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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義:是對有償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產權、取得增值性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
2、征稅依據:國務院于1993年12月13日發(fā)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自1994年1月1日起在全國開征土地增值稅,財政部于1995年1月27日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3、特點:一是以轉讓房地產取得的增值額為征稅對象;二是征稅面比較廣;三是采用扣除法和評估法計算增值額;四是實行超率累進稅率;五是實行按次征收。
4、納稅義務人: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產權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
5、屬于以下情況可以享受土地增值稅的免稅優(yōu)惠: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
6、補充:土地增值稅的課稅對象是有償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產權所取得的增值額。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產評估價格計算征收土地增值稅:隱瞞、虛報房地產成交價格的;提供扣除項目金額不實的;轉讓房地產的成交價格低于房地產評估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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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