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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jié) 國際貿易實務
【考點一】進出口交易程序【熟悉】
(一)交易磋商的形式
交易磋商在形式上可以分為口頭和書面兩種。
口頭磋商主要指在談判桌上面對面商談,如參加各種交易會、洽談會等。對談判內容復雜、涉及問題多的交易較合適。
書面磋商指通過信件、郵件、傳真、電報等方式洽談交易,一般通過傳真、郵件達成交易的,應以信函補寄正本文件或另行簽訂合同書。
(二)交易磋商的程序
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商訂的過程中,磋商程序主要包括四個環(huán)節(jié):詢盤、發(fā)盤、還盤和接受。其中,發(fā)盤(要約)和接受(承諾)是達成交易必不可少的兩個環(huán)節(jié)。
1.詢盤
詢盤是交易的一方打算購買或出售某種商品,向對方詢問買賣該項商品的有關條件,或者就該項交易提出帶有保留條件的建議。
詢盤既可由賣方也可以由買方發(fā)出,它對詢盤人和被詢盤人均無法律約束力。
2.發(fā)盤
發(fā)盤是交易的一方(發(fā)盤人),向另一方(受盤人)提出購買或出售某種商品的各項條件,并表示愿意按照這些條件與對方達成交易、訂立合同的行為。
發(fā)盤可以是應對方的詢盤做出的答復,也可以在沒有邀請的情況下直接發(fā)出。
3.還盤
還盤是指受盤人對發(fā)盤內容不完全同意而提出修改或變更的表示。還盤可以是針對價格,也可以是針對其他交易條件。一筆交易可以多次還盤與返還盤。
4.接受
接受是受盤人接到對方的發(fā)盤或還盤后,同意對方提出的條件,愿意與對方達成交易、訂立合同的一種表示。
(三)進出口合同的訂立
合同生效條件:(1)當事人必須自愿、平等;(2)當事人具有行使合同的行為能力;(3)合同內容合法;(4)等價有償。
1.書面合同的簽訂
買賣雙方經過磋商,一方的發(fā)盤被另一方有效接受,交易即達成,合同宣告成立。按
一般的習慣做法,買賣雙方達成協(xié)議后,還要制作書面合同將各自的權利義務用書面方式加以明確,這就是簽訂合同。
2.合同的基本形式及內容
(1)合同形式。國際貿易中買賣雙方既可以采用正式合同、確認書、協(xié)議,也可以采用備忘錄等形式。
(2)合同內容。書面合同內容一般由三部分組成:
①約首:合同序言,包括合同的名稱、當事人的地址;
②正文:合同的主體部分;
③約尾:合同份數使用文字及其能力等。
【考點二】進出口流程【熟悉】
(一)出口流程
由于采用的貿易術語、支付方式等不同,出口方在履行合同中所要做的工作及其程序也有所不同。如果是以cif(成本、保險以及運費,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貿易術語、l/c支付方式為條件成交的合同,其履行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交易雙方簽訂貨物買賣合同。
(2)出口方向進口方催開信用證,并審核信用證。
(3)出口方按照合同信用證的要求,按時、按質、按量備貨。
(4)出口方向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申請出口商品檢驗。
(5)出口方向船運公司租船訂艙。
(6)出口方填寫出口方貨物報關單,隨附發(fā)票、合同文本、出口許可證及出口核銷單等,向海關報關。
(7)出口方向保險公司辦理出口貨物海運保險手續(xù)。
(8)出口方將單據送銀行交單結匯。
(9)出口方受理進口方可能提出的索賠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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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進口流程
