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表時間:2010/2/27 10:46:07 來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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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限制進出口貨物、技術管理
(1) 概述
(2) 限制進口:
限制進口管理 配額限制(總量控制) 配額管理(絕對數(shù)量限制)-實行配額許可證管理
關稅配額(相對數(shù)量限制)-實行配額稅率管理
非配額限制(其他限制) 實行各類許可證件管理
限制進口技術管理:生物技術、化工技術、石油煉制技術、石油化工技術、生物化工技術和造幣技術等6個技術領域的16項技術。
《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規(guī)定:國家規(guī)定有數(shù)量限制的進口貨物,實行配額管理;其他限制進口貨物實行許可證件管理;實行關稅配額管理的進口貨物,其目錄由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經濟管理部門制定、調整并公布;屬于關稅配額內進口的貨物。按照配額內稅率繳納關稅,屬于配額外進口的貨物,按照配額外稅率繳納關稅;實行配額管理的限制進口貨物,由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經濟管理部門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的職責劃分進行管理。
(3) 限制出口:
限制出口管理 配額限制(總量控制) 配額分配管理 實行許可證管理
配額招標管理
非配額限制(其他限制) 實行各類許可證件管理
紡織品配額限制(為履行紡織品雙邊協(xié)議的被動數(shù)量限制) 實行紡織品出口許可證管理
《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規(guī)定:國家規(guī)定有數(shù)量限制的出口貨物,實行配額管理;其他限制出口貨物,實行許可證件管理;實行配額管理的限制出口貨物,由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經濟管理部門按照國務院的職責劃分管理。
4. 自由進出口貨物、技術管理
(1) 自由進口貨物技術:國家對部分屬于自由進口的貨物實行自動進口管理許可,對所有自由進口的技術實行進口技術合同登記管理。
(2) 自由出口貨物、技術不受限制,但對自由出口技術實行出口技術合同登記管理。
5. 進出口檢驗、檢疫管理
(1) 商品檢驗:法定檢驗、合同檢驗、公證鑒定和委托檢驗
(2) 進出境動植物檢疫制度:進境檢疫、出境檢疫、過境檢疫、進出境攜帶和郵寄物檢疫以及進出境運輸工具檢疫等
(3) 國境衛(wèi)生監(jiān)督制度:進出境檢疫、國境傳染病檢測、進出境衛(wèi)生監(jiān)督等
6. 進出口貨物付、收匯管理:
(1) 出口收匯:(外匯核銷形式)國家外匯管理局制發(fā)《出口外匯核銷單》,由貨物的收發(fā)貨人或其代理人填寫,外匯管理部門憑海關出具的進口貨物報關單和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證明聯(lián))收匯核銷。
(2) 進口付匯:(外匯核銷形式)進口企業(yè)在進口付匯前,需向付匯銀行申請國家外匯管理局統(tǒng)一制發(fā)的“貿易進口付匯核銷單”憑此辦理付匯,貨物進口后,進口單位或其代理人憑海關出具的進口貨物報關單(付匯證明聯(lián))向外管局指定銀行辦理付匯核銷。
7. 貿易救濟措施
(1) 反傾銷措施:(針對不公平競爭)
分類 形式 期限
臨時反傾銷措施 1.征收臨時反傾銷稅;2.要求提供現(xiàn)金保證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擔保 自臨時反傾銷措施決定公告規(guī)定實施之日起,不超過4個月,特殊情形可以延長至9個月。
最終反傾銷措施 在正常海關稅費外征收反傾銷稅 海關自公告規(guī)定實施之日起執(zhí)行
(2) 反補貼措施(針對不公平競爭)
分類 形式 期限
臨時反補貼措施 以現(xiàn)金保證金或者保函作為擔保 自臨時反補貼措施決定公告規(guī)定實施之日起,不超過4個月,
最終反補貼措施 在正常海關稅費外征收反補貼稅 海關自公告規(guī)定實施之日起執(zhí)行
(3) 保障措施(針對公平貿易下的進口產品)
分類 形式 期限
臨時保障措施 增加關稅。 臨時保障措施實施期限不得超過200天
最終保障措施 采取提高關稅,純粹的數(shù)量限制和關稅配額的形式 保障措施的實施期限不超過4年,保障措施全部實施期限(包括臨時保障措施)不得超過8年。
(責任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