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其他稅收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1)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納或者應解繳的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除依照《稅收征管法》的規(guī)定,采取強制執(zhí)行措施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外,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納稅人拒絕代扣、代收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由稅務機關直接向納稅人追繳稅款、滯納金;納稅人拒不繳納的,依照前款規(guī)定執(zhí)行。
(2)非法印制、轉借、倒賣、變造或者偽造完稅憑證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處20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未依照《稅收征管法》的規(guī)定在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簿中登錄稅務登記證件號碼。或者未按規(guī)定在稅務登記證件中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賬號的,由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拒絕接受稅務機關依法檢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存款賬戶,或者拒絕執(zhí)行稅務機關作出的凍結存款或者扣繳稅款的決定,或者在接到稅務機關的書面通知后幫助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轉移存款,造成稅款流失色,由稅務機關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4)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非法提供銀行賬戶、發(fā)票、證明或者其他方便,導致未繳、少繳稅款或者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除沒收其違法所得外,可以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1倍以下的罰款。
(5)稅務機關依照《稅收征管法》的規(guī)定,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yè)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有關情況,有關單位拒絕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6)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逃避、拒絕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撓稅務機關檢查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罰:
①提供虛假資料,不如實反映情況,或者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
②拒絕或者阻止稅務機關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
③在檢查期間,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轉移、隱匿、銷毀有關資料的:
④有不依法接受稅務檢查的其他情形的。
(7)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法律規(guī)定的稅收違法行為,拒不接受稅務機關處理的,稅務機關可以收繳其發(fā)票或者停止向其發(fā)售發(fā)票。
(8)稅務代理人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造成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除由納稅人繳納或者補繳應納稅款、滯納金外,對稅務代理人處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關于增值稅發(fā)票違法行為及其法律責任,已在第五章流轉稅法律制度中講述;至于普通發(fā)票違法行為及其法律責任,則在本章第二節(jié)中講述。此處均不再贅述。
根據《稅收征管法》的規(guī)定,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在5年內未被發(fā)現(xiàn)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fā)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所謂納稅爭議,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對稅務機關確定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及退稅、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huán)節(jié)、納稅期限、納稅地點以及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有異議而發(fā)生的爭議。
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zhí)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可以采取強制執(zhí)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二)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違反稅法的法律責任
1.稅務機關違反規(guī)定擅自改變稅收征收管理范圍和稅款入庫預算級次的,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2.稅務人員徇私舞弊,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情節(jié)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稅務機關.稅務人員查封、扣押納稅人個人及其所扶養(yǎng)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責令退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稅務人員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勾結,唆使或者協(xié)助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于共同犯罪的規(guī)定處罰;未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5.稅務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未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6.稅務人員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應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九章瀆職罪第404條的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未構成犯罪或者玩忽職守的,給予行政處分。
7.稅務人員濫用職權,故意刁難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調離稅收工作崗位,并給予行政處分。
8.稅務人員對控告、檢舉稅收違法違紀行為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及其他檢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提前征收、延緩征收或者攤派稅款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行政監(jiān)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10.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或者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相抵觸的決定的,除按《稅收征管法》規(guī)定撤銷其擅自作出的決定外,補征應征未征稅款,退還不應征而征收的稅款,并由上級機關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1.稅務人員私分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未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12.稅務人員在征收稅款或者查處稅收違法案件時,未按照《稅收征管法》的規(guī)定進行回避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未按照《稅收征管法》的規(guī)定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檢舉人保密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給予行政處分。
13.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在辦理發(fā)售發(fā)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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