由于合同規(guī)定的貿易術語、支付方式等貿易條件不同,進口方履行合同所要做的工作也是不同的,如果以fob(free on board,裝運港船上交貨)貿易術語、l/c支付方式為條件,其進口方履行合同的程序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1)交易雙方簽訂進口合同。
(2)開證和改證。貿易合同簽訂后,進口方應在合同規(guī)定的期限內,向銀行申請開立信用證,銀行開出信用證后,經出口方審證,若發(fā)現內容不符合合同的約定,或有些條款在合同中未做出約定,而出口方不愿接受,則進口方要向銀行提出修改信用證。否則,出口方在一定期限內不拒絕即為接受。
(3)進口方向船運公司租船訂艙,并派船接貨。
(4)進口方向保險公司辦理進口貨物海運保險手續(xù)。
(5)進口方審單付款。
(6)進口方辦理進口報關手續(xù)并提貨。
(7)檢驗檢疫局檢驗。
(8)進口方可能提出的索賠要求。
進口商常因品質、數量、包裝等不符合合同規(guī)定而需向有關方提出索賠。進口索賠對象主要有:
① 向出口方索賠。如數量不足、品質規(guī)格與合同不符,包裝不良,未按期交貨等情況。
② 向輪船公司索賠。如貨物量少于提單所載數量,貨物表面包裝有殘損等屬船方過失的情況。
③ 向保險公司索賠。如由于自然災害、意外損失、貨運途中其他事故使貨物受損,且屬于保險賠償范圍內的情況。
【考點三】國際貿易交易條件【熟悉】
(一)合同標的物條件
1.貨物的品質條件
在國際貿易中,同種商品存在著不同的品質。為了避免關于品質的貿易糾紛,買賣雙方應在貿易磋商和合同中規(guī)定賣方交貨的品質。
2.貨物的數量條件
買賣雙方在明確商品品質這一交易條件后,還要明確商品數量。數量是買賣雙方交接貨物的依據。
3.貨物的包裝條件
國際貿易中的商品一般都有包裝,只有少數商品沒有包裝而采取散裝和裸裝的方式。
(二)交貨條件
買賣雙方在交易中除了規(guī)定賣方所交貨物的品質、數量、包裝以外,還要規(guī)定賣方在什么時間、什么地點交貨,以及其他有關交貨事項。
1.交貨時間
交貨時間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條件,如果實際交貨時間與合同規(guī)定交貨時間不符,賣方就承擔違約責任。
2.交貨地點
交貨地點實際上是買賣雙方承擔貨物運輸風險范圍的劃分界限。
3.其他有關交貨的規(guī)定
主要有分批交貨;運輸工具和運輸線路;卸貨費;裝卸效率及獎懲;裝運通知單和交貨單據等。
(三)貨物價格與支付條件
1.價格條件
貿易術語,又稱價格術語或者價格條件,是指用一個簡短的概念或英文縮寫來說明貨物的價格構成,買賣雙方的有關手續(xù),費用,風險和責任的劃分。
選用貿易術語時,一般要綜合考慮以下幾個因素:有利于開展本國的運輸業(yè)和保險業(yè);有利于船、貨的順利銜接和貨物的安全;有利于節(jié)省費用;有利于資金的融通和周轉。
2.貨物支付條件
價格確定以后,買方必須按成交的價格向賣方支付貨款。貨款的支付涉及兩種風險:一種風險是貨款由買方向賣方做異地轉移時可能遇到的風險,在國際貿易中,買方一般不直接把貨款交給賣方,因為這種做法風險太大;另一種風險是買方在訂約后會不會實際履行付款義務的信用風險。如何保證貨款安全地、守信用地由買方向賣方支付,一直是貿易商關心的問題。
(四)商品的檢驗條件
1.貨物檢驗的時間和地點
貨物檢驗時間和地點的規(guī)定方法基本上有以下三種:
(1)在出口國檢驗。
(2)在進口國檢驗。
(3)在出口國檢驗、進口國復檢。
2.檢驗機構
在國際貿易中商品的檢驗工作一般由專業(yè)機構負責辦理,從事商品檢驗的機構大致分為:官方的檢驗機構和非官方的檢驗機構。
對商品檢驗機構的選擇要考慮三個基本條件:一是商檢機構與買賣雙方沒有利害關系;二是商檢機構要有足夠的檢驗能力和檢驗設備;三是商檢機構辦事公平合理,有良好的聲譽。
3.檢驗證書
(五)索賠與理賠
1.索賠概念
索賠是指受損害的一方要求違約方賠償的行為。
2.索賠依據
賠償依據包括兩方面: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
3.索賠期限
索賠期限是指受損害方向違約方提出索賠的期限。索賠期限的確定有兩種方法:約定索賠期和法定索賠期。
4.索賠的辦法和索賠金額
