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節(jié) 《土地復墾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
大綱要求:
1.熟悉生產建設活動損毀土地復墾的原則:
2.了解土地復墾義務人負責復墾的損毀土地范圍;
3.掌握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保護土壤質量與生態(tài)環(huán)境、避免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的有關規(guī)定。
《土地復墾條例》經2011年2月22日國務院第145次常務會議通過,2011年3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592號令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土地復墾條例》所稱土地復墾,是指對生產建設活動和自然災害損毀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達到可供利用狀態(tài)的活動。
知識點一:熟悉生產建設活動損毀土地復墾的原則
第三條:生產建設活動損毀的土地,按照“誰損毀,誰復墾”的原則,由生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稱土地復墾義務人)負責復墾。但是,由于歷史原因無法確定土地復墾義務人的生產建設活動損毀的土地(以下稱歷史遺留損毀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復墾。
自然災害損毀的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復墾。
第四條:生產建設活動應當節(jié)約利用土地,不占或者少占耕地;對依法占用的土地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減少土地損毀面積,降低土地損毀程度。
土地復墾應當堅持科學規(guī)劃、因地制宜、綜合治理、經濟可行、合理利用的原則。復墾的土地應當優(yōu)先用于農業(yè)。
知識點二:了解土地復墾義務人負責復墾的損毀土地范圍
第十條:下列損毀土地由土地復墾義務人負責復墾:
(一)露天采礦、燒制磚瓦、挖沙取土等地表挖掘所損毀的土地;
(二)地下采礦等造成地表塌陷的土地;
(三)堆放采礦剝離物、廢石、礦渣、粉煤灰等固體廢棄物壓占的土地;
(四)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和其他生產建設活動臨時占用所損毀的土地。
知識點二:了解土地復墾義務人負責復墾的損毀土地范圍
第十六條: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建立土地復墾質量控制制度,遵守土地復墾標準和環(huán)境保護標準,保護土壤質量與生態(tài)環(huán)境,避免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首先對擬損毀的耕地、林地、牧草地進行表土剝離,剝離的表土用于被損毀土地的復墾。
(《水土保持法》第38條:對生產建設活動所占用土地的地表土應當進行分層剝離、保存和利用,做到土石方挖填平衡,減少地表擾動范圍)
禁止將重金屬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受重金屬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的土地復墾后,達不到國家有關標準的,不得用于種植食用農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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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q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