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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類主要包括從陸地或海洋中直接獲取的原料性的礦產品及其經過有限加工的產品。除有特殊規(guī)定外,凡屬礦產品都歸入本類。
其中,非金屬礦產品一般不得經過煅燒、混合或超過品目所列的加工范圍。即本章只包括原產狀的或只經過洗滌、粉碎或機械物理方法精選過的貨品。金屬礦產品則主要是指冶金工業(yè)中提煉汞、放射性金屬、貴金屬及賤金屬的礦物,即使這些礦物不用于冶金工業(yè)。但本章不包括以非冶金工業(yè)正常加工方法處理的各種礦物。有機礦產品可經過較深的加工,固體礦物燃料可用于餾方法加工,礦物油可經蒸餾處理。
第25章鹽:硫磺;泥土及石料;石膏料、石灰及水泥
本章主要包括天然的或經洗滌(包括用化學品清除雜質而不改變礦物本身結構的洗滌)砸碎、磨碎、研粉、淘洗、細篩、粗篩以及用浮選、磁選或其他機械或物理方法(不包括結晶法)精選的礦產品(冶金用金屬礦砂除外)。如果通過再結晶使產品提純、將本章同一或不同品目的礦物相互混合或經制作或雕刻等其他方法加工,則一般歸入后續(xù)相關類、章(如第28章、第68章、第96章等)。作為例外,本章還通過在品目條文具體列名的方式將純氯化鈉(品目25.01)、精制硫(品目25.03)、純氧化鎂(品目25.19)、熔凝和燒結的鎂氧礦(品目25.19)、煅燒過的菱鍶礦(品目25.30)等一些或天然狀態(tài)、或存在狀況或加工方法已超出上述允許范圍的礦產品列入本章。
易誤歸人第26章的本章貨品主要有:未焙燒黃鐵礦;稀土金屬的礦砂,如硅鈹釔礦(品目25.30)。易誤歸入本章的貨品主要有:原產狀的寶石或半寶石(第7l章)。
第26章礦砂、礦渣及礦灰
本章主要包括金屬礦砂及其精礦(用于提煉第7l章所列的貴金屬、第十五類所列的賤金屬、汞(品目28.05)及品目28.44所列金屬以及某些用于提取錳鐵或鉻鐵等合金的礦砂(即使這些礦砂實際上不是用于冶金工業(yè)))、礦渣、礦灰及殘渣(通過加工礦砂或冶煉金屬、加工其他材料或用其他方法、焚燒廢物或垃圾等方法獲得的渣、灰)。
易誤歸人本章的貨品主要有:不是以冶金工業(yè)正常加工方法處理的各種金屬礦物,如制電池用的軟錳礦(品目25.30):未焙燒的黃鐵礦(25.02);寶石(第71章);從脈石等中分揀出來的天然金屬及合金(第十四、第十五類);銅锍、鎳锍和鈷锍(第十五類)。
易誤歸入本章的貨品主要有:稀土金屬礦砂(品目25.30),但是作為重要稀土金屬礦的獨居石,因為含有金屬釷(釷及稀土的磷酸鹽)而歸入品目26-12。
應該注意品目26.01~26.17產品的允許加工范圍(章注2)。不歸人品目26.20的礦渣、礦灰及殘渣主要有:第28章已有化學定義的化合物(從銅礦砂提取的硫化銅應歸人品目28.30);品目71.12的貴金屬或包貴金屬的廢碎料及用于回收貴金屬及其化合物的灰、渣;鋅粉(品目79.03);機械加工第十五類金屬產生的金屬碎料;品目26.21的焚化多種廢物產生的灰渣及品目27.10的來自儲罐的主要含石油的淤渣。
第27章礦物燃料、礦物油及其蒸餾產品;瀝青物質;礦物蠟
本章包括有機礦產品及其精制品。主要貨品有:煤(煤、煤的干餾產品、煤的蒸餾產品)及其他礦物燃料、石油和從瀝青礦物提取的油及其蒸餾產品和類似品、礦物蠟和天然瀝青物質。所以很多做燃料的成品油都應歸入本章。
易誤歸入本章的貨品主要有:包裝容器的容量不超過300立方厘米的香煙打火機及類似打火機充氣用的液體燃料或液化氣燃料(品目36.06)。應注意掌握甲烷、丙烷、苯、甲苯、二甲苯、萘、酚的歸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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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q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