違約后,確定損害賠償金額的原則是:賠償金額應與因違約而遭受的包括利潤在內的損失額相等;賠償金額應以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能預料到的合理損失為限;由于受損害一方未采取合理措施是有可能減輕而未減輕的損失,應在賠償金額中扣除。
5.罰金條款
罰金條款又稱罰則,就其性質而言,就是通常所講的“違約金”。罰金條款一般適用于賣方延遲交貨,或者買方延遲接貨或延遲開立信用證等情況,其主要內容包括:如一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義務時,違約方應向受損害的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額,以補償對方的損失。在一般情況下,支付罰金后,并不因此而解除違約方繼續(xù)履行合同的義務。
(六)不可抗力條件
1.不可抗力的含義
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通常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是由于自然力量引起的,如水災、暴風雨、地震等;另一種是由于社會力量引起的,如戰(zhàn)爭、罷工、政府禁令等。
2.合同中不可抗力條款
為了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糾紛,防止一方當事人任意擴大或縮小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圍,或不可抗力事件發(fā)生后在履約方面提出不合理的要求,在合同中訂立不可抗力條款是非常必要的。
3.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圍
合同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要考慮到合同履行可能遇到的情況,針對不可抗力事件范圍取得一致性意見。
4.不可抗力事件的后果
不可抗力事件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有兩種:一種是免除不履行合同的責任,另一種是免除延遲履行合同的責任。
5.不可抗力事件的通知和證明
(七)仲裁
合同當事人可選擇仲裁機構,至于具體仲裁機構的選擇,則應在合同中做出明確具體的規(guī)定。
【考點四】國際貨物運輸【掌握】
(一)國際貨物運輸方式
1.海洋運輸。國際海上貨物運輸指使用船舶通過海上航道在不同國家和地區(qū)的港口之間運送貨物的方式。海洋運輸分為班輪運輸和租船運輸。
(1)班輪運輸。班輪運輸又稱定期船運輸,通常是指在預先固定的航線和港口往返運載貨物,按照預先規(guī)定的時間表航行,并且由船方負責裝卸,其運費按相對固定費率收取的運輸方式。班輪運輸的特點:
①“四固定”即航線、掛港、船期、運價比較固定;
②同一航線上的船舶能夠并保持一定的航班密度;
③班輪運費中包括裝卸費,班輪運貨的港口裝卸費由船方負擔;
④班輪承運貨物比較靈活,不論數量多少,只要有艙位,都接受裝運。因此,少量貨物或小件雜物,通常多采用班輪運輸。
(2)租船運輸。租船運輸又稱不定期船運輸,它與班輪運輸有很大差別。租船運輸沒有“四定一負責”,租船人與船東臨時商談租船條件,并以租船合同加以確定,運價一般比班輪運價低,它是通過租船市場并由船舶經紀人參與進行的。租船方式主要包括定程租船和定期租船兩種,前者是指按航程租賃船舶,后者是指按期限租賃船舶。
①定程租船,又稱航次租船。它是船舶所有人按雙方事先議定的運價與條件向租船人提供船舶全部或部分艙位,在指定的港口之間進行一個或多個航次運輸指定貨物的租船業(yè)務。
②定期租船。定期租船,是船舶所有人把船舶出租給承租人使用一定時期的租船方式。
2.鐵路運輸。目前,我國對外貿易運送中鐵路運輸主要有國際鐵路貨物聯(lián)運和對中國香港地區(qū)的鐵路貨物運輸。
(1)國際鐵路貨物聯(lián)運。使用一份統(tǒng)一的國際聯(lián)運票據,由鐵路負責經過兩國或兩國以上鐵路的全程運送,并由一國鐵路向另一國鐵路移交貨物時,不需發(fā)貨人和收貨人參加,這種運輸稱為國際鐵路貨物聯(lián)運。
