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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下的履行
(1)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2)用人單位發(fā)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xù)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xù)履行。
在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用人單位發(fā)生合并、分立等情況時,由于勞動合同必備條款中的用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等內容發(fā)生了變更,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從形式上變更勞動合同,但是,沒有從形式上變更勞動合同的,原勞動合同也應當繼續(xù)履行。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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