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原產地證明書
1、適用優(yōu)惠原產地規(guī)則的原產地證明書
(1)《亞太貿易協(xié)定》規(guī)則的原產地證明書
※一個原產地證書只適用于一批進口貨物,不可多次使用。
※納稅義務人不能提交原產地證書的,由海關依法確定進口貨物的原產地,貨物征稅放行后,納稅義務人自貨物進境之日起90日內補交原產地證書的,經海關核實,對按原稅率多征的部分應予以退還。
(2)《中國—東盟合作框架協(xié)議》規(guī)則的原產地證明書
※一個原產地證書只適用于一批進口貨物,不可多次使用。
※原產地證書應當自東盟國家有關機構簽發(fā)之日起4個月向我國境內申報地海關提交,經過第三方轉運的,提交期限延長為6個月。
※原產于東盟國家的進口貨物,如果產品的FOB價不超過200美元,無須要求我國的納稅義務人(也就是進口方)提交原產地證書。但是要提交出口人對有關產品原產于該出口成員方的聲明。來源:中國報關員考試網(wǎng)
※納稅義務人不能提交原產地證書的,由海關依法確定進口貨物的原產地,貨物征稅放行。東盟成員國的貨物,應當在貨物裝運之日起1年內補發(fā),且在原產地證書上注明“補發(fā)”字樣。經海關核實,對按原稅率多征的部分應予以退還。
(3)CEPA的原產地證明書
※一個原產地證書只適用于一批進口貨物,不可多次使用。
※海關因故無法進行聯(lián)網(wǎng)核對的,應納稅義務人書面申請并經海關審核同意后,按照適用的最惠國稅率或者暫定稅率征收相當于應繳納稅款等值保證金后先予以放行貨物,辦理進口手續(xù)。
海關應當自該貨物放行之日起90天內核定其原產地證書的真實情況,根據(jù)核查結果辦理退還保證金手續(xù)或者保證金轉稅手續(xù)。
(4)中國—巴基斯坦自由貿易區(qū)原產地規(guī)則的原產地證明書
※所用文字為英語
※應在貨物出口前或出口時,或實際出口后15日內簽發(fā)。
未能在規(guī)定的日期簽發(fā)的,進口貨物收貨人可以向申報地海關提交在貨物裝運之日起1年內簽發(fā)的注明“補發(fā)”字樣的原產地證書。
如果原產地證書被盜、遺失或者毀壞,在該證書簽發(fā)之日起1年內,向原簽證機構申請簽發(fā)經證實的原產地證書真實復制本。
※(責任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