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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關于
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勞社部發(fā)[2007]14號)
一、進一步明確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責任
為貫徹國發(fā)31號文件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fā)勞動保障部關于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yè)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fā)〔2006〕29號,以下簡稱國辦發(fā)29號文件)關于"實行一把手負責制,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和"嚴格實行問責制"的精神,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要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負總責,勞動保障部門、國土資源部門要按照職能各負其責,制定切實可行的計劃,加強工作調度和督促檢查,切實做好本行政區(qū)域內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工作。
各地要盡快建立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按照國辦發(fā)29號文件要求,已經出臺實施辦法的省份,要認真總結經驗,完善政策和措施,提高管理水平,加強對市縣工作的指導;其他省份要抓緊研究,爭取在今年年底前出臺實施辦法。要嚴格按國辦發(fā)29號文件關于保障項目和標準的要求,盡快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社會保障體系,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并建立相應的調整機制。
二、確保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所需資金
各地在制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實施辦法中,要明確和落實社會保障資金渠道。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所需資金,原則上由農民個人、農村集體、當地政府共同承擔,具體比例、數額結合當地實際確定。根據國辦發(fā)29號文件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guī)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國辦發(fā)〔2006〕100號,以下簡稱國辦發(fā)100號文件)規(guī)定,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所需資金從當地政府批準提高的安置補助費和用于被征地農戶的土地補償費中統(tǒng)一安排,兩項費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當地政府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解決;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從土地出讓收入中安排一部分資金用于補助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支出,逐步建立被征地農民生活保障的長效機制。
各市縣征地統(tǒng)一年產值標準和區(qū)片綜合地價公布實施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所需資金的個人繳費部分,可以從其所得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中直接繳納;各市縣征地統(tǒng)一年產值標準和區(qū)片綜合地價公布實施后,要及時確定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在農民個人、農村集體之間的分配辦法,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個人繳費部分在農民個人所得中直接繳納。
三、嚴格征地中對農民社會保障落實情況的審查
要嚴格執(zhí)行國發(fā)31號文件關于“社會保障費用不落實的不得批準征地”的規(guī)定,加強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落實情況的審查。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項目、標準以及費用籌集辦法等情況,要納入征地報批前告知、聽證等程序,維護被征地農民知情、參與等民主權利。市縣人民政府在呈報征地報批材料時,應就上述情況作出說明。
勞動保障部門、國土資源部門要加強溝通協(xié)作,共同把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落實情況審查關。需報省級政府批準征地的,上述說明材料由市(地、州)級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審核意見;需報國務院批準征地的,由省級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審核意見。有關說明材料和審核意見作為必備要件隨建設用地報批資料同時上報。對沒有出臺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實施辦法、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不落實、沒有按規(guī)定履行征地報批前有關程序的,一律不予報批征地。
四、規(guī)范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管理
根據國辦發(fā)100號文件規(guī)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全部繳入地方國庫,支出一律通過地方基金預算從土地出讓收入中予以安排。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所需費用,應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按標準足額劃入“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專戶”,按規(guī)定記入個人賬戶或統(tǒng)籌賬戶。勞動保障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待遇核定和資金發(fā)放管理,具體工作由各級勞動保障部門的社保經辦機構辦理。
各地要制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管理辦法,加強對資金收支情況的監(jiān)管,定期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和被征地農民的監(jiān)督。各地要按照國辦發(fā)29號文件規(guī)定,確保必要的人員和工作經費。要加強被征地農民統(tǒng)計工作,做好對征地面積、征地涉及農業(yè)人口以及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參保人數、享受待遇人員、資金收支等情況的統(tǒng)計;加強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考核。
五、加強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監(jiān)督檢查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的意見》(中辦發(fā)〔2006〕32號)的要求,地方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國土資源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有關方針政策,在對農村土地征收征用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中,切實搞好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糾正征地過程中損害農民權益問題。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要專款專用,獨立核算,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擠占、截留、挪用、轉借或擅自將資金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未能足額到位、及時發(fā)放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國家工作人員在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要依照有關規(guī)定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例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聯(lián)合出臺的《關于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規(guī)定,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所需資金,原則上由( )共同承擔,具體比例、數額結合當地實際確定。
A.農民個人
B.農村集體
C.農村企業(yè)
D.省級政府
E.當地政府
答案:ABE
解析: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所需資金,原則上由農民個人、農村集體、當地政府共同承擔,具體比例、數額結合當地實際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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