(2)對中國香港地區(qū)的鐵路貨物運輸。對香港的鐵路運輸是由內地段和港九段兩部分鐵路運輸組成,其特點為“兩票運輸,租車過軌”。也就是出口單位在發(fā)送地車站將貨物托運至深圳北站,收貨人為深圳外運公司。貨物到達深圳北站后,由深圳外運作為各地出口單位的代理向鐵路租車過軌,交付租車費并辦理出口報關等手續(xù),經海關放行過軌后,由香港的“中國旅行社有限公司”作為深圳外運在港代理,由其在港段的羅湖車站向港九段鐵路另行起票托運至九龍,貨到九龍后由“中旅”負責卸貨并交收貨人。
3.航空運輸和郵包運輸。
(1)航空運輸。航空運輸是一種現代化的運輸方式,它與海洋、鐵路運輸相比,運行速度快、貨運質量高,且不受地面條件的限制,貨物中途破損率小,適宜運送急需物資、鮮活商品、精密儀器等。但航空運輸運量有限,且運費一般較高。
(2)郵包運輸。郵包運輸的手續(xù)簡便,費用也不太高,但運量有限,故只適用于運輸重量輕和體積小的商品。國際郵包運輸具有國際多式聯(lián)運和門到門運輸的性質。我國同許多國家簽訂了郵政運輸協(xié)議和郵電協(xié)定,為我國發(fā)展對外貿易貨物的郵包運輸提供了有利的條件。
4.集裝箱運輸和國際多式聯(lián)運
(1)集裝箱運輸。它是以集裝箱作為運輸單位進行貨物運輸的一種現代化運輸方式,可適用于海洋運輸、鐵路運輸及國際多式聯(lián)運等,是目前發(fā)展最快的一種運輸方式。
(2)國際多式聯(lián)運。國際多式聯(lián)運是在集裝箱運輸基礎上發(fā)展起來的一種綜合性的連貫運輸方式,它一般是以集裝箱為媒介,把海、陸、空各種傳統(tǒng)的單一運輸方式有機地結合起來,組成一種國際間的連貫運輸。
(二)裝運條款
在國際貿易合同中,買賣雙方必須對交貨時間、裝運地、目的地等條款內容做出具體規(guī)定。
1.裝運時間
裝運時間又稱裝運期,是指賣方將合同規(guī)定的貨物裝上運輸工具或交給承運人的期限。裝運時間的規(guī)定方法:
明確規(guī)定具體裝運期限,如規(guī)定某月裝運。在進出口合同中,一般都訂明裝運的年度及月份,裝運時間一般不是確定的一個具體日期,而是確定一段時間。使用最廣的是規(guī)定在某月裝。
2.裝運港和目的港
裝運港是指貨物初始裝貨的港口,目的港是指最終卸貨的港口。裝運港和目的港的規(guī)定方法:
在國際貿易中,裝運港一般由賣方提出,經買方同意后確認。目的港一般由買方提出,經賣方同意后確認。
3.裝卸時間、裝卸率和滯期費、速遣費
(1)裝卸時間。裝卸時間是指允許完成裝卸任務所約定的時間,一般以天數或小時數來表示。為節(jié)省船期,在承租合同中船東一般要求規(guī)定租船人裝卸作業(yè)時間的條款。
(2)裝卸率。所謂裝卸率,即指每日裝卸貨物的數量。裝卸率的具體規(guī)定,一般應按照港口習慣的正常裝卸速度。裝卸率的高低,關系到完成裝卸任務的時間和運費水平,裝卸率規(guī)定過高或過低都不合適,規(guī)定應該適當。
(3)滯期費、速遣費。①滯期費是指在規(guī)定的裝卸期限內,租船人未完成裝卸作業(yè),給船方造成經濟損失,租船人對超過的時間應向船方支付的一定罰金。②速遣費是指在規(guī)定的裝卸期限內,租船人提前完成裝卸作業(yè),使船方節(jié)省了船舶在港的費用開支,船方應向租船人就節(jié)省的時間支付一定的獎金。
(三)裝運單據
貨物裝運后,賣方必須向買方提交約定的裝運單據,它是交接貨物、處理索賠與理賠以及向銀行結算貨款的重要依據。由于運輸方式的不同和合同當事人對單據的要求不一,所以使用的裝運單據多種多樣,其中包括海運提單、鐵路運單、航空運單、郵政收據、集裝箱運輸單據和多式聯(lián)運單據等。
1.海運提單
海運提單指證明海上運輸合同和貨物由承運人接管或裝船,以及承運人據以保證交付貨物的憑證。
2.鐵路運單
鐵路運單是鐵路與貨主間締結的運輸契約,可分為國內鐵路貨物運輸使用的運單和國際鐵路貨物聯(lián)運使用的運單。
3.航空運單
航空運單是發(fā)貨人與承運人之間締結的運輸契約,是航空公司出具的承運貨物的收據,也是海關查驗放行的一種基本單據。但航空運單不能作為貨物所有權憑證進行轉讓和抵押。貨到目的地后,收貨人提貨不是憑航空運單,而是憑航空公司的提貨通知單提貨。
