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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銀行受理
匯出銀行受理匯款人簽發(fā)的匯兌憑證,經審查無誤后,應及時向匯入銀行辦理匯款,并向匯款人簽發(fā)匯款回單。匯款回單只能作為匯出銀行受理匯款的依據(jù),不能作為該筆匯款已轉入收款人賬戶的證明。
3.匯入處理
匯入銀行對開立存款賬戶的收款人,應將匯入款項直接轉入收款人賬戶,并向其發(fā)出收賬通知。收賬通知是銀行將款項確已收入收款人賬戶的憑據(jù)。
(三)匯兌的撤銷和退匯
1.匯兌的撤銷
匯款人對匯出銀行尚未匯出的款項可以申請撤銷。
2.匯兌的退匯
匯款人對匯出銀行已經匯出的款項可以申請退匯。轉匯銀行不得受理匯款人或匯出銀行對匯款的撤銷或退匯。
對在匯入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收款人,由匯款人與收款人自行聯(lián)系退匯;對未在匯入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收款人,匯款人應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證件以及原信、電匯回
單,由匯出銀行通知匯入銀行,經匯入銀行核實匯款確未支付,并將款項退回匯出銀行,方可辦理退匯。匯入銀行對于收款人拒絕接受的匯款,應即辦理退匯。匯入銀行對于向收款人發(fā)出取款通知,經過2個月無法交付的匯款,應主動辦理退匯。
二、委托收款
(一)委托收款的概念
委托收款是指收款人委托銀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項的結算方式。單位和個人憑已承兌的商業(yè)匯票、債券、存單等付款人債務證明辦理款項的結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結算方式,委托收款在同城、異地均可以使用,其結算款項的劃回方式分為郵寄和電報兩種,由收款人選用。
(二)委托收款的記載事項
委托收款的記載事項包括:(1)表明“委托收款”的字樣;(2)確定的金額;(3)付款人名稱;(4)收款人名稱;(5)委托收款憑據(jù)名稱及附寄單證張數(shù);(6)委托日期;(7)收款人簽章。
(三)委托收款的結算規(guī)定
1.委托收款辦理方法
(1)以銀行為付款人的,銀行應在當日將款項主動支付給收款人。
(2)以單位為付款人的,銀行通知付款人后,付款人
應于接到通知當日書面通知銀行付款。
銀行在辦理劃款時,付款人存款賬戶不能足額支付的,應通過被委托銀行向收款人發(fā)出未付款項通知書。
2.委托收款的注意事項
(1)付款人審查有關債務證明后,對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項需要拒絕付款的,有權提出拒絕付款。
(2)收款人收取公用事業(yè)費,必須具有收付雙方事先簽訂的經濟合同,由付款人向開戶銀行授權,并經開戶銀行同意,報經中國人民銀行當?shù)胤种信鷾?,可以使用同城特約委托收款。
三、托收承付
(一)托收承付的概念
托收承付是指根據(jù)購銷合同由收款人發(fā)貨后委托銀行向異地付款人收取款項,由付款人向銀行承付的結算方式。
使用托收承付結算方式的收款單位和付款單位,必須是國有企業(yè)、供銷合作社以及經營管理較好,并經開戶銀行審查同意的城鄉(xiāng)集體所有制工業(yè)企業(yè)。
辦理托收承付結算的款項,必須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產生的勞務供應的款項。代銷、寄銷、賒銷商品的款項不得辦理托收承付結算。
托收承付結算每筆的金額起點為 l 萬元,新華書店系統(tǒng)每筆的金額起點為1千元。
(二)托收承付的結算規(guī)定
托收承付憑證記載事項有:(1)表明“托收承付”的字樣;(2)確定的金額;(3)付款人的名稱和賬號;(4)收款人的名稱和賬號;(5)付款人的開戶銀行名稱;(6)收款人的開戶銀行名稱;(7)托收附寄單證張數(shù)或冊數(shù);(8)合同名稱、號碼;(9)委托日期;(10)收款人簽章。
收付雙方使用托收承付結算方式必須簽有符合《合同法》的購銷合同,并在合同上訂明使用托收承付結算款項的劃回方法,分為郵寄和電報,由收款人選用。
(三)托收承付的辦理方法
1.托收
收款人按照簽訂的購銷合同發(fā)貨后,應將托收憑證并附發(fā)運憑證或其他符合托收承付結算的有關證明和交易單證送交銀行。
2.承付
購貨單位承付貨款有驗單承付和驗貨承付兩種方式。
驗單承付期為 3天,從購貨單位開戶銀行發(fā)出通知的次日算起(承付期內遇法定節(jié)假日順延)。驗貨付款的承付期為l0天,從運輸部門向付款人發(fā)出提貨通知的次日算起,付款人在承付期內,未向銀行表示拒絕付款,銀行即視作承付,在承付期滿的次日上午將款項劃給收款人。
四、國內信用證
(一)國內信用證的概念
國內信用證(簡稱信用證)是適用于國內貿易的一種支付結算方式,是開證銀行依照申請人(購貨方)的申請向受益人(銷貨方)開出的有一定金額、在一定期限內憑信用證規(guī)定的單據(jù)支付款項的書面承諾。
(二)國內信用證的結算方式
國內信用證結算方式只適用于國內企業(yè)之間商品交易產生的貨款結算,并且只能用于轉賬結算,不得支取現(xiàn)金。
(三)國內信用證的辦理基本程序
1.開證
開證行決定受理開證業(yè)務時,應向申請人收取不低于開證金額20%的保證金,并可根據(jù)申請人資信情況要求其提供抵押、質押或由其他金融機構出具保函。
2.通知
通知行收到信用證審核無誤后,應填制信用證通知書,連同信用證交付受益人。
3.議付
議付,是指信用證指定的議付行在單證相符條件下,扣除議付利息后向受益人給付對價的行為。議付行必須是開證行指定的受益人開戶行。議付僅限于延期付款信用證。
議付行議付后,應將單據(jù)寄開證行索償資金。議付行議付信用證后,對受益人具有追索權。到期不獲付款的,議付
行可從受益人賬戶收取議付金額。
4.付款
開證行對議付行寄交的憑證、單據(jù)等審核無誤后,對即期付款信用證,從申請人賬戶收取款項支付給受益人;對延期付款信用證,應向議付行或受益人發(fā)出到期付款確認書,并于到期日從申請人賬戶收取款項支付給議付行或受益人。
申請人交存的保證金和其存款賬戶余額不足支付的,開證行仍應在規(guī)定的付款時間內進行付款。對不足支付的部分作逾期貸款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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