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表時間:2014/4/6 14:36:00 來源:中大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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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與提示】
本案例(4)屬于提供勞務合同相關的收入確認。對于提供勞務合同收入的確認,首先應當判斷該合同是否屬于當期內完成的合同,如果不屬于當期內完成的合同,則要考慮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收入;其次,在確定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收入時,還應當確定本年應當確認收入的金額。本案例中該公司只完成合同規(guī)定的設計工作量的30%,70%的工作量將在第二年完成,應按照已完成的30%的工作量確認勞務合同收入。
紅星公司應確認(240*30%)72萬元收入,成本30萬元[(60+40)*30%]。
(5)12月20日,該公司與W企業(yè)簽訂銷售合同。合同規(guī)定,該公司向W企業(yè)銷售D電子設備50臺,每臺銷售價格為400萬元。
12月22日,該公司又與W企業(yè)就該D電子設備簽訂補充合同。該補充合同規(guī)定,該公司應在2005年3月20日前以每臺408萬元的價格將D電子設備全部購回。
該公司已于12月25日收到D電子設備的銷售價款;在2004年度已按每臺400萬元的銷售價格確認相應的銷售收入,并相應結轉成本。
【分析與提示】
本案例(5),首先要對該交易的性質進行判斷。本案例中,對于同一商品在簽訂銷售合同之后,又簽訂了回購合同。如果僅從簽訂的銷售合同來看,該交易應屬于商品銷售業(yè)務,但該公司又與W企業(yè)就D電子設備簽訂了補充合同,并且規(guī)定該公司在今后的一定期間內必須按照規(guī)定的價格購回D電子設備的義務。因此在對該交易的性質進行判斷時,必須將銷售合同與補充合同聯系起來進行考慮。
上述交易判斷為售后回購情況下商品銷售收入的確認。企業(yè)銷售商品在附有購回協議的情況下,不確認收入。
【案例2】
資料:紅星公司系境內上市的軟件開發(fā)企業(yè),計劃在2005年申請配股。A公司為紅星公司的子公司,紅星公司擁有其90%的股權;A公司擁有B國際網絡系統(tǒng)有限公司(以下簡稱B公司)100%的股權。紅星公司和A公司適用的所得稅稅率均為33%(除所得稅外,不考慮其他相關稅費),紅星公司除投資收益外,無其他納稅調整事項,A公司無納稅調整事項。紅星公司2004年發(fā)生的有關交易或事項如下:
(1)2004年6月1日,在紅星公司幫助下,A公司與大華公司簽訂了一項軟件開發(fā)協議。協議的主要內容如下:
大華公司委托A公司開發(fā)甲、乙、丙三套系統(tǒng)軟件,合同總價款為20000萬元。
在項目開發(fā)過程中,A公司應嚴格按照大華公司所提出的技術要求進行項目開發(fā)。如A公司不能按照大華公司的規(guī)定或要求開發(fā)軟件,由此造成的損失和責任均由A公司承擔。
項目應于2005年2月1日前開發(fā)完成。項目開發(fā)過程中,如果大華公司臨時提出新的要求可能導致項目開發(fā)期延長,應經過雙方協商確定延期事項。A公司如不能按期完成開發(fā)任務,應每日按合同總價款的0.4%向大華公司支付違約金。軟件開發(fā)完成后,由大華公司派專人及時進行測試和驗收。
項目產品以磁盤介質為主要交付方式,以線路傳輸為輔助交付方式。A公司對交貨質量承擔完全責任。
協議簽訂后至2004年12月31日,大華公司向A公司支付合同總價款的65%;余款于A公司完成項目開發(fā)并由大華公司驗收合格后7個工作日內付清。如果大華公司不能按期付款,每日加付合同總價款0.4%的違約金。
(2)2004年6月20日,A公司鑒于自身技術力量不足,將上述開發(fā)任務的一部分轉包給B公司,所簽訂合同總價款為1000萬元,2004年12月1日,A公司將合同價款一次性支付給B公司。
(3)2004年6月30日,A公司為上述項目開發(fā)與大華公司簽訂了設備購買協議。根據該協議,A公司向大華公司購買用于上述項目開發(fā)的設備,總價款為2000萬元。2004年7月10日,A公司收到大華公司運來的上述設備,并于2004年12月25日向大華公司支付上述設備款2000萬元。假定該設備只能用于上述項目開發(fā),且無凈殘值。
(責任編輯:vstar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