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實體法與稅收程序法
一、稅收實體法——重點是實體法要素
(一)納稅義務人
1.比較:納稅人與負稅人
2.代扣、代收、代征代繳義務人
(二)課稅對象
1.含義:稅法中規(guī)定的征稅的目的物,是征稅的依據(jù),解決對什么征稅。
2.重要作用:是區(qū)別一種稅與另一種稅的重要標志,其他要素的內(nèi)容一般都是以課稅對象為基礎確定的。
3.與課稅對象相關的概念
(1)計稅依據(jù)(稅基):稅法規(guī)定的據(jù)以計算各種應征稅款的依據(jù)或標準。
(2)稅源:稅款的最終來源,稅收負擔的歸宿,其大小表明納稅人負擔能力。
(3)稅目
含義:稅目是課稅對象的具體化,反映具體的征稅范圍,解決課稅對象的歸類
作用:明確征稅范圍;解決課稅對象的歸類(稅目稅率同步考慮—稅目稅率表,如:消費稅、資源稅)
分類:列舉稅目(如:消費稅中“小汽車”)和概括稅目(如:消費稅中“其他貴重首飾和珠寶玉石”)
(三)稅率——代表課稅的深度
超額累進稅率
其他形式的稅率
(四)減稅、免稅
1.減免稅的基本形式
2.減免稅的具體分類
法定減免:由各種稅的基本法規(guī)定,具有長期的適用性
臨時減免:又稱為“困難減免”,主要是照顧納稅人某些特殊的暫時的困難,具有臨時性的特點
特定減免:分為無期限和有期限兩種,大多有期限
3.稅收附加與稅收加成
稅收附加:也稱地方附加,稅收附加的計算方法是以正稅稅款為依據(jù),按規(guī)定的附加率計算附加額
稅收加成:是根據(jù)規(guī)定稅率計稅后,再以應納稅額為依據(jù)加征一定成數(shù)的稅額,一成相當于加征應納稅額的10%,十成相當于加征應納稅額的100%
(五)納稅環(huán)節(jié)
(六)納稅期限
(2)按次納稅,如耕地占用稅;
(3)按年計征,分期預繳或繳納,如企業(yè)所得稅、房產(chǎn)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
二、稅收程序法
作用(4項):保障實體法實施;規(guī)范和控制行政權行使;保障納稅人合法權益;提高執(zhí)法效率
主要制度(多選題)5項:表份、回避、職能分離、聽證、時限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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