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建造師《建設工程法規(guī)》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制度典型習題】
【教材解讀】
一、建筑市場誠信行為信息的分類
按照2007年建設部《建筑市場誠信行為信息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建筑市場誠信行為信息分為良好行為記錄和不良行為記錄兩大類。
二、建筑市場施工單位不良行為記錄的認定標準
施工單位不良行為記錄認定標準共分為5大類、41條。
1.資質不良行為認定標準
(1)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或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2)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3)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的;(4)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辦理資質變更手續(xù)的;(5)涂改、偽造、出借、轉讓《建筑業(yè)企業(yè)資質證書》的;(6)按照國家規(guī)定需要持證上崗的技術工種的作業(yè)人員未經培訓、考核,未取得證書上崗,情節(jié)嚴重的。
2.承攬業(yè)務不良行為認定標準
(1)利用向發(fā)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行賄、提供回扣或者給予其他好處等不正當手段承攬業(yè)務的;(2)相互串通投標或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以向招標人或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彀謀取中標的;(3)以他人名義投標或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4)不按照與投標人訂立的合同履行義務,情節(jié)嚴重的;(5)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違法分包的。
3.工程質量不良行為認定標準
(1)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其他行為的;(2)未按照節(jié)能設計進行施工的;(3)未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測,或未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取樣檢測的;(4)工程竣工驗收后,不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的,或質量保修的內容、期限違反規(guī)定的;(5)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
4.工程安全不良行為認定標準
(1)在本單位發(fā)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主要負責人不立即組織搶救或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逃匿的,主要負責人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不報的;(2)對建筑安全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3)不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時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現場監(jiān)督的;(4)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作業(yè)人員或特種作業(yè)人員,未經安全教育培訓或經考核不合格即從事相關工作的;(5)未在施工現場的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未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在施工現場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的;
(6)未向作業(yè)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的;(7)未按照規(guī)定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后登記的;(8)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的;(9)違法挪用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生產作業(yè)環(huán)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10)施工前未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作出詳細說明的;(11)未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huán)境及季節(jié)、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或在城市市區(qū)內的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未實行封閉圍擋的;(12)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13)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14)未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采取專項防護措施的;(15)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未經查驗或查驗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16)使用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17)委托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18)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未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或專項施工方案的;(19)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或不服管理、違反規(guī)章制度和操作規(guī)程冒險作業(yè)的;
(20)施工單位取得資質證書后,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的,或經整改仍未達到與其資質等級相適應的安全生產條件的;(21)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發(fā)生重大安全事故的;(22)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的;(23)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xù),繼續(xù)進行生產的,或逾期不辦理延期手續(xù),繼續(xù)進行生產的;(24)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接受轉讓的,冒用或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5.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資不良行為認定標準惡意拖欠或克扣勞動者工資的。
三、注冊建造師不良行為記錄的認定標準
《注冊建造師執(zhí)業(yè)管理辦法(試行)》規(guī)定,注冊建造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經有關監(jiān)督部門確認后由工程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記入注冊建造師執(zhí)業(yè)信用檔案:(1)《注冊建造師執(zhí)業(yè)管理辦法(試行)》第22條所列行為;(2)未履行注冊建造師職責造成質量、安全、環(huán)境事故的;(3)泄露商業(yè)秘密的;(4)無正當理由拒絕或未及時簽字蓋章的;(5)未按要求提供注冊建造師信用檔案信息的;(6)未履行注冊建造師職責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7)未履行注冊建造師職責導致項目未能及時交付使用的;(8)不配合辦理交接手續(xù)的;(9)不積極配合有關部門監(jiān)督檢查的。
