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招標方式-按競爭開放程序的不同劃分
■公開招標
■邀請招標
12.公開招標
13.邀請招標
14.招標機構的資格
15.關于標底
招標人可自主決定是否編制標底(標底非必須)。
標底必須保密,在開標前不能泄露。
大部分評標規(guī)定,以標底上下的一個幅度作為判斷投標報價是否合理的條件。
16.發(fā)售資格預審文件
給潛在投標人準備資格預審文件時間應不少于5日。
發(fā)售資格預審文件收取的費用,應相當于補償印刷、郵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申請人對資格預審文件有異議,應當在遞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2日前向招標人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做出答復,做出答復前,應當暫停實施招標投標的下一步程序。
17.資格預審文件的澄清、修改
招標人可以對已發(fā)出的資格預審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編制的,招標人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至少3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資袼預審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3日的,招標人應當順延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截止時間。
18.組建資格審查委員會
19.確認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
20.現場踏勘
(1)招標人按招標公告規(guī)定的時間、地點組織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
(2)投標人承擔自己踏勘現場發(fā)生的費用。
(3)除招標人的原因外,投標人自行負責在踏勘現場中所發(fā)生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4)招標人在踏勘現場中介紹的工程場地和相關的周邊環(huán)境情況,供投標人在編制投標文件時參考,招標人不對投標人據此做出的判斷和決策負責。
(責任編輯:fk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