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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jié) 國家機構
1、國家機構定義
國家機構是國家機關體系的總和,包括全部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在現(xiàn)實上,它是實現(xiàn)國家權力,執(zhí)行國家職能,進行日?;顒拥慕M織體系。
國家機構承擔著實現(xiàn)國家權力、執(zhí)行國家職能、進行日常國家管理的繁重任務。由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這些主要國家機關構成的統(tǒng)一整體國家機構。
2、國家機構的組成
(1)任何國家都要設置國家元首這一國家機關以代表國家主持內外國家事務。國家元首的功能是充當一個國家對內對外的最高代表、最高政治領導者,依據(jù)國際法處于國家最高領導地位,根據(jù)國際慣例享有最高規(guī)格的國際禮遇,充當一國在國際社會中的國際政治行為主體。
(2)立法機關是行使立法權的國家機關,即有權審議、制定、修改和廢止法律以及進行執(zhí)法監(jiān)督的國家機關。國家立法機關的基本職能是立法和執(zhí)法監(jiān)督。
(3)行政,含有“執(zhí)行”和“管理”兩方面的含義。行政機關即負責擬訂和執(zhí)行法律、制訂和執(zhí)行國家政策、管理國家對內對外事務的機關。
(4)司法機關是代表國家行使司法權的國家機關。狹義的司法機關僅指行使審判權的審判機關即法院;廣義的司法機關除法院外還包括行使法律監(jiān)督權的檢察機關。
3、國家機構的主要特點
(1)階級性 國家機構是為統(tǒng)治階級服務的。
(2)社會性 國家機構一般以全社會正式代表身分,以全社會名義進行活動。
(3)整體性 國家機構是統(tǒng)一的整體,是有機構成的政治組織體系。
(4)強制性 統(tǒng)治階級通過國家機構的活動普遍地約束全體社會成員,這樣做一是依靠法律強制,一是依靠暴力強制。
4、國家機構的組織原則
三權分立與制衡的基本原則的基本含義是國家權力分為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三種權力,它們分別由三個不同的國家機關掌握,各自獨立行使,形成鼎立之勢,而又相互制約和平衡。
三權分立與制衡原則在各國的具體實施形式也不同,從而形成了不同的國家機構機制。
例如:美國的三權在憲法上是平等的,英國是“混合權力體制”——議會權力最高。1985年第五共和國采用了“以行政權為重點的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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