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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考點精講(121)
(三)保證的設立
1.保證合同:要式合同
(1)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
(2)在訂有保證條款的主合同上,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或者蓋章。
(3)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出具保函。
2.保證人:
(1)可以作為保證人的: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
(2)不能作為保證人或者有限制的:
①國家機關。例外:在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時,經國務院批準
②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和社會團體。如:學校、幼兒園、醫(yī)院等
③企業(yè)法人的職能部門不得擔任保證人。
④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例題·多選題】下列各項中不能成為保證人的有()。
A.某公司人事部門
B.某公立大學
C.社區(qū)幼兒園
D.有書面授權的某企業(yè)法人的職能部門
E.外商投資企業(yè)
『正確答案』ABCD
『答案解析』選項A、D屬于企業(yè)法人的職能部門,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為保證人;選項B、C屬于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不能成為保證人。
(四)保證責任
1.保證責任的方式
代為履行 | 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代為履行主合同約定的債務。 對于專屬性債務,不能約定由保證人履行。例如,承攬合同。 |
賠償損失 | 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并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時,由保證人對其承擔賠償責任。 |
2.保證責任的范圍(記憶)
(1)有約定按約定
(2)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五項債務(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承擔責任。——無限保證
3.保證責任期限(記憶)
保證期間的作用 | 為了確定保證的責任的,債權人超過此期間主張權利的,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
保證期間的起點 | 一般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 特殊: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寬限期滿開始計算。 |
保證期間的長短 | 1.有約定按約定 2.沒有約定的——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1)一般保證:債權人在此期間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即確認了保證人的保證責任。 (2)連帶責任保證:債權人在此期間向保證人提出承擔保證責任,即確認了保證人的保證責任。 |
【總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處理
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 | 連帶責任 |
保證責任范圍沒有約定 或者約定不明確的 |
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承擔責任。 |
沒有約定保證期間 | 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
(五)保證、物保共存
1.有約定的:根據當事人的約定確定承擔責任的順序
2.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
(1)物保是“主債務人”提供的:有先后順序
債權人應當首先執(zhí)行主債務人提供的物保,保證人在物保不足清償時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2)物保是“第三人”提供的:沒有先后順序
債權人可以首先執(zhí)行第三人的物保,也可以首先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連帶責任的承擔使直接向債權人承擔責任的擔保人享有雙重追償權:承擔了責任的擔保人,可以直接向債務人追償,也可以先要求其他擔保人清償其應當分擔的份額,然后就其本人最后承擔的責任份額再向債務人追償。
【鏈接】此處教材有沖突,建議以物權法為準。教材164頁物權法規(guī)定: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3.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時,如果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結果:
(1)物保是“主債務人”提供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2)物保是“第三人”提供的: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對保證人沒有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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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