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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行為是指在票據的流通過程中,依票據上規(guī)定的權利和義務所確立的法律行為。
1、出票(Issue)。它是指出票人在匯票上填寫付款人、付款金額、付款日期和地點以及受款人等項目,經簽字交給受票人的行為。包括制作匯票和交付匯票。
例:(05年試題)
出票就是出票人在匯票上寫明有關內容并簽名的行為。(否)
2、提示(Presentation)。它是指持票人將匯票提交付款人要求承兌或付款的行為。 付款人見到匯票叫做見票(Sight)。
提示可以分為付款提示和承兌提示兩種。
我國《票據法》規(guī)定,見票即付和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出票后1個月內提示。
對于已經承兌的遠期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我國《票據法》規(guī)定,自到期日起10日內作提示。
3、承兌(Acceptance) 。它指付款人對遠期匯票表示承擔到期付款責任的行為。付款人在匯票上寫明“承兌”(accepted)字樣,注明承兌日期,并由付款人簽字,交還持票人。付款人即成為承兌人。承兌人負有在遠期匯票到期時付款的責任。
匯票一經承兌,付款人就成為承兌人,并成為匯票的主債務人,而出票人便成為了匯票的從債務人。
承兌是無條件的,附有條件的承兌,是拒絕承兌。
問題:即期匯票需要該程序嗎?
4、付款(Payment)。付款是付款人向持票人按匯票金額支付票款的行為。
對即期匯票,在持票人提示匯票時,付款人即應付款;對遠期匯票,付款人經過承兌后,在匯票到期日付款。付款后,匯票上的一切債務即告終止。
5、背書(Endorsement)。在國際市場上,匯票又是一種流通工具,可以在票據市場上流通轉讓。
背書是轉讓匯票權利的一種法定手續(xù),就是由匯票持有人或收款人在匯票背面簽上自己的名字,或再加上受讓人即被背書人(Endorsee)的名字,并把匯票交給受讓人的行為。經背書后,匯票的收款權利便轉移給受讓人。對受讓人來說,所有在他讓與以后的受讓人都是他的“后手”,前手對后手負有擔保匯票必然會被承兌或付款的責任。
背書方式的種類:
記名背書:特別背書,正式背書和完全背書。即背書人在匯票背面簽字的同時,還需要寫明被背書人的名稱。例如:“Pay to ABC Co.”“Pay to the order of A Co.”“Pay to ABC Co. or order”
限制性背書:即不可轉讓背書,是指背書人對支付給被背書人的指示有限制性的詞語。“pay **Co.only”“pay **Co. not transferable”“Pay to A Co.not to order”我國《票據法》規(guī)定: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了“不得轉讓”字樣后,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空白背書:又稱為無記名背書,或不記名背書,指背書人在作背書轉讓時,只在匯票背面簽字,而不記載受讓人。作這種背書后的匯票不但可以自由流通,而且可以無背書轉讓。我國法律不允許持票人采用“空白背書”的方式轉讓票據權利。
6、拒付(Dishonor)。持票人提示匯票要求承兌時,遭到拒絕承兌,或持票人提示匯票要求付款時,遭到拒絕付款均稱拒付,也稱退票。除了拒絕承兌和拒絕付款外,以下情形出現(xiàn)時也構成拒付:
Ø 承兌人或付款人已經死亡或逃逸,避而不見
Ø 承兌人或付款人宣告破產,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yè)務。
Ø 付款人是虛構人物或根本沒有資格支付匯票的人。
7、追索(Recourse)
追索是指匯票遭到拒付時,持票人要求其前手(背書人、出票人、承兌人)清償匯票金額及費用的行為
如匯票在合理時間內提示,遭到拒絕承兌,或在到期日提示,遭到拒絕付款,持票人立即產生追索權,他有權向背書人和出票人追索票款。持票人為了行使追索權應及時做出拒付證書。拒付證書是由付款地的法定公證人或其它依法有權做出證書的機構如法院、銀行、公會、郵局等,做出證明拒付事實的文件,它是持票人憑以向其人“前手”進行追索的法律依據。
追索權的行使應在法定時間內進行。
持票人對出票人和承兌人的追索權,應在票據到期日起兩年內行使。
即期匯票應自出票日起算2年內。
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時效為自被拒付之日起算6個月。
例:(05年試題)
根據我國《票據法》,合格的匯票遭到拒付時,持票人有權向背書人和出票人追索。(是)
8、貼現(xiàn):在國際市場上,一張遠期匯票的持有人如想在付款人付款前就取得票款,可以經過背書轉讓匯票,即將匯票進行貼現(xiàn)。貼現(xiàn)是指遠期匯票承兌后,尚未到期,由銀行或貼現(xiàn)公司從票面金額中扣減按一定貼現(xiàn)率計算的貼現(xiàn)息后,將余款付給持票人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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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