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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會計法律制度的法律責任
對違反會計法律制度的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會計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作出了相應的規(guī)定。
一、違反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行為的法律責任
根據《會計法》的規(guī)定,違反《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并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
2.私設會計賬簿的;
3.未按照規(guī)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guī)定的;
4.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規(guī)定的;
5.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
6.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不一致的;
7.未按照規(guī)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賬本位幣的;
8.未按照規(guī)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
9.微按照規(guī)定建立并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jiān)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的監(jiān)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的;
10.任用會計人員不符合《會計法》規(guī)定的。
會計人員有上述所列行為之一,情節(jié)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有關法律對上述所列行為的處罰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辦理。
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行為的法律責任
根據《會計法》的規(guī)定,對于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或者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并處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
三、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行為的法律責任
根據《會計法》的規(guī)定,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162條第2款的規(guī)定,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jié)嚴重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并處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
四、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行為的法律責任
根據《會計法》的規(guī)定,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啊、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五、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規(guī)定行為的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的法律責任
根據《會計法》的規(guī)定,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規(guī)定行為的會計人員以降級、撤職、調離工作崗位、解聘或者開除等方式實行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255條規(guī)定,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機關、團體的領導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規(guī)定行為的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情節(jié)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規(guī)定行為的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受打擊報復的會計人員,應當恢復其名譽和原有職務、級別。
六、違反《企業(yè)財務會計報告條例》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違反《企業(yè)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的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企業(yè)可以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1.隨意改變會計要素的確認和計量標準的;
2.隨意改變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基礎、編制依據、編制原則和方法的;
3.提前或者延遲結賬日結賬的;
4.在編制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前,未按照《企業(yè)財務會計報告條例》規(guī)定全面清查資產、核實債務的;
5.拒絕財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財務會計報告依法進行的監(jiān)督檢查,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的。
會計人員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情節(jié)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
企業(yè)編制、對外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上述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對企業(yè)可以處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情節(jié)嚴重的,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
七、會計從業(yè)資格有關罰則
1.參加會計從業(yè)資格考試舞弊的,由會計從業(yè)資格管理機構取消其相關科目的成績;情節(jié)嚴重的,取消其全部考試科目的成績。
2.用假學歷、假證書等手段獲得免試考試科目、取得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的,由會計從業(yè)資格管理機構吊銷其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
3.持證人員未辦理注冊、調轉登記的,會計從業(yè)資格管理機構予以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4.持證人員有《會計法》第42條、第43條、第44條所列違法違紀情形之一的,由會計從業(yè)資格管理機構按照《會計法》的規(guī)定予以處理并向社會公告。會計從業(yè)資格管理機構發(fā)現單位任用(聘用)未經注冊、調轉登記的人員從事會計工作的,應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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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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