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提出,嚴格控制劃撥用地范圍,推進土地資源的市場化配置。經(jīng)營性基礎設施用地要逐步實行有償使用。運用價格機制限制多占、濫占和浪費土地。依據(jù)《劃撥用地目錄》(國土資源部令第9號).下列建設用地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劃撥土地使用權:①國家機關用地。國家機關指國家權力機關,即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家行政機關,即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或者職能部門;國家審判機關,即各級人民法院;國家檢察機關,即各級人民檢察院;國家軍事機關,即國家軍隊的機關。以上機關用地屬于國家機關用地。②軍事用地。指軍事設施用
地,包括軍事指揮機關、地面和地下的指揮工程,作戰(zhàn)工程;軍用機場、港口、碼頭、營區(qū)、訓練場、試驗場;軍用洞庫、倉庫;軍用通信、偵察、導航觀測臺站和測量、導航標志;軍用公路、鐵路專用線、軍用通信線路等輸電、輸油、輸氣管線;其他軍事設施用地。⑧城市基礎設施用地。指城市給水、排水、污水處理、供電、通信、煤氣、熱力、道路、橋涵、市內(nèi)公共交通、園林綠化、環(huán)境衛(wèi)生、消防、路標、路燈等設掩用地。④公益事業(yè)用地。指各類學院、醫(yī)院,體育場館、圖書館、文化館、幼兒園、托兒所、敬老院、防疫站等文體、衛(wèi)生、教育、福利事業(yè)用地。⑤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指中央投資、中央和地方共同投資,以及國家采取各種優(yōu)惠政策重點扶持的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等能源項目;鐵路、公路、港口、機場等交通項目;水庫水電、防洪、江河治理等水利項目用地。⑥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用地。法律和法規(guī)明確規(guī)定可以采用劃撥方式供地的其他項目用地。
在實際工作中,由于歷史等原因,個別建設用地雖不在劃撥土地目錄中,但仍屬于劃撥性質,如舊城改造的住宅小區(qū)的土地使用權,開發(fā)建設時,土地出讓制度尚未施行;有的承擔了修路等基礎設施建設任務而未被要求繳納土地出讓金等。房地產(chǎn)估價師在評估時對這些特殊情況應注意甄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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