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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考點精講(123)
第六節(jié) 合同的變更、轉讓和終止
一、合同的變更
1.合同的變更有協(xié)議變更和依法變更(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兩種。
2.如果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就推定為合同未變更。
二、合同的轉讓
(一)合同轉讓的概念
合同的轉讓是指當事人依法將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權利義務,轉讓給他人的法律行為。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是變更合同主體。
合同的轉讓,可以分為合同權利的轉讓、合同義務的轉讓和合同權利義務一并轉讓三種。
(二)合同權利的轉讓
1.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如:贈與、委托、雇用合同)
(2)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3)依照法律規(guī)定不得轉讓。
2.途徑: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三)合同義務的轉讓
1.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2.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例如:過了訴訟時效)。
3.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例如:逾期的利息和擔保),但該從債務專屬于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四)合同權利義務一并轉讓
1.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
2.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三、合同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1.定義:合同的解除是指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規(guī)定的期限內未履行、未完全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時,另一方當事人或者發(fā)生不能履行情況的當事人可以根據法律規(guī)定的或者合同約定的條件,通知對方解除雙方合同關系的法律行為。
2.形式:協(xié)議解除和法定解除(單方的法律行為)。
3.法定解除的情形:(選擇題、綜合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商品房買賣為3個月)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
(5)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①不安抗辯權:(教材343頁)當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如果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②承攬合同:(教材390頁)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4.合同解除的期限
(1)有法定或者約定的,按其要求;
(2)無法定或者約定的,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5.程序: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
6.法律后果
(1)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
(2)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三)債務相互抵銷;
1.法定抵銷
(1)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均可主張抵銷。
(2)下列債務均不可抵銷:
①法律規(guī)定不得抵銷的債務。(如因故意侵權行為而產生的債務)
②合同性質不能抵銷的債務。(如提供勞務的債務)
(3)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2.約定抵銷
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也可以抵銷。
(四)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1.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的情形
(1)債權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2)債權人下落不明;
(3)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jiān)護人;
(4)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特殊:標的物不適于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2.通知義務
除債權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債務人應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監(jiān)護人。
3.提存的法律效力
(1)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
(2)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
(3)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4)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
4.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
(五)債權人免除債務;(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六)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七)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注意】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例題·單選題】(2005)張某和某服裝廠簽訂了一份服裝買賣合同,約定:張某為買方,預先支付全部貨款;服裝廠為賣方,收到貨款后10天內發(fā)貨。合同訂立后,張某支付了全部貨款。付款后第二日,因與李某存在債務糾紛,張某逃到外地避債,下落不明,致使服裝廠無法向其按時交貨。按照法律規(guī)定,服裝廠可以采取的消滅債務關系的措施是()。
A.行使留置權
B.將服裝向有關機關提存
C.行使不安抗辯權
D.行使代位權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債權人下落不明的,債務人可以采取提存的方法履行債務。提存之后,合同終止。
【例題·單選題】合同當事人發(fā)生的下列情形中,不屬于法定解除合同的是()。
A.甲、乙雙方經協(xié)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B.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C.甲方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全部義務不能履行
D.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
『正確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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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