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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jié) 民事權利與民事責任
民事權利、民事義務、民事責任三者是對立統(tǒng)一地存在于同一民事法律關系之中,民事法律關系也因此而分為權利義務型法律關系和權利責任型法律關系.但在同一時間點,兩種法律關系不能共存,即它們具有時序性,總是先有權利義務關系,后有權利責任關系。權利義務關系中的義務為原始義務,權利責任關系中的義務為救濟義務,其實質(zhì)就是民事責任。民事責任總是與因義務主體不履行義務而產(chǎn)生的救濟權相對應。在追究民事責任時,當事人可以自行協(xié)商承擔責任的方式、范圍等,也可以通過非國家權力的第三方調(diào)解或仲載,當然也可以選擇訴訟方式,由國家公權力介入,要求義務主體承擔責任。因此,意思自治是民事責任與其他法律責任的根本區(qū)別,是其本質(zhì)特征。民事責任雖和國家強制力相聯(lián)系,但仍屬于私法范疇。
任何一項法律制度都是為一定的目的而建立和完善起來的,民事責任制度的目的決定著民事責任的功能。
作為保障權利,促使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法律手段,民事責任的功能有基本功能和派生功能之分.基本功能有補償功能、懲罰功能、激勵功能。派生功能有預防、教育功能.作為保護權利的法律手段,當權利遭受破壞時,民事責任要使其恢復到原來狀態(tài),在復原狀不可能的情況下,則以填補的方式辛瞻受害人的損失,這就產(chǎn)生的民事責任的辛嗜功能;民事責任是私法權利與國家公權力的中介,是國家公權力進入私法領域的橋梁,國家基于一定公共利益的考慮或一定的價值取向,超越個人意思自治的范圍,要求責任承擔者承擔超過受害人所受損害的賠償,或者要求承擔無法用具體物質(zhì)形態(tài)確定損害范圍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這就是民事責任的懲罰功能。
民事責任作為一種事后調(diào)整手段,以確定性規(guī)范的形式向州門諭示了其行為的法律后果,使劃門在行為之前,便可以對負擔和收益作出比較,以選擇使自己利益達到最大化的行為方式。
人們在進行利益和負擔比較時,不僅要考慮行為給自己帶來的利益,還要考慮行為可能帶來的損害,包括預防事故而支付的成本和賠償可能受害人受到的損失。當利益大于負擔時,人們便會積極行為,于是民事責任制度的設計,便鼓勵了人們行為的積極性,這就是激勵功能;由于基本功能的發(fā)揮,對人們的思想意識產(chǎn)生影響,使劃門在思想上,對侵權行為和違約行為產(chǎn)生了否定評價,進而在行動上會自覺地依法辦事,不作有損于社會、國家、他人利益的行為,這就產(chǎn)生了民事責任的兩個派生功能一一預防和教育功能.
作為私法性質(zhì)的民事責任制度,之所以在社會生活中能發(fā)揮如此強大的功能,是由其體現(xiàn)的法的價值決定.的.正義和利益價值是法的首要價值,創(chuàng)門直接決定了民事責任功能的種類、發(fā)揮的程度等。正義要求州門的行為合乎理性,在實現(xiàn)自己利益的同時,不得侵害他人利益;利益價值要求州門行為時能達到個人}}J益和社會俐益的最佳平衡,以實現(xiàn)利益的最大化。由于正義是一種主觀性價值,利益平衡的標準也帶有一定程度的主觀性,因此,為實現(xiàn)正義、利益價值,民事責任制度不同時代采取了不同的責任形式。
由最早的結果責任發(fā)展到后來的過失責任,再發(fā)展到現(xiàn)代過失責任、無過失責任、公平責任并存的格局.其功能也由早期的單一性發(fā)展到現(xiàn)代的多元化.
除法的價值外,社會政策也直接影響著民事責任制度.法律必須體現(xiàn)一定的社會政策,政策不僅指導著立法,也指導著司法,它決定了民事責任制度的內(nèi)容及其實現(xiàn)方式等。社會通常通過:(1)訴訟事故中的過錯責任;(2)事故損失內(nèi)在化,集體賠償方案;(3)與政府管理相搭配的社會保險;(4)市場四種方式來解決事故風險的防范和事故損失的分配問題。只有選擇(1) (2)兩種方式才屬于民事責任的范疇。不同的社會政策決定選擇不同的解決方式,從而影響著民事責任制度.
作為一項制度,民事責任制度不是孤立地存在于社會生活中,其功能的發(fā)揮也不是單純依靠民事責任制度自身所能完成的。人的因素是充分發(fā)揮民事責任制度功能的首要因素。人們的法制觀念、法律意識、思想道德水平等直接決定了他們能否積極守法、司法、護法等。其次,制度因素也影響著民事責任功能的發(fā)揮。經(jīng)濟制度、政治制度是影響民事責任功能的外部因素,法律制度是影響民事責任功能的內(nèi)部因素。和諧統(tǒng)一的法律責任體系能使各種法律責任相互配合,共同發(fā)揮應有的作用。
民事責任是聯(lián)系私法權利和公法權力的橋梁,它必須為公法權力干預私法領域提供途徑,而不能由公法權力任意進入私法領域。
歸責原則和構成要件是民事責任發(fā)揮其功能的主要途徑。
過錯責任原則通過對行為人在實施加害行為時的某種應受非難的主觀狀態(tài),在道德上具有可遣責性,而對其違背法律和道德,侵害社會利益和他人利益的行為進行否定評價,達到了預防教育等作用。過錯責任的主要功能有: (1 )淳化道德風尚;(2)確定行為標準;(3)預防損害發(fā)生;(4)協(xié)調(diào)利益沖突。無過錯責任、公平責任通過對受害人的辛嗜,實現(xiàn)了法的正義、公平價值,穩(wěn)定了社會秩序。
但由于其主觀上不具有可非難性,因而,不具有預防教育功能。作為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是歸責原則的具體體現(xiàn),它以歸責原則為基礎和前提,其目的旨在實現(xiàn)歸責原則的功能和價值。其中,損害事實具有:(1)確定加害人賠償范圍,以恢復權利;(2)預防損失的進一步擴大,以節(jié)約社會資源;
(3)平衡社會利益和個人利益的作用。因果關系是指損害原因與損害結果之間的關系,其功能主要表現(xiàn)在:
(1)是歸責的條件.缺乏對因果關系的判斷,就無法確定行為主體和責任主體,也就無法進行歸責.在無過錯責任和公平責任中,因果關系是確定責任范圍的直接依據(jù);
(2)因事物間都存在著聯(lián)系,社會不應該也不可能讓每一個社會成員對每時每刻發(fā)生的損害負責。因此要對因果關系切斷,以確定責任主體。這種切斷本身反映著一定的公共利益,體現(xiàn)了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平衡。
我國現(xiàn)行民事責任制度是以《民法通則》為基礎建立和完善起來的,形成了以《民法通則》為統(tǒng)帥,單行法規(guī)起專門保護,司法解釋起補充作用的格局.但還存在著一些不足,主要表現(xiàn)在:
(1)《民法通則》帶有計劃經(jīng)濟時代的烙印,對個人刑益的保護不完全充分;(2)對正在形成中的利益保護不周;
(3)部分單行法規(guī)體現(xiàn)著部門保護主義。對比國外民事責任制度,在進一步完善我國民事責任制度時應充分考慮:一是權利義務的設定是否公平合理;二是民事責任的設定是否全面;三是能否準確核定民事權利受的程度;四是受損害的民事權利是否能夠得到充分及.時的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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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