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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人身保險合同中分期支付保險費的合同多是長期合同,投保人可能會因種種原因沒有按照約定期限,甚至在保險法規(guī)定的60日的寬限期內仍未支付保險費。在這種情況下,該合同往往已經持續(xù)了一定期間,投保人已繳納了一定的保險費,如果不給投保人任何挽回的余地,對投保人來說不夠公平。另一方面,如果投保人有補交保險費的愿望與能力,讓合同恢復效力對保險人、投保人雙方都有好處。因此,保險法規(guī)定,在投保人未依照合同約定支付當期保險費,且超過保險法規(guī)定的60日仍未支付保險費導致合同效力中止的,經保險人與投保險人協(xié)商并達成協(xié)議,在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后,合同效力恢復。即保險合同效力恢復的前提是雙方協(xié)商達成協(xié)議,并在投保人補交保險費以后。為了防止雙方久拖不決,使保險合同效力處于不確定狀態(tài),保險法還規(guī)定,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兩年內雙方未達成協(xié)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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