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注冊資產(chǎn)評估師考試《經(jīng)濟法》第九章 票據(jù)法律制度的知識點精講輔導,希望對您的復習有所幫助!!
第五節(jié) 本票和支票
一、本票
(一)本票的概念
本票是出票人簽發(fā)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一種票據(jù)。
1.本票出票時基本當事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出票人即為付款人。
2.本票無需承兌。
(二)本票的記載事項
絕對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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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表明“本票”的字樣;(2)無條件支付的承諾;(3)確定的金額;
(4)收款人名稱;(5)出票日期;(6)出票人簽章。
本票上未記載上述法定事項之一的,本票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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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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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付款地:未記載付款地的,以出票人的營業(yè)場所為付款地;
(2)出票地:未記載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營業(yè)場所為出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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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票行為規(guī)范
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個月。本票的持票人未按規(guī)定期限提示見票的,喪失對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權。
【例題·多選題】(2010年)本票的票據(jù)行為有( )。
A.出票
B.背書
C.承兌
D.保證
E.付款
『正確答案』ABDE
二、支票
(一)支票的概念和特征
支票是出票人簽發(fā)的,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yè)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一種票據(jù)。
1.支票的付款人僅限于辦理支票存款業(yè)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
2.支票不必經(jīng)過承兌,不存在承兌行為。
3.支票存在著委托付款關系。
4.支票必須見票即付。
5.支票可以支取現(xiàn)金,也可以用于轉賬。
(二)支票的法定事項
絕對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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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表明“支票”的字樣;(2)無條件支付的委托;(3)確定的金額;(4)付款人名稱;(5)出票日期;(6)出票人簽章。支票上未記載上述規(guī)定事項之一的,其支票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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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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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付款地:未記載付款地的,付款人的營業(yè)場所為付款地;
(2)出票地:支票上未記載出票地的,出票人的營業(yè)場所、住所或者經(jīng)常居住地為出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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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補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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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額和收款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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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題·多選題】(2009年)根據(jù)《票據(jù)法》的規(guī)定,支票出票時,必須記載的事項有( )。
A.表明"支票"的字樣
B.出票日期
C.確定的金額
D.付款人名稱
E.付款地點
『正確答案』ABCD
【例題·單選題】(2010年)根據(jù)《票據(jù)法》,支票上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的事項是( )。
A.金額
B.出票日期
C.付款人名稱
D.無條件支付的委托
『正確答案』A
(三)支票行為規(guī)范
1.現(xiàn)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現(xiàn)金。轉賬支票只能用于轉賬,不得支取現(xiàn)金。
2.禁止簽發(fā)空頭支票:支票的出票人所簽發(fā)的支票金額不得超過其付款時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金額。
3.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簽發(fā)與其預留本名的簽名式樣或者印鑒不符的支票。
4.支票限于見票即付,不得另行記載付款日期。另行記載付款日期的,該記載無效。
(1)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0日內(nèi)提示付款。
(2)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票據(jù)責任。
【鏈接1】本票的持票人未按規(guī)定期限提示見票的,喪失對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權。
【鏈接2】匯票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內(nèi)提示付款的,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但在作出說明后,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繼續(xù)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
5.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額的,對出票人不再承擔受委托付款的責任,對持票人不再承擔付款的責任。但是,付款人以惡意或者有重大過失付款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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