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單內容
提單的格式很多,每個船公司都有自己的提單格式,但基本內容大同小異,主要如下:
l.承運人名稱(Carrier)。提單是承運人簽發(fā)的,因此承運人的名稱一般在提單上事先印制在顯著位置。
2.提單號碼(B/L No.),即提單的順序號,該編號與裝貨單一致。
3.托運人(Consigner/Shipper)、收貨人(Consignee)和被通知人(Notify Party)。托運人是與承運人簽訂運輸契約的人,一般為出口人。有時出口人是實際供貨商的代理,此時實際供貨商也可以是托運人。收貨人一欄有記名式、指示式、不記名式三種方式。記名式收貨人為指定的收貨人名稱;指示式的收貨人欄一般為“TO Order”或“To Order of…”等;不記名提單收貨人一般為“To Bearer”(交持票人),即空白抬頭。被通知人是接收船方發(fā)出貨到通知的人,它是收貨人的代理人。如果收貨人欄采用指示式、不記名式,此欄一般為實際的提貨人,通常為進口人。
4.前段運輸(Pre-carriage by),指正式裝上海輪前可采用的運輸工具,如“火車”(by train N0.××)。
5.收貨地點(PIace of Receipt),指貨物需轉運時運抵裝運港前一段收貨的地點。如在石家莊收貨,運至天津新港裝船,本欄應填寫“SHl JIA zHuANG”。若貨物不需轉運,此欄空白不填。
6.船名及航次號(0cean Vessel/Voyage No.)。根據該批貨物所實際裝運的船名和航次填寫。
7.裝運港(Port of Loading),指直接裝運貨物上船的港口。如果貨物需轉運,列明轉運港口名稱。
8.卸貨港(Ports 0f Discharge),指貨物最后卸貨的港口,若貨物直達目的港,卸貨港為最后目的港。如果貨物需轉運,裝運港后面沒有注明中轉港,則可在目的港之后加注。
9.交貨地點(Place of Delivery)。填寫最終目的地名稱。如果貨物的目的地就是目的港,則這一欄可填寫為目的港或者空白。
10.嘜頭(Marks&Nos.)。采用集裝箱運輸時可以不列明嘜頭。無嘜頭時,列明“N/M”或者空白。
11.集裝箱號(Container No.)。如果采用集裝箱運輸,所使用的集裝箱的號碼、封號等列明在此欄中。
12.件數、包裝種類及貨物描述(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Descriplion of Goods)。此欄的件數指預計裝船出口的貨物包裝件的件數,而非貨物的數量。對散裝貨,應注明“散裝”(in bulk)字樣。對裸裝貨和包裝貨,應詳細列明最大包裝數量或者件數。若出口貨物有若干種,而包裝方式、包裝材料完全不同,則列明每種貨物的最大包裝件數。如:出口的10萬碼布匹,分別以30個集裝袋、21個捆包裝,則列為30個集裝袋、21個捆。貨物如屬托盤裝運,該欄列明托盤的數量,同時用括號加注貨物包裝的件數。如“5 PALLETs(60 CARTONS)”。合計欄為合計數,各種包裝方式的最大包裝件數合計在此欄。合計(Total Number Of)一欄為上述合計數的英文大寫。
貨物的名稱一般為大類統(tǒng)稱,而無貨物的詳細品名及規(guī)格。但用途不同的大類產品一般分別列明。
13.毛重(Gross Weight)和體積(Measurement)。一般以公噸作為重量單位;以立方米作為體積單位,小數點后保留三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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