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關員資格全國統(tǒng)一考試最后沖刺
——全真模擬試卷精選(十)答案及精析
一、單項選擇題
1.C
【精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應當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日內,出口貨物的發(fā)貨人除海關特準的外應當在裝貨的24小時以前向海關申報。
2.B
【精析】海關在此情況下追究報關企業(yè)的經濟責任,報關企業(yè)與委托人之間的經濟糾紛由雙方自行訴諸法律解決。法律規(guī)定的刑事責任,由司法部門對犯走私罪的直接責任人進行追究。
3.D
【精析】對不實行“一批一證”的商品,發(fā)證機關在簽發(fā)進口許可證時必須注明“非一批一證”字樣,在其有效期內最多可使用12次。
4.D
5.A
【精析】詳見新《海關法》第六條第(四)點。
6.D
【精析】對于出口輸往與我國簽訂雙邊紡織品協(xié)議國家的紡織品,我國實行被動配額管理。
7.B
【精析】進口需要辦理轉關的檢疫物,除活動物和來自疫情流行國家或地區(qū)的檢疫物需在入境口岸檢疫外,其他均由指運地動植物檢疫機關實施檢疫。
8.A
【精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海關對其應予以警告,可以處1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9.D
【精析】出具保證函的擔保人必須是中國法人,如進出口貨物的收發(fā)貨人,或代理報關的外貿、工貿公司,或申請擔保人的開戶銀行,以及申請擔保人的上級機關等。
10.C
11.A
【精析】現行海關對享受特定減免稅優(yōu)惠進口貨物的監(jiān)管年限為:
(1)船舶、飛機及建筑材料(包括鋼材、木材、膠合板、人造板、玻璃等)8年;
(2)機動車輛和家用電器6年;
(3)機器設備和其他設備、材料5年。
12.B
【精析】保稅倉庫經營單位進口供倉庫自己使用的設備、裝置和用品,如貨架,搬運、起重、包裝設備,運輸車輛,辦公用品及其他管理用具,均不屬于保稅貨物,進口時應按一般貿易辦理進口手續(xù)并繳納進口稅款。
13.D
【精析】我國關稅是以人民幣計征稅款的,因此進出口貨物的到岸價格、離岸價格或者租金、修理費、料件費等如果是以外幣計價的,應折合成人民幣計征稅款。由于外匯匯率是經常變動的,而且有買價及賣價的差別,按照進出口關稅條例的規(guī)定:
(1)計算稅款使用的外幣折合率是按照海關填發(fā)稅款繳納證之日的國家外匯管理部門公布的“人民幣外匯牌價表”的買賣中間價折算人民幣。未列入牌價表的外幣,按照國家外匯管理部門確定的匯率折算。
(2)特殊情況下的匯率適用:由于貨物進出口、報關時間與征稅時間經常不一致,征稅時間一般稍遲一些。
在匯率調整時,遇有以下幾種情況,海關可準予按原進口或出口時的匯率計征稅款:
(1)在匯率調整前經海關批準予以減免關稅的進口貨物,在匯率調整后經批準轉讓或出售需予以補稅的;
(2)在匯率調整前海關已立案調查的違規(guī)案件,在匯率調整后確定處理時需予補稅的;
(3)在匯率調整前暫時進口的貨物,在匯率調整后轉為正式進口需要補稅,而且在進口時已交納保證金的;如未交納保證金的,則按海關開出稅款繳納證之日的匯率計征稅、費;
(4)在匯率調整前溢卸的進口貨物,在匯率調整后確定需要補稅的;
(5)在匯率調整前經海關批準緩稅的進出口貨物,在匯率調整后計征稅費的;
(6)在匯率調整前的進出口貨物,由于稅則歸類的改變,完稅價格的審定或其他由于海關工作的原因在匯率調整后辦理補稅的。
14.D
【精析】加工貿易進口料件等屬于保稅性質的進口貨物,如經批準轉為內銷,應按向海關申報轉為內銷當日實施的稅率征稅;如未經批準擅自轉為內銷的,則按海關查獲日期所施行的稅率征稅;按照特定減免稅辦法批準予以減免稅的進口貨物,后因情況改變經海關批準轉讓或出售需予補稅的,應按其原進口之日實施的稅率征稅;暫時進口貨物轉為正式進口需予補稅時,應按其轉為正式進口之日實施的稅率征稅;分期支付租金的租賃進口貨物,各期付稅時,都應按該項貨物原進口之日實施的稅率征稅;溢卸、誤卸貨物事后確定需予征稅時,應按其原申報進口日期所實施的稅率征稅。如原進口日期無法查明的,可按確定補稅當天實施的稅則稅率征稅。對由于稅則歸類的改變、完稅價格的審定或其他工作差錯而需補征稅款的,應按原征稅日期實施的稅率計征。對經批準緩稅進口的貨物以后繳稅時,不論是分期或一次繳清稅款,都應按貨物進口之日實施的稅率計征稅款。查獲的走私進口貨物需予補稅時,應按查獲日期實施的稅率征稅。
