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環(huán)境影響評價的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
第十四節(jié)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guī)定
1.熟悉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及建設控制地帶內(nèi)不得進行的活動的有關規(guī)定;
2.熟悉建設工程選址中保護不可移動文物的有關規(guī)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于2007年12月29日通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知識點一、熟悉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及建設控制地帶內(nèi)不得進行的活動的有關規(guī)定
1.文物保護的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地下、內(nèi)水和領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于國家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條規(guī)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下列文物受國家保護:
(一)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畫;
(二)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或者著名人物有關的以及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或者史料價值的近代現(xiàn)代重要史跡、實物、代表性建筑;
(三)歷史上各時代珍貴的藝術品、工藝美術品;
知識點二、熟悉建設工程選址中保護不可移動文物的有關規(guī)定
第二十條規(guī)定:建設工程選址,應當盡可能避開不可移動文物;因特殊情況不能避開的,對文物保護單位應當盡可能實施原址保護。
①實施原址保護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確定保護措施,根據(jù)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報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批準,并將保護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設計任務書。
②無法實施原址保護,必須遷移異地保護或者拆除的,應當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③遷移或者拆除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批準前須征得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同意。 ④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不得拆除;需要遷移的,須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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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q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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