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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diào)解。這與民事訴訟不同。行政訴訟中的被告是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職權的行政機關,它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法律賦予的權力,是代表國家行使職權,因此,作為被告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行政,沒有隨意處分的權力。同時作為執(zhí)法機關的人民法院,在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時,必須以事實為根據(jù),以法律為準繩,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就應當判決維持,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就應當判決撤銷或者依法予以變更。所以,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diào)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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