15.A
【精析】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經海關審查按上述辦法未能確定的,則按《審價辦法》第七、第八條中規(guī)定的五種方法依次確定。所謂“經海關審查未能確定”的情況,即申報的價格不符合“成交價格”準則的,另外也包括第九條中規(guī)定的以下三種經海關審定認為申報價格不符合規(guī)定條件而不予接受的,即:
(1)申報價格明顯低于境內其他單位進口的大量成交的相同或類似貨物的價格,而又不能提供合法證據和正當理由的;
(2)申報價格明顯低于海關掌握的相同或類似貨物的國際市場公開成交貨物的價格,而又不能提供合法證據和正當理由的;
(3)申報價格經海關審核認為買賣雙方之間有特殊經濟關系或對貨物的使用、轉讓互相訂有特殊條件或特殊安排影響成交價格的。
《審價辦法》第七、第八條中規(guī)定的估價方法如下:
A.相同貨物成交價格法
即以從該被估貨物的同一出口國(地區(qū))購進的相同貨物的成交價格作為該被估貨物的完稅價格的價格依據。
(1)相同貨物的定義是指貨物在所有方面都相同,包括物理或化學性質、質量和信譽。但是表面上的微小差別或包裝的差別允許存在。
(2)從同一出口國家或地區(qū)購進的。
(3)相同貨物的成交價格已經被海關認定的。如果在成交的數量水平、商業(yè)水平、傭金、運、保、雜費等方面與被估貨物存在差異,應按被估貨物的實際情況進行價格調整后,才能作為被估貨物的完稅價格。
B.類似貨物成交價格法
即以從被估貨物的同一出口國(地區(qū))購進的類似貨物的成交價格作為被估貨物的完稅價格依據。
類似貨物的定義是指貨物具有類似的原料和結構,類似特性,類似組成材料,并有同樣使用價值,而且在功能上和商業(yè)上可以互換的,有關價格調整的要求與上述相同貨物方法的要求一致。
C.國內市場價格倒扣法
進口貨物的相同或類似貨物在國內市場的批發(fā)價格,減去進口關稅和進口環(huán)節(jié)其他稅費以及進口后的正常運輸、儲存、營業(yè)費用及利潤后的價格,我們把這種方法稱作國內市場價格倒扣法。我國把上述這些應減除的各項費用和利潤等綜合確定為完稅價格的20%?!豆纼r守則》對倒扣價格法中的國內批發(fā)價格的規(guī)定比較具體,例如對批發(fā)價格的數量水平、發(fā)生時間等均有規(guī)定。我國未作具體規(guī)定,可比照《估價守則》的規(guī)定參酌執(zhí)行,例如發(fā)生時限可為進口九十天內。
D.合理方法如果按上述幾種方法順序估價仍不能確定其完稅價格時,可由海關按照合理方法估定。
我國對合理方法估價沒有作出具體規(guī)定,《估價守則》中的計算價格法,發(fā)展中國家可以不采用。但如果能獲得被估貨物在生產國的原料、加工費用成本以及在生產、銷售中的利潤和一般費用等資料時,也可按其規(guī)定確定被估貨物的成交價格和完稅價格,作為一種合理方法。以上幾種估價方法基本上是采用了《估價守則》中規(guī)定的估價方法,在我國加入《估價協(xié)議》后,則應完全按其規(guī)定(包括議定書中條款)執(zhí)行。
16.C
【精析】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經海關審查按上述辦法未能確定的,則按《審價辦法》第七、第八條中規(guī)定的五種方法依次確定。所謂“經海關審查未能確定”的情況,即申報的價格不符合“成交價格”準則的,另外也包括第九條中規(guī)定的以下三種經海關審定認為申報價格不符合規(guī)定條件而不予接受的,即:
(1)申報價格明顯低于境內其他單位進口的大量成交的相同或類似貨物的價格,而又不能提供合法證據和正當理由的;
(2)申報價格明顯低于海關掌握的相同或類似貨物的國際市場公開成交貨物的價格,而又不能提供合法證據和正當理由的;
(3)申報價格經海關審核認為買賣雙方之間有特殊經濟關系或對貨物的使用、轉讓互相訂有特殊條件或特殊安排影響成交價格的。
17.A
【精析】《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第四章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進出口貨物的收發(fā)貨人或者他們的代理人,應當在海關填發(fā)稅款交納證的次日起15日內,向指定銀行交納稅款。逾期繳納的,除依法追繳外,由海關自到期的次日起至繳清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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