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會計職稱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知識第一章總論第二節(jié)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講義精講 ,希望本文能夠幫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的相關重點!!
第二節(jié) 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重點)
一、經濟糾紛的概念與解決途徑
(一)經濟糾紛是指市場經濟主體之間因經濟權力和經濟義務的矛盾而引起的權益爭議。
(二)在我國,解決經濟糾紛的途徑和方式主要有仲裁、民事訴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
1、平等民事主體的當事人之間發(fā)生的經濟糾紛適用仲裁或者民事訴訟方式解決;
仲裁與民事訴訟是兩種不同的爭議解決方式。當事人發(fā)生爭議只能在仲裁或者民事訴訟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解決方式。有效的仲裁協(xié)議可排除法院的管轄權。只有在沒有仲裁協(xié)議或者仲裁協(xié)議無效,或者當事人放棄仲裁協(xié)議的情況下,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轄權,這在法律上稱為或裁或審原則。
2、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時,可采取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方式解決。由行政管理相對人一方提出申請。
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方式的選擇則與糾紛的性質有關。
根據(jù)法律的不同規(guī)定,有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也可以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時再起訴;
有的則只能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才能提起行政訴訟;
還有的則只能通過行政復議的方式解決,由行政機關對糾紛作出最終裁決。
二、仲裁
(一)仲裁的概念:仲裁是指由經濟糾紛的各方當事人共同選定仲裁機構,對糾紛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約束力的裁決的活動。
(二)仲裁的特征:
(1)以雙方當事人自愿協(xié)商為基礎:
主要體現(xiàn)在仲裁協(xié)議上,應當由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xié)議。沒有仲裁協(xié)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仲裁協(xié)議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口頭達成仲裁的意思表示無效。
仲裁協(xié)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
①有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②有仲裁事項;
③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仲裁協(xié)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xié)議;達不成補充協(xié)議的,仲裁協(xié)議無效。
仲裁協(xié)議一經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仲裁協(xié)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xié)議的效力。
仲裁庭有權確認合同的效力。當事人對仲裁協(xié)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當事人對仲裁協(xié)議的效力有異議,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
當事人達成仲裁協(xié)議,一方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xié)議,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xié)議的,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xié)議無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xié)議,法院應當繼續(xù)審理。
(2)由雙方當事人自愿選擇的中立第三者進行裁判:
仲裁機構包括仲裁協(xié)會和仲裁委員會。
仲裁協(xié)會是社會團體法人。實行會員制。
仲裁機構對經濟糾紛沒有強制管轄權。仲裁委員會可以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也可以根據(jù)需要在其他設區(qū)的市設立,不按行政區(qū)劃層層設立。
仲裁委員會獨立于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系。仲裁委員會之間也沒有隸屬關系。
仲裁委員會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員7-11人組成。法律、經濟貿易專家不得少于2/3。
《仲裁法》規(guī)定,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仲裁委員會應當由當事人協(xié)議選定。
仲裁回避:(1)是本案當事人或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2)與本案有利害關系;(3)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4)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他們的請客送禮的。
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員或者l名仲裁員組成,由3名仲裁員組成的,設首席仲裁員。當事人約定由3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應當各自選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1名仲裁員,第3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員是首席仲裁員。當事人約定由1名仲裁員成立仲裁庭的,應當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當事人沒有在仲裁規(guī)則規(guī)定的期限內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或者選定仲裁員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裁決應按多數(shù)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在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shù)意見時,裁決應當按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仲裁應當開庭進行但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xié)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3)裁決對雙方當事人都具有約束力: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即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法院不予受理。在法律沒有規(guī)定或者規(guī)定不完備的情況下,仲裁庭可以按照公平合理的一般原則來解決糾紛。
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法院申請執(zhí)行。受申請的法院應當執(zhí)行。
(三)仲裁的適用范圍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fā)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下列糾紛不能提請仲裁:
1.關于婚姻、收養(yǎng)、監(jiān)護、扶養(yǎng)、繼承糾紛;
2.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下列仲裁不適用于《仲裁法》,不屬于《仲裁法》所規(guī)定的仲裁范圍,而由別的法律予以調整:
1.勞動爭議的仲裁;
2.農業(y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yè)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
三、民事訴訟
(一)民事訴訟的適用范圍(5項)
1.因民法、婚姻法、收養(yǎng)法、繼承法等調整的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發(fā)生的民事案件,如合同糾紛、房產糾紛等案件;
2.應經濟法、勞動法調整的社會關系發(fā)生的爭議,如企業(yè)破產案件、勞動合同糾紛案件等。
3.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選民資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蹤、死亡等非訟案件。
4.按照督辦程序解決的債務案件。
5.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決的宣告票據(jù)和有關事項無效的案件。
(二)審判制度
1.合議制度。合議制度是指由3名以上審判人員組成審判組織,對案件進行審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合議制度是相對于獨任制度而言的,后者是l名審判員。
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除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1人獨任審理外,一律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
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
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應當是3人以上的單數(shù)。
2.回避制度。參與訴訟活動的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等是本案當事人或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或者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理的,可以口頭和書面申請他們回避。
3.公開審判制度。公開審判包括審判過程公開和審判結果公開兩項。不論案件是否公開審理,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4.兩審終審制度。按照兩審終審制,一個案件經第一審法院審判后,當事人如果不服,有權在法定期限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由該上一級法院進行第二審。二審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最高審判機關——最高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裁定為終審判決、裁定。
特例: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業(yè)法人破產還債程序審理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對終審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上訴。
(三)訴訟管轄
1.級別管轄:
大多數(shù)民事案件均歸基層法院管轄。
2.地域管轄
地域管轄又分為一般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和專屬管轄等。
(1)一般地域管轄:通常實行“原告就被告”原則,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原告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
(2)特殊地域管轄,是以訴訟標的所在地、法律事實所在地為標準確定管轄法院,也稱特別管轄。
①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
②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
③因票據(jù)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jù)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⑤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fā)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3)專屬管轄,是指法律強制規(guī)定某類案件必須由特定的法院管轄,其他法院無權管轄,當事人也不得協(xié)議變更的管轄。專屬管轄的案件主要有三類:
①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②因港口作業(yè)中發(fā)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③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4)兩個以上法院都有管轄權時管轄的確定(共同管轄和選擇管轄)。
兩個以上法院都有管轄權(共同管轄)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法院起訴(選擇管轄);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轄。
(責任編輯:xll)近期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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