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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jié) 信用證的關系人及其權利和義務
信用證結算方式的基本關系人有四個:即開證申請人、開證行、通知行和受益人。此外還有其他關系人,如保兌行、議付行、付款行或償付行、轉證行等。現(xiàn)就它們之間的相互關系及其權利分述于下:
A、開證申請人(APPLICANT FOR THE CREDIT)
開證申請人一般是進口商。進口商和出口商之間的權利義務通常以簽訂的合同為依據(jù)的,雙方嚴格履行合同條款。如合同規(guī)定以信用證方式結算時,則進口商應在合同規(guī)定的期限內,通過進口方銀行開出符合合同條款規(guī)定的信用證。
信用證開立之后,進口商有憑單付款的義務和驗單退單的權利。開證行履行付款之后,進口商應及時將貨款償付給開證行,贖取單據(jù)。但對于不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jù),有權拒絕贖單。
銀行、外貿公司雙方如有爭議,一般以銀行意見為準。如進口商無理拒付或拖延不付款時,銀行有權對外履行付款義務,進口商不能提出異議。如果開證行把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jù),誤作不符而退單拒付時,進口商有權向開證行提出異議,并要求賠償。
進口商于接受單據(jù)提取貨物后,如發(fā)現(xiàn)貨物的品質、規(guī)格、數(shù)量等與單據(jù)或合同不符,或發(fā)現(xiàn)貨物短缺等,只能分別過失責任,向出口商、輪船公司或保險公司要求賠償,而不能向開證行索賠。因為銀行只憑單據(jù),而不憑貨物辦理付款。
B、開證行(THE ISSUING BANK)
開證行是開立信用證的銀行。開證行接受進口商的開證申請書之后,這個申請書就成為他們之間履行權利和義務的契約。進口商申請開證時,應根據(jù)開證行的規(guī)定,交納保證金和費用。開證行則應根據(jù)申請書的條款,正確、完善、及時地開出信用證。信用證開出后,開證行就要對信用證負責。不可撤銷信用證的開證行,對出口商和匯票背書人、善意持票人都要承擔憑單付款的責任。
開證行見單付款后,不能因進口商拒絕贖單或無力付款,而向出口商、議付行或償付行要求退款。即使信用證項下的匯票是以進口商為付款人,開證行也不能因之而減免其付款責任。
但是開證行在憑索匯電向其索償票款,或付款行僅憑匯票索匯證明書(CERTIFICATE OF COMPLIANCE)付款,或償付行僅憑索匯證明信/電付款的情況下,當開證行接到單據(jù)時,發(fā)現(xiàn)不符,有權向議付行追索票款,并退還單據(jù)。
開證行在履行付款責任后,如進口商無力付款贖單,開證行有權處理單據(jù)和貨物。出售價格不足以抵償其墊款時,開證行仍有權再向進口商追索不足部分。如果企業(yè)倒閉,開證行仍有履行對外付款的責任。
C、 受益人(BENEFICIARY)
受益人一般是出口商,有時則為中間商。出口商收到信用證后,應及時與合同核對。如發(fā)現(xiàn)信用證條款與合同不符,須盡早提出修改要求或拒絕接受。信用證一旦接受,出口商就有裝貨備單的義務和憑單議付的權利。出口商應在信用證規(guī)定的裝船期限內裝運貨物,并在信用證的有效期內交單取款。出口商不但要對單據(jù)的正確性負責,并且要對貨物的合格性負責。
出口商交單后,如開證行倒閉或無理拒付,出口商仍有權向進口商提出付款要求,進口商仍須負責付款。
D、通知行、轉證行(ADVISING BANK、TRANSMITTING BANK)
通知行是開證行的代理人。通知行收到開證行發(fā)來的信用證后,經認真核對印押后,必須根據(jù)開證行的要求繕制通知書,及時、正確地通知受益人,并證明信用證的表面真實性。若印押不符則不應將信用證通知受益人,待查明核對無誤后再行通知。通知行對開證行和受益人都不承擔必定議付或代為付款的責任。
轉證行的發(fā)生,一般是指受益人在外地或者無代理關系,必須通過轉證行轉遞信用證。轉證行收到信用證核對印押相符后,原件照轉給受益人。轉證行的地位雖與通知行相同,但轉證的手續(xù)費要比通知行手續(xù)費為低。
E、保兌行(Confirming Bank)
