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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jié)、法律制定
一、法律制定的概念和特點
(一)法律制定的概念
法律制定,又稱立法,廣義的法律制定泛指有關國家機關在其法定的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補充、廢止規(guī)范性文件的活動。狹義的法律制定專指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制定、修改、補充、廢止基本法律和法律的活動。
(二)法律制定的特點
1、法律制定是國家機關依照職權進行活動的形式之一。
2、法律制定是國家機關依照法定程序進行的活動。
3、法律制定是制定、修改、補充、廢止規(guī)范性文件的綜合性活動。
(三)法律制定的階段
法律制定活動基本上可分三個相互獨立而又有聯(lián)系的階段,即:
1、法律制定的準備階段。
2、法律制定的確定階段。10
在法律制定的全過程中著重講解法律制定的確定階段,又稱法律制定的通過階段。在這一階段中,各中立法活動主要圍繞著有關的四個程序進行的,即: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審議和討論;法律案的表決;法律的公布。法律制定的確立階段較之法律制定的準備階段,在形式上更法律化、制度化和程序化。通常所說的“立法程序”,主要就是指這個階段的過程和步驟。
3、法律制定的完備階段。05 06
在這一階段中,立法活動的主要內容包括:立法解釋;法的修改和補充;法的實施細則的制定;法的廢止;法的整理;法的匯編;法典編纂。
例題1:法律制定的確立階段,又可稱為法律制定的通過階段。這一階段的立法活動包括( )。(2010年)
A、起草具體的法律條文
B、法律案的審議和討論
C、法律案的表決
D、立法解釋
答案:B C
例題2:在法律制定的完善階段,立法活動的主要內容不包括( )。(2006年)
A.立法解釋
B.法的廢止
C.法的整理
D.法律公布
答案:D
二、我國法律制定的原則
(一)國家法制統(tǒng)一的原則
1、立法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
2、立法應當從國家整體利益出發(fā);
3、立法應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tǒng)一和尊嚴。
(二)民主的原則
1、立法應當體現(xiàn)人民的意志;
2、立法應當發(fā)揚社會主義民主;
3、要保障人民通過多種途徑參與立法活動。
(1)《立法法》第35條專門規(guī)定:“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重要的法律案,經委員長會議決定,可以將法律草案公布,征求意見。各機關、組織和公民提出的意見送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
(2)《立法法》第58條還規(guī)定:“行政法規(guī)在起草過程中,應當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采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
例題:根據(jù)我國《立法法》,“行政法規(guī)在起草過程中,應當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采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這一規(guī)定符合立法應當遵循的( )原則。(2010年)
A、統(tǒng)一
B、民主
C、科學
D、獨立
答案:B
(三)科學的原則
1、立法應當從中國和各地的實際出發(fā);
2、立法必須注重調查研究;
3、立法科學與否要接受社會實踐的檢驗;
4、科學合理地規(guī)定權利與義務、權力與責任。
三、我國的立法體制(重點)05 06
(一)國家最高權利機關的立法權限
全國人大和常委會行使國家立法權;根據(jù)《立法法》第八條規(guī)定:下列事項只能制定法律:
1、國家主權的事項;2、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產生、組織和職權;3、民族區(qū)域自治制度、特別行政區(qū)制度、基層群眾自治制度;4、犯罪和刑罰;5、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6、對非國有財產的征收;7、民事基本制度;8、基本經濟制度以及財政、稅收、海關、金融和外貿的基本制度;9、訴訟和仲裁制度。
(二)《立法法》對授權立法的規(guī)定05 06
授權立法,又稱委任立法或委托立法。根據(jù)《立法法》第九條規(guī)定:本法第八條規(guī)定的事項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作出決定,授權國務院可以根據(jù)實際需要,對其中的部分事項先制定行政法規(guī),但是有關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司法制度等事項除外。
例題:對于有關( )的事項,即使尚未制定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也不得授權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guī)。(2006年)
A.海關制度
B.財政制度
C.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D.司法制度
答案:CD
(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