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安機關于2005年9月10日追回被盜的筆記本電腦,被盜時間為2005年3月-2005年8月10日。公安機關委托某市認證中心進行價格鑒定,并出具了委托書,委托書確定基準為2005.9.10。并附有購貨發(fā)票。認證中心以原購價為重置價格,按筆記本電腦的成新率進行了鑒定。并于9月15日出具了結論書送與當事人(?記不清楚了)。
檢察機關對結論有異議,經(jīng)正式查閱檔案的手續(xù),從認證中心借走了文書檔案并于規(guī)定時間內(nèi)歸還。檢察機關于2005.10.15向省認證中心提出了復核申請,并附理由。
問題:
1、委托機關工作中的失誤?
答:基準日錯誤,應以被盜時間為準。
2、認證中心測算過程中的失誤?
答:不能以原購價作為重置價格,應以基準日市場上同類產(chǎn)品的價格為基礎。
3、認證中心檔案管理中的漏洞?
我認為是:檢察院沒有出具書面借據(jù)。
4、省認證中心能否受理復核申請?
答:不能受理。
因為復核申請應由原委托機關即公安局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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