4.郵政收據
郵政收據是郵政運輸的主要單據,它既是郵局收到寄件人的郵包后出具的收據,也是收件人憑以提取郵包的憑證。當郵包發(fā)生滅失或損壞時,它可作為索賠和理賠的依據。
5.集裝箱運輸單據
集裝箱運輸單據不同于傳統(tǒng)運輸的貨運單據,主要有場站收據、集裝箱裝箱單、提單或集裝箱聯(lián)運提單或多式運輸單據等。
6.多式聯(lián)運單據
多式聯(lián)運單據是指證明多式聯(lián)運合同以及證明多式聯(lián)運經營人接管貨物并負責按合同條款交付貨物的單據,它由多式聯(lián)運經營人簽發(fā)。簽發(fā)這種單據的多式聯(lián)運經營人必須對全程運輸負責,即不論貨物在哪種運輸方式下發(fā)生屬于承運人責任范圍內的丟失或損壞,都要由多式聯(lián)運經營人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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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五】國際貨物運輸保險【熟悉】
(一)國際貨物運輸保險概念
國際貿易運輸保險是指被保險人(買方或賣方)向保險人(保險公司)按一定的金額投保的一定險種,并根據一定的保險費率交納保險費;保險人承保后,國際貿易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發(fā)生的承保范圍的損失按約定數額給予經濟賠償的一種經濟行為。
(二)國際貨物運輸保險范圍
1.海上風險與損失
(1)海上風險包括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兩種。自然災害是指因自然現象的力量造成的災害,即人力不可抗拒的災害。意外事故是指由于偶然的非意料之中的原因造成的事故。
(2)海上損失。簡稱海損。一般是指海運保險貨物在海洋運輸中由于海上風險所造成的損失和滅失。就貨物損失程度而言,海上損失可分為全部損失與部分損失;就貨物損失的性質而言,海損又可分為共同海損和單獨海損。
2.海洋貨物運輸保險承擔的費用
海上風險會造成費用上的損失,主要有施救費用和救助費用。
(三)我國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條款及險別
1.保險險別
保險險別是指保險人對風險和損失的承保責任范圍。我國的貨物運輸保險有基本險和附加險之分。附加險還可以分為一般附加險和特殊附加險兩種,只有在投保某種基本險的基礎上才能加保附加險。
(1)基本險。海洋運輸貨物保險的基本險別分別為平安險、水漬險和一切險三種。
(2)附加險。附加險是對基本險的補充和擴大。目前,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保險條款中的附加險有一般附加險和特殊附加險。
(3)除外責任。對海洋運輸貨物保險的三種基本險別,保險公司規(guī)定有下列除外責任:
①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所造成的損失。
②屬于發(fā)貨人的責任所引起的損失。
③再保險責任開始承擔前,被保險貨物已存在品質不良或數量短少所造成的損失。
④被保險貨物的自然損耗、本質缺陷、特性及市價跌落、運輸延遲所引起的損失或費用。
⑤戰(zhàn)爭險條款和罷工險條款所規(guī)定的責任及其除外責任。
2.我國其他運輸方式的貨物保險
(1)陸上運輸貨物保險條款。陸上運輸貨物保險是貨物運輸保險的一種,分為陸運險和陸運一切險兩種。
(2)航空運輸貨物保險。我國現行航空運輸貨物保險的基本險別有航空運輸險和航空運輸一切險兩種。
(3)郵政包裹保險。
3.倫敦保險協(xié)會海運貨物保險條款
世界上許多國家都有自己的保險條款,其中以英國倫敦保險協(xié)會制定的《海運貨物保險條款》在國際保險市場上的影響最大。
(四)貨物運輸保險實務
1.確定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是計算保險費的依據,也是發(fā)生損失后計算賠款的依據。保險金額是指保險人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
