位在先,具有優(yōu)先于后成立的擔保物權的效力;
2. 物權對債權的優(yōu)先效力
物權無論成立時間先后,一般均優(yōu)先于債權的效力;但有例外,比如清算費用、買賣不破租賃、船舶優(yōu)先權優(yōu)先于船舶留置權
3.物權對占有的效力
(四)我國物權的體系
1、所有權
2、用益物權
3、擔保物權
4、占有
(五)中國《物權法》的制定
知識點二、物權法基本制度
(一)物權法概念和基本范疇
物權法調整因物的歸屬和利用而產生的民事關系。
(二)物權的基本原則
1、物權法定原則 (重點)
(1)物權類型法定。即當事人不得自由創(chuàng)設法律未規(guī)定的新種類的物權。如我國的擔保物權就只能是抵押、質押和留置三種。
(2)物權內容法定。即物權的方式、效力等內容都由法律明文規(guī)定,當事人不得在物權中自由創(chuàng)設新的內容。如法律規(guī)定動產質押必須移轉占有,當事人就不能創(chuàng)設不移轉占有的動產質押。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雖然物權法定,但是雙方當事人之間設立物權的法律關系本身完全可以是意定的。
根據物權法定原則,物權的( )只能由法律規(guī)定,不允許當事人之間自由創(chuàng)立。
a、權利 b、義務
c、種類和內容 d、保護
2、物權絕對原則
3.物權特定原則
4.區(qū)分原則 區(qū)分物權變動的原因和物權變動的結果
5 .公示原則
所謂公示,是指物權的權利狀態(tài)必須通過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會公開,使第三人在物權變動時,知道權利狀態(tài),維護交易安全?!段餀喾ā芬?guī)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guī)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guī)定交付??梢姴粍赢a的權利狀態(tài)通過“登記”制度表示,而動產的權利狀態(tài)則通過占有表示。
(三)物權的變動
1.物權的變動的含義與基本規(guī)則
物權的設立、移轉、變更和消滅的總稱。
2.不動產物權登記
所謂登記是指經權利人的申請由登記機關將物權的發(fā)生、變更和消滅的事實記載在登記簿上,從而對于物權的變動予以公示的行為。
(2)不動產登記的基本程序
a、當事人申請
b、登記機關進行審查
(3)關于不動產登記簿的效力
a、不動產登記機關應當設置和保管不動產登記簿,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
b、不動產登記機關應當為不動產權利人出具權利權屬證書
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c、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查詢、復制登記資料,登記機構應當提供。
(4).特殊的登記程序 *(重點、??键c)
a、更正登記
不動產登記錯誤的真正權利人和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登記機關將有關登記事項予以更正是為更正登記。
不動產登記機關進行更正登記的前提是:申請人有確鑿的證據證明登記錯誤的;或者登記名義人同意進行更正登記的。有這兩種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應當予以更正。
b、異議登記
所謂異議登記是指利害關系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存在錯誤為了防止其利益受有損害請求登記機關將其對于該不動產登記簿的異議予記載在案從而防止第三人善意取得的臨時性法律制度。
《物權法》第19條: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登記機構予以異議登記的,申請人在異議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不起訴,異議登記失效。異議登記不當,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向申請人請求損害賠償。
c、預告登記
《物權法》第20條: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xié)議,為保障將來實現(xiàn)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fā)生物權效力。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
【真題試題】張某與甲公司簽訂了商品房預售合同,預購商品房一套,并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了預告登記,隨后甲公司擅自將張某選購的該套商品房抵押給李某,簽訂抵押合同,并辦理抵押登記,對此,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有( )。(2012年,2008年)
a.甲公司與李某簽訂的合同無效,因為已經進行了預告登記
b.甲公司與李某簽訂的合同無效,但李某可依善意取得抵押權
c.甲公司與李某簽訂的合同有效,但李某不能取得抵押權權
d.甲公司未經張某辦理房屋抵押的行為,不發(fā)生物權變動的效力
答案:cd
d、登記錯誤時的損害賠償責任
《物權法》第21條:當事人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登記錯誤,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登記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登記機構賠償后,可以向造成登記錯誤的人追償。
3.動產的公示:交付
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方式是交付,
交付要件主義:一般原則 (我國物權法采用本原則)
交付對抗主義:特別規(guī)定 指的是對抗第三人
交付是指移轉標的物的占有,依據我國《物權法》的規(guī)定動產交付有如下四種方式:
a、簡易交付:
b、占有改定:即動產物權的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特別約定,標的物仍然由出讓人繼續(xù)占有。這樣,在物權讓與的合意成立時,視為交付,受讓人取得間接占有。
c、指示交付:即動產由第三人占有時,出讓人將其對于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替交付。
d、擬制交付
注意:特殊動產(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的物權設立,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4.非依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 (??键c)
第二十八條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生效時發(fā)生效力。
第二十九條 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fā)生效力。
第三十條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fā)生效力。
判決、仲裁、征收、繼承、受遺贈、建造等
【2011年真題】
1.下列所有權的取得方式中,屬于非依法律行為而取得的是( )。
a.學生甲與同學互易鉛筆一支
b.學生乙從老師處受贈圖書一本
c.農民丙從承包土地里收獲莊稼一車
d.市民丁從某公司購買汽車一輛
2.根據《物權法》,關于非依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的說法,正確的有( )。
a.某人民法院對離婚訴訟作出的分割不動產的判決書生效時即發(fā)生物權變動效力
b.某市人民政府征收集體土地的決定生效即發(fā)生物權變動效力
c.張某自繼承開始時即取得遺產的所有權
d.趙某的宅基地因洪水滅失,宅基地使用權并不消滅
答案:abc
(四)物權的保護
1.物權的保護的概念 :物權權利人在其物權受到侵害以后,可以依據民法的規(guī)定,請求侵害人為一定的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
3.物權請求權
(1)請求確認物權
《物權法》第33條規(guī)定,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fā)生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
(2)請求返還原物
《物權法》第34條規(guī)定,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
(3)請求排除妨礙或者消除危險
消除危險與排除妨礙的區(qū)別在于,排除妨礙的情況下,妨礙事實正在發(fā)生,而在消除危險情形下,妨礙事實還沒有發(fā)生,只是有可能發(fā)生。
(4)請求恢復原狀
《物權法》規(guī)定,造成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請求修理、重作、更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