《注冊建造師執(zhí)業(yè)管理辦法(試行)》規(guī)定,注冊建造師不得有下列行為:(1)不按設計圖紙施工;(2)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3)使用不合格設備、建筑構(配)件;(4)違反工程質量、安全、環(huán)保和用工方面的規(guī)定;(5)在執(zhí)業(yè)過程中,索賄、行賄、受賄或者謀取合同約定費用外的其他不法利益;(6)簽署弄虛作假或在不合格文件上簽章的;(7)以他人名義或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執(zhí)業(yè)活動;(8)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企業(yè)受聘并執(zhí)業(yè);
(9)超出執(zhí)業(yè)范圍和聘用企業(yè)業(yè)務范圍從事執(zhí)業(yè)活動;(10)未變更注冊單位,而在另一家企業(yè)從事執(zhí)業(yè)活動;(11)所負責工程未辦理竣工驗收或移交手續(xù)前,變更注冊到另一企業(yè);(12)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格證書、注冊證書和執(zhí)業(yè)印章;(13)不履行注冊建造師義務和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建筑市場誠信行為的公布和獎懲機制
1.建筑市場誠信行為的公布
1)公布的時限
《建筑市場誠信行為信息管理辦法》規(guī)定,建筑市場誠信行為記錄信息的公布時間為行政處罰決定做出后7日內,公布期限一般為6個月至3年;良好行為記錄信息公布期限一般為3年。公布內容應與建筑市場監(jiān)管信息系統(tǒng)中的企業(yè)、人員和項目管理數據庫相結合,形成信用檔案,內部長期保留。
省、自治區(qū)和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查整改結果,對整改確有實效的,由企業(yè)提出申請,經批準,可縮短其不良行為記錄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個月,同時將整改結果列于相應不良行為記錄后,供有關部門和社會公眾查詢;對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單位,信息發(fā)布部門可延長其不良行為記錄信息公布期限。
《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暫行辦法》規(guī)定,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自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行政處理決定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外進行記錄公告。違法行為記錄公告期限為6個月。依法限制招標投標當事人資質(資格)等方面的行政處理決定,所認定的限制期限長于6個月的,公告期限從其決定。
2)公布的內容
《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暫行辦法》規(guī)定,對招標投標違法行為所作出的以下行政處理決定應給予公告:(1)警告;(2)罰款;(3)沒收違法所得;(4)暫?;蛘呷∠袠舜碣Y格;(5)取消在一定時期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6)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7)暫停項目執(zhí)行或追回已撥付資金;(8)暫停安排國家建設資金;(9)暫停建設項目的審查批準;(10)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作出的其他行政處理決定。公告部門可將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行政處理決定書直接進行公告。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的記錄。但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的違法行為記錄,可以公開。
3)公告的變更
《建筑市場誠信行為信息管理辦法》規(guī)定,對發(fā)布有誤的信息,由發(fā)布該信息的省、自治區(qū)和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修正,根據被曝光單位對不良行為的整改情況,調整其信息公布期限,保證信息的準確和有效。
《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暫行辦法》規(guī)定,被公告的招標投標當事人認為公告記錄與行政處理決定的相關內容不符的,可向公告部門提出書面更正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據。公告部門接到書面申請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對。公告的記錄與行政處理決定的相關內容不一致的,應當給予更正并告知申請人;公告的記錄與行政處理決定的相關內容一致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公告部門在作出答復前不停止對違法行為記錄的公告。
2.建筑市場誠信行為的獎懲機制
《建筑市場誠信行為信息管理辦法》、《關于加快推進建筑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的意見》規(guī)定,應當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按照誠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的原則,逐步建立誠信獎懲機制,在行政許可、市場準入、招標投標、資質管理、工程擔保和保險、表彰評優(yōu)等工作中,充分利用已公布的建筑市場各方主體的誠信行為信息,依法對守信行為給予激勵,對失信行為進行懲處。
《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暫行辦法》中規(guī)定,公告的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應當作為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依法必須招標項目資質審查、招標代理機構選擇、中標人推薦和確定評標委員會成員確定和評標專家考核等活動的重要參考。
《建筑業(yè)企業(yè)資質管理規(guī)定》中規(guī)定,建筑業(yè)企業(yè)未按照本規(guī)定要求提供建筑業(yè)企業(yè)信用檔案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注冊建造師管理規(guī)定》中規(guī)定,注冊建造師或者其聘用單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冊建造師信用檔案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建筑市場主體誠信評價的基本規(guī)定
1.政府對市場主體的守法誠信評價
政府對市場主體的守法誠信評價是政府主導,以守法為基礎,根據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行政處罰記錄,對市場主體進行誠信評價。評價內容包括對市場主體違反各類行政法律規(guī)定強制義務的行政處罰記錄以及其他不良失信行為記錄。評價標準內容以建筑市場有關的法律責任為主要依據,對社會關注的焦點、熱點問題可有所側重,如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轉包、違法分包、掛靠、招標投標弄虛作假、質量安全問題、違反法定基本建設程序等。
2.社會中介信用機構的綜合信用評價
社會中介信用機構的綜合信用評價是市場主導,以守法、守信(主要指經濟信用,包括市場交易信用和合同履行信用)、守德(主要指道德、倫理信用)、綜合實力(主要包括經營、資本管理、技術等)為基礎進行綜合評價。綜合評價中有關建筑市場各方責任主體的優(yōu)良和不良行為記錄等信息要以建筑市場信用信息平臺的記錄為基礎。
【命題考點】
資質不良行為的認定標準;承攬業(yè)務不良行為的認定標準;工程質量和工程安全不良行為的認定標準;注冊造價師不良行為記錄的認定標準;建筑市場誠信行為的公布時限。
【分析預測】
(1)掌握施工單位不良行為記錄的認定標準。
(2)牢記注冊建造師不良行為記錄的認定標準。
(3)分析建筑市場誠信行為的公布時限是否符合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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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vsta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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