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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理制度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是一人以他人(被代理人)的名義或以自己(代理人)的名義獨立與第三人為民事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間接歸屬于該他人的法律制度。
概念剖析:
1.適用于民事行為(如:訂合同)——代理人以作出或接受意思表示為職能
2.代理人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或自己的名義進行活動。
3.代理行為的法律效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
注意:
1.代理不同于委托(教材370頁):委托不要求意思表示(比如打掃衛(wèi)生),代理牽涉三方。
補充:委托是代理關系產生的原因之一,因委托產生的代理稱“委托代理”,但是代理并不一定由委托產生,可以是“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
2.代理不同于傳遞消息:傳遞消息不能獨立的為意思表示
3.代理不同于代表:代表人和被代表者屬于同一民事主體
【例題·多選題】下列行為中,屬于代理行為的是()。
A.受公司委托,代為申請專利
B.受公司委托,代表公司在宴會上致辭
C.代保管物品行為
D.保險公司業(yè)務員的攬保行為
E.傳達室的張大爺將甲寄給乙的信送給乙的行為
『正確答案』AD
『答案解析』選項B和C中,不是與第三人實施法律行為,不是代理;選項E,屬于傳達信息。
(二)代理的種類
根據(jù)代理權產生的根據(jù)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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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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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權所發(fā)生的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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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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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法律的直接規(guī)定而發(fā)生的代理。(如:被代理人是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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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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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法院或有關機關的指定行為發(fā)生的代理。(前兩個不適用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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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代理人代理權來源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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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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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的代理權來源于被代理人直接授予代理權的行為,或來源于法律的規(guī)定以及有關機關的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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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代理
(再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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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為了實施代理權限內的全部或部分行為,以自己的名義選定他人擔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其代理行為產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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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代理人進行代理活動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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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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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在進行代理活動時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代理活動的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代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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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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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在進行代理活動時以自己的名義,進行代理活動的法律效果間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代理制度。(如隱名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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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代理人系代為意思表示,或僅代受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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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動代理
(積極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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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為意思表示的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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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動代理
(消極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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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代受意思表示的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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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代理權是否被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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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代理
(概括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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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權范圍無特別限定的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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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代理
(限定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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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權范圍有特別限定的代理(如限定小于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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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數(shù)個代理人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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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獨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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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代理人單獨行使代理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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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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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shù)個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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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