如果受益人對開證行的資信不明或者有疑異,認為受證后有收款風險,可以要求開證行另找一家受益人滿意的銀行為該信用證加具保兌。在信用證上加具保兌的銀行稱為保兌行。保兌行通常是出口地的通知行或第三家信譽卓著的銀行。有時開證行在委托通知信用證的同時,主動要求通知行加保兌,通知行或其他銀行根據(jù)開證行的請求,可以在信用證上加具保兌,也可以不加具保兌。保兌行與開證行一樣承擔第一性付款責任。
保兌銀行在信用證上保兌后,即對信用證負責,承擔必須付款或議付的責任。匯票、單據(jù)一經保兌行議付或付款,即便開證行倒閉或無理拒付,保兌行亦無權向出口商或他的前手追索票款。
F、議付銀行(Negotiating bank)
議付行憑信用證議付票款后,即把單據(jù)寄出,并向開證行、保兌行、付款行或償付行索回墊款。開證行收到議付行寄來的單據(jù),如發(fā)現(xiàn)單據(jù)不符合信用證條款,可以拒絕付款,議付行可以據(jù)以向出口商追索票款,除非出口商按信用證的特殊規(guī)定,如開立對出票人“無追權”(WITHOUT RECOURSE TO DRAWER)的匯票,才可免除被追索的可能。
議付銀行接受出口商交來的單據(jù),必須認真仔細地將各種單據(jù)及內容與信用證所規(guī)定的條款進行核驗。如果發(fā)現(xiàn)單據(jù)與信用證規(guī)定不符,應立即要求出口商更改。如無法更改,應由出口商聯(lián)系進口商修改信用證條款;或者根據(jù)出口商要求,由議付行將不符點電告開證行征詢意見,以免單據(jù)寄出后遭到拒付。如開證行電復同意,則按正常手續(xù)議付單據(jù)。
出口方銀行買進匯票及所附單據(jù)并將票款付給出口商這一過程,叫做“議付”(Negotiation)。
議付行在信用證規(guī)定的期限內接受受益人提交的單據(jù)和匯票,并對其進行審核,若確認單證相符,應予墊款;若單證不符,可拒付墊款。
如果受益人交來的單據(jù)有不符點,議付行可以用“信提”或“電提”不符點的方式,或者采用“信用證項下托收”處理該套單據(jù)。 如果開證行收到單據(jù),不能接受“信提”的不符點,有權拒絕償付,議付行則有向受益人或他的前手進行追索的權利。
G、付款行和償付行(Paying bank and reimbursing bank)
付款行是信用證規(guī)定的匯票付款人。信用證以進口地貨幣開出時,付款行就是開證行。開證行審單無誤后,付款給議付行,一經付款,就無權向議付行追索票款;
信用證以出口地貨幣開出時,付款行一般就是議付行。議付行審單無誤后,付款給出口商,一經付款,就無權向出口商追索票款;
信用證如以第三國貨幣開出時,付款行就是第三國銀行,它的地位與償付行相似,不憑單據(jù)付款,僅憑匯票和索匯證明書將票款付給議付行,一經付款,就不得追索。
償付行是指議付行付款后,可以向指定的第三者銀行收回款項。但一般如議付行就是付款行時,則償付行也可憑議付行的索匯證明書,代開證行償付貨款。償付后,它的責任即告終止,不存在追索問題。開證行收到單據(jù)后,如發(fā)現(xiàn)不符點,必須向議付行追回已付款項,不能向償付行追索,因償付行不負責審單。當然就沒有義務對單證不符負責。按國際慣例,償付行一般不要求“單證相符證明書”,但是如果信用證“另有規(guī)定”,則應按信用證條款辦理。
付款行或償付行如接到開證行通知“止付”后,仍進行付款,則應自行負責,與開證行無關。償付行如無理遲付,應賠償利息損失。還有,如果由于議付行疏忽,對付款行或償付行索匯有誤,議付行應對付款行或開證行退款并補償其利息損失。
銀行是信用證業(yè)務的主要角色,不論是承擔第一性有條件保證付款責任的開證行,還是其他所有當事銀行,均應按照“UPC500”的規(guī)定及銀行間的業(yè)務代理協(xié)議,合理、謹慎地履行信用證義務。通過銀行的中介服務,使進、出口之間的國際貿易得以順利實現(xiàn)。維系各方的良好業(yè)務往來,對拓展國際經貿事業(yè)具有重要意義。
但是當信用證項下的上述各當事人、關系人發(fā)生意見分歧時,首先應以信用證條款規(guī)定為準則,其次是參照國際商會制定的《跟單信用證統(tǒng)一500號慣例》。但是該項慣例也不是能夠解決所有因信用證而產生的問題。因此信用證有關的各方,仍需要進一步以真研究信用證條款和“UCP500”所涉及的一切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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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