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狹義的法律,指全國人大及常務委員會制定的規(guī)范性文件,在全國范圍內施行, 其地位和效力僅次于憲法。 建筑法第二十四條:提倡對建筑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將建筑工程肢解發(fā)包,建筑工程的發(fā) 包單位可以將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一并發(fā)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也 可以將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發(fā)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但 是,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fā)包給幾個承包單位。
行政法規(guī):由國務院制定的法律規(guī)范性文件,頒布后在全國范圍內實行。※在《安全生 產許可條例》 2003 年 11 月 12 日國務院第 28 次常務會議通過, 2004 年 2 月 1 日實行。 于 自 屬行政法規(guī)。 我國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確立了企業(yè)安全生產的準入制度, 是強化安全生產源頭 管理,全面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生產方針的重大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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