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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管轄
第十三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四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一)確認發(fā)明專利權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
(二)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三)本轄區(qū)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第十五條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qū)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七條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jīng)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例題:經(jīng)過行政復議,復議機關維持原決定的行政案件,由( )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2009年土地登記相關法律知識試題)
A.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
B.復議機關
C.行政復議申請人
D.復議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
答案:A
解析:根據(jù)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以下兩種情況下,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八條 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九條 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條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收到起訴狀的人民法院管轄。
例題:行政訴訟中,如果原告同時向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由最先( )的人民法院管轄。(2009年土地登記相關法律知識試題)
A.立案
B.收到起訴狀
C.受理
D.開庭
答案:B
解析: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收到起訴狀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三條 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移交下級人民法院審判。
下級人民法院對其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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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