2.辦理投保和交付保險費。
投保人交付保險費,是保險合同生效的前提條件,是保險人經營業(yè)務的基本收入,也是保險人所掌握的保險基金的主要來源。
3.保險單據。
保險單據是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訂立保險合同的證明文件,它反映了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也是保險人的承保證明。當被保險貨物遭受(承保范圍內的)損失時,它是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索賠的主要依據,也是后者進行理賠的主要依據。
4.保險索賠。
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承保的出口貨物,在到達國外目的地以后發(fā)現貨物損失,收貨人或其代理人一般都按保險單規(guī)定委托指定的檢驗人檢驗貨損,出具檢驗報告,由國外收貨人憑檢驗報告連同有關權益證明書、保險單正本,直接向保險公司或其代理人索賠。
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承保的進口貨物運抵國內后,如果發(fā)現殘損或短缺,在港口的收貨單位應立即通知當地的保險公司。在內地的收貨單位則應立即通知當地的保險公司或中國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聯(lián)合檢驗。出具聯(lián)合檢驗報告。申請聯(lián)合檢驗的期限,一般最遲不能超過保險責任終止日前10天。收貨單位應根據殘損貨物聯(lián)合檢驗報告的損失金額或程度,向卸貨港的保險公司索賠。
【考點六】國際貿易的支付與結算
【熟悉】
(一)票據的種類
目前國際貿易結算中使用最廣泛的支付工具是票據。票據是出票人簽名于票據上,無條件約定由自己或另一個人支付一定金額的、可以流通轉讓的證券。主要有匯票、支票、本票三種,其中以使用匯票為主。
1.匯票
匯票是出票人簽發(fā)的,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有人的票據。
2.本票
本票是出票人簽發(fā)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有人的票據。
3.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簽發(fā)的,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yè)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有人的票據。
(二)結算方式
目前最常見的國際貿易結算的方式有三種:匯付、托收、信用證。前兩種是商業(yè)信用,后一種是銀行信用。
1.匯付
匯付又稱匯款,是指買方或賣方將所欠對方的款項通過銀行轉移給債權人
2.托收
托收是指債權人(出口人)出具債權憑證(匯票、本票、支票等)委托銀行向債務人(進口人)收取貸款的一種支付方式。托收方式將交易變成一手交錢、一手交貨,風險比匯款小,但仍屬商業(yè)信用。
(三)信用證
信用證支付方式把由進口人履行付款責任,轉為由銀行來付款,保證出口人安全迅速收到貨款,買方按時收到貨運單據。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進出口雙方之間互不信任的矛盾;同時,也為進出口雙方提供了資金融通的便利。
1.信用證的性質、特點與作用。
(1)信用證的性質。信用證是一種銀行開立的有條件的承諾付款的書面文件。
(2)信用證的特點。銀行信用一般比商業(yè)信用可靠,故信用證支付方式與匯付及托收方式比較具有不同的特點,信用證支付方式的特點,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①信用證付款是一種銀行信用。
