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一)合同的變更
合同的變更主要指的是內容的變更。
合同的變更是指在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以前,當事人就合同的內容達成修改和補充的協(xié)議。廣義的合同變更是指合同的內容和主體發(fā)生變化,狹義的合同變更僅指合同的內容的變化。
合同變更具有如下特征:
(1)合同變更是在原合同的基礎上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達成的新協(xié)議。
一般來說,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和解除合同。但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但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在合同未變更以前,原合同依然有效。在合同變更以后,當事人應當按照變更以后的合同內容作出履行。
(2)合同變更僅指合同內容局部變更,而不是合同內容的全部改變。
(3)合同變更后,原合同尚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但合同的變更不能對已經履行的部分產生效力,也就是說,合同變更對已經履行的部分無溯及力。
(4)合同的變更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
(5)合同變更應當符合合同訂立的程序,并且一般應采取書面形式。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的,依照其規(guī)定。
(二)合同的轉讓
合同的轉讓也就是合同設定的權利義務轉讓,是指在不改變合同內容和標的的情形下,合同關系的主體變更。
1.合同轉讓的要件
第一,必須有合法有效的合同關系存在;
第二,合同的轉讓應當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
第三,合同轉讓必須由讓與人與受讓人達成協(xié)議;
第四,合同轉讓必須合法且不得違反社會公共利益。
具有以下情形的合同不得轉讓:
第一,根據(jù)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第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第三,依照法律規(guī)定不得轉讓。
2.合同轉讓的分類和特征
按照轉讓的內容不同,合同的轉讓可以分為合同權利的轉讓、合同義務的轉讓和合同權利、義務一并轉讓。
(1)合同權利的轉讓是指合同的債權人通過協(xié)議將其債權全部或部分的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
合同權利轉讓的法律特征是:
第一,合同權利轉讓不改變合同權利的內容,轉讓的主體是債權人和第三人,債務人不是合同權利轉讓的當事人。
第二,合同權利轉讓的標的是合同債權。
第三,合同權利轉讓即可以是全部權利的轉讓,也可以是部分權利的轉讓。
第四,債權人轉讓合同權利的,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也一同轉讓,除非該從權利屬于債權人自身。
第五,債權人轉讓合同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除非受讓人同意,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
第六,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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