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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jié) 法律實施
一 法律實施與法律實現(xiàn)
一、法律實施
法律實施,也叫法的實施,是指法在社會生活中被人們實際施行,包括執(zhí)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監(jiān)督。
以實施法律的主體和法的內容為標準,法律實施的方式可以分為三種:法律的遵守、法律的執(zhí)行和法律的適用。
法律實施是實現(xiàn)法的作用與目的的條件。
二、法律實現(xiàn)
法律實現(xiàn)是指法的要求在社會生活中被轉化為現(xiàn)實,達到法律設定的權利和義務的結果。法律實現(xiàn)是將法的實施的過程性與法的實效的結果性結合的一個概念。
綜合對法律實效、法律效果和法律效益的評價標準以及微觀、中觀和宏觀的評價標準,對法律實施進行評價主要有以下標準
1)人們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行為模式、行為的程度,是否能夠按照授權性規(guī)范行使權利,按照義務性規(guī)范履行義務,是否能夠根據(jù)法律設定的法律后果追究違法者的法律責任;(2)刑事案件的發(fā)案率、案件種類、破案率及對犯罪分子的制裁情況;(3)各類合同的履約率與違約率,各種民事或經(jīng)濟糾紛的發(fā)案率及結案率,行政訴訟的立案數(shù)及其審結情況;(4)普通公民和國家公職人員對法律的了解程度,他們的法律意識及法制觀念的提高或提高的程度;(5)與其他國家或地區(qū)的法律實施情況進行比較的可比性研究;(6)社會大眾對社會生活中安全、秩序、自由、公正、公共福利等法的價值的切身感受;(7)法律的社會功能和社會目的是否有效實現(xiàn)及其程度;(8)有關法律活動的成本與收益的比率。
二 執(zhí)法
一、執(zhí)法的含義
狹義的執(zhí)法專指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及授權組織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貫徹和實施法律的活動。
與司法等比較,執(zhí)法主要有以下特征:
(1)執(zhí)法的主體是國家行政機關和所屬的公職人員,以及法律授權和委托的組織及人員。
(2)執(zhí)法內容具有廣泛性。
(3)執(zhí)法活動具有單方面性。
(4)執(zhí)法活動具有主動性。
二、執(zhí)法的原則
(一)依法行政原則
亦稱合法性原則、行政法治原則,是社會主義法治原則在執(zhí)法領域的具體體現(xiàn),是國家行政機關執(zhí)法的最高準則。其含義是:國家行政機關在全部行政管理中要嚴格依法辦事,使國家的行政管理活動完全建立在法治的基礎上。具體來說,第一,執(zhí)法的主體合法。第二,執(zhí)法的內容合法。第三,執(zhí)法的程序必須合法。
堅持這一原則的理由在于:首先,指導國家行政機關正確實施管理。其次,有利于防止行政權力的濫用。
(二)合理性原則
合理性原則是指執(zhí)法機關、執(zhí)法人員在執(zhí)法活動中,特別是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必須合理、公正,符合法律的精神和目的,與社會生活的常理一致。要求各種行政措施的采取都要在合法的條件下,同時做到符合科學規(guī)律、社會公德、法律目的和公共利益。
(三)效率原則
堅持這一原則就是要求國家行政機關在對社會實行組織和管理的過程中,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必須最大限度地發(fā)揮其效能,以最小的投入取得最大的行政效率和效益。效率原則強調在執(zhí)法時,要做到迅速、準確和有效。
三 司法
一、司法的含義
司法又被稱為“法的適用”或“法律適用”,是指國家司法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具體適用法律處理各種案件的專門活動。
司法不同于國家行政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實施法律的活動,它的主要特點是:
(一)司法的被動性
行政權在運行時具有主動性,而司法權則具有被動性。行政權的運行總是積極主動地干預人們的社會活動和個人生活。而司法權以“不告不理”為原則,非因訴方、控方請求不作主動干預。
(二)司法的中立性
行政權在它面臨各種社會矛盾時,其態(tài)度具有鮮明的傾向性,而司法權則具有中立性。司法中立是指法院以及法官的態(tài)度不受其他因素,包括政府、政黨、媒體等影響,至少在個案的判斷過程中不應當受這些非法律因素所左右。
(三)司法的形式性
行政權更注重權力結果的實質性,而司法權更注重權力過程的形式性。相對于國家權力的目標,行政權結果的實質性是指行政主體期望和追求百分之百地符合這些目標,而司法權并不直接以這些實質目標為自己的目的,它是以制定法既定規(guī)則為標準,以現(xiàn)有訴訟中的證據(jù)為條件,以相對間隔于社會具體生活的程序為方式,作出相對合理的判斷,以接近上述那些目標。
(四)司法的專屬性
行政權具有可轉授性,司法權具有專屬性。行政權在行使主體方面,可以根據(jù)行政事務的重要程度、復雜程度指派行政人員或授權給非政府人員處理。司法權不可轉授,除非訴方或控方將需要判斷的事項交給其他組織,如仲裁機構。
(五)司法的終極性
行政權效力具有非終極性,司法權效力具有終極性。行政權是否合法、合理,不能由行政權主體自己進行判斷,需要由行使判斷權的司法機關進行判斷,司法審查權由此應運而生。行政權只有在少數(shù)場合才具有終極性。司法權的終極性意味著它是最終的判斷權、最權威的判斷權。
二、司法的原則
司法的原則是指在司法過程中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這些基本原則主要有下列幾項:
(一)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則
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則是法律平等原則在司法過程中的具體體現(xiàn)。它是指各級國家司法機關及其司法人員在處理案件、行使司法權時,對于任何公民,不論其民族、種族、性別、職業(yè)、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等有何差別,也不論其出身、政治歷史、社會地位和政治地位有何不同,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二)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原則
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原則,也稱司法獨立原則,是指司法機關在辦案過程中,依照法律規(guī)定獨立行使司法權。這是我國憲法規(guī)定的一條根本性原則,也是我國有關組織法和訴訟法規(guī)定的司法機關適用法律的一個基本原則。
該原則要求國家的司法權只能由國家的司法機關統(tǒng)一行使,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此項權力;要求司法機關行使司法權只服從法律,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要求司法機關行使司法權時,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guī)定和法律程序辦事,準確適用法律。
堅持司法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原則,并不意味著司法機關行使司法權可以不受任何監(jiān)督和約束。對司法權的監(jiān)督表現(xiàn)在以下幾個方面:其一,司法權要接受黨的領導和監(jiān)督,這是司法權正確行使的政治保證。其二,司法權要接受國家權力機關的監(jiān)督。其三,司法機關的上、下級之間以及同級之間也存在監(jiān)督和約束,這種監(jiān)督和約束是通過司法制度中的一系列制度來體現(xiàn)和實現(xiàn)的。其四,司法權也要接受行政機關、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民主黨派和人民群眾的監(jiān)督,還要接受輿論的監(jiān)督。
(三)以事實為根據(jù),以法律為準繩原則
以事實為根據(jù),就是司法機關對案件作出處理決定,只能以被合法證據(jù)證明了的事實和依法推定的事實作為適用法律的依據(jù)。
以法律為準繩,就是指司法機關在司法過程中,要嚴格按照法律規(guī)定辦事,把法律作為處理案件的惟一標準和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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