②信用證是獨產于合同之外的一種自足的文件。
③信用證項下付款是一種單據的買賣。
(3)信用證的作用。信用證在國際貿易結算中的作用,主要表現在:
①對出口商的作用。
a.對出口商憑單取得貨款。
b.使出口商得到外匯保證。
c.可以取得資金融通。
②對進口商的作用。
a.可保證取得代表貨物。
b.保證按時、按質、按量收到貨物。
c提供資金融通。
③對銀行的作用。
2.信用證的當事人
信用證支付方式所涉及的當事人較多,通常有以下幾個:
(1)開證申請人。
(2)開證銀行。
(3)通知銀行。
(4)受益人。
(5)議付銀行。
(6)付款銀行。
(7)保兌銀行。
(8)償付銀行。
(9)受讓人。
3.信用證的種類
信用證類別很多,國際上常見的信用證就其用途、性質、付款期限、流通方式來區(qū)分,也可以依其功能來分,國際貿易支付方式中最常用的有以下幾種:
(1)光票信用證和跟單信用征。
光票信用證指開證行僅憑受益人開具的匯票或簡單收據而不附帶運貨單據付款的使用證。這類使用證主要用于旅游和使領館及個人消費,目前有被旅行支票和信用卡取代的趨勢。跟單信用證指憑跟單匯率或僅憑單據付款承兌或議付使用證是國際貿易結算的重要組成部分。國際貿易結算使用的信用證絕大部分是跟單信用證。
(2)可撤銷和不可撤銷信用證。這是根據開證行對信用證項下貨款保證付款責任的性質分類。
(3)保兌信用證和不保兌信用征。這是按信用證有沒有另一個銀行加以保證兌付承諾的分類。
(4)即期信用證和遠期信用證。按信用證受益人收到貨款時間的先后可分為即期信用證和遠期信用證。
(5)延期付款信用證。根據信用證付款方式不同來劃分,《跟單使用的統(tǒng)一慣例》明確規(guī)定每一個信用證都必須明確是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兌或議付信用證。
(6)可轉讓和不可轉讓信用證。根據受益人對信用證的權利可否轉讓來劃分。
(7)循環(huán)信用證和非循環(huán)信用證。循環(huán)信用證指受益人在一定的期限、一定金額內,可循環(huán)和反復使用,直到規(guī)定次數或金額用完為止。由于國際電訊的發(fā)達和費用降低,循環(huán)信用證已不多見。非循環(huán)信用證指信用證所列金額在有效期內使用完畢,信用證即失效,若還有余額,如不延期,也告失效。
(四)保函
保函又稱保證書,是指銀行、保險公司、擔保公司或個人應申請人的要求,向第三人開立的保證文件。
(五)不同結算方式的選用
1.信用證與匯付相結合
信用證與匯付相結合,是指部分貨款用信用證結算,余數用匯付方式結算。
2.信用證與托收相結合
信用證與托收相結合,是指部分貨款用信用證結算,余數用托收方式結算。
3.跟單托收與備用信用證或銀行保證書相結合
有時跟單托收項下的貨款會遭進口人拒付,則可采用備用信用證或銀行保證書追回貸款,即在采用備用信用證或銀行保證書和跟單托收方式時,如果遭買方拒付,可由賣方開立匯票與簽發(fā)買方拒付的聲明書要求開證銀行進行償付,但其有效期必須晚于托收付款期限后一段適當的時間,以便被拒付后能有足夠的時間辦理追償手續(xù)。
4.匯付、托收、信用證三者相結合
在成套設備、大型機械產品和交通工具的交易中,因為成交金額較大,產品生產周期較長,一般采用按工程進度和交貨進度分若干期付清貨款,即分期付款和延期付款的方法,一般采用匯付、托收和信用證相結合的方式。
【本節(jié)真題演練】
單項選擇題:
1、可轉讓信用證是指受益人有權將信用證的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者,可轉讓信用證只可以轉讓( )次。
a.1
b.2
c.3
d.4
【答案】a
【真題解析】
本題涉及的考點是信用證的種類??赊D讓信用證是指受益人有權將信用證的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者,可轉讓信用證只能轉讓一次。本題的正確答案為a.
【真題試題】(2008年單項選擇第36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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