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jié) 票據法律制度
一、票據法基礎理論
(一)票據法上的關系和票據基礎關系
1.票據法匕的關系。
(1)票據法仁的票據關系;
(2)票據法上的非票據關系。
2.票據基礎關系。
(二)票據行為
1.票據行為成立的有效條件。
(1)行為人必須具有從事票據行為的能力;
(2)行為人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或無缺陷;
(3)票據行為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4)票據行為必須符合法定形式。
2.票據行為的代理。
(1)代理概述。
(2)無權代理。
沒有代理權而以代理人名義在票據上簽章的,應當由簽章人承擔票據責任。
(3)越權代理。
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的,應當就其超越權限的部分承擔票據責任。
(三)票據權利與抗辯
1.票據權利。
票據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1)票據權利的取得。
(2)票據權利的行使與保全。
(3)票據權利的補救。
票據權利與票據緊密相連,如果票據喪失,票據權利的實現就會受到影響。由于票據喪失并非出于持票人的本意,《票據法》規(guī)定了票據喪失后的只種補救措施,即掛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訴訟。
(4)票據權利的消滅。
票據權利在下列期限內不行使而消滅:①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②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自出票日起6個月。③持票人對前手(不包括出票人)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④持票人對前手(不包括出票人)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2.票據抗辯。
(1)票據抗辯的種類。
對物抗辯、對人抗辯。
(2)票據抗辯的限制。
3.票據的偽造和變造。
二、匯票
匯票是出票人簽發(fā)的、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一)匯票的出票
1.出票的概念。
2.出票的記載事項。
(1)絕對應記載事項。
匯票的絕對應記載事項包括七個方面的內容,如果匯票上未記載上述內容之一的,匯票無效。
(2)相對應記載事項。
(3)非法定記載事項。
3.出票的效力。
(1)對出票人的效力;
(2)對付款人的效力;
(3)對收款人的效力。
(二)匯票的背書
1.背書的形式
2.背書連續(xù)。
3.委托收款背書和質押背書。
(1)委托收款背書;
(2)質押背書。
4.法定禁止背書。
匯票被拒絕承兌、被拒絕付款或者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書轉讓;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應當承擔匯票責任。
(三)匯票的保證
1.保證的當事人與格式。
2.保證的效力。
(1)保證人的責任。
保證人對合法取得匯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匯票權利,承擔保證責仟。但是,被保證人的債務因票據記載事項欠缺而無效的除外。
(2)共同保證人的責任。
(3)保證人的追索權。
保證人清償匯票債務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對被保證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權。
(四)匯票的承兌
1.承兌的程序。
(1)提示承兌;
(2)承兌成立。
2.承兌的效力。
(1)承兌人于匯票到期日必須向持票人無條件地支付匯票上的金額,否則其必須承擔延遲付款責任;
(2)承兌人必須對匯票上的一切權利人承擔責任,這些權利人包括付款請求權人和追索人;
(3)承兌人不得以其與出票人之間的資金關系來對抗持票人,拒絕支付匯票金額,
(4)承兌人的票據責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
(五)匯票的付款
付款,是指付款人依據票據文義支付票據金額,以消滅票據關系的行為。
1.付款的程序。
(1)付款提不。
①見票即付的匯票,自出票日起I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②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到期日起10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
(2)支付票款
2.付款的效力。
付款人依法足額付款后,全體匯票債務人的責任解除。
(六)匯票的追索權
1,追索權發(fā)生的原因.J
(1)追索權發(fā)生的實質條件;
(2)追索權發(fā)生的形式要件。
2.追索權的行使。
三、本票
(一)出票
1.本票的出票人。
2.本票的記載事項。
(1)本票的絕對應記載事項;
(2)本票的相對應記載事項。
(二)見票付款
本票自出票口起,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個月
四、支票
(一)支票的出票
1.支票出票的概念。
2.支票的記載事項。
3.出票的其他法定條件
4.出票的效力。
(二)支票的付款
1.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
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0日內提示付款。
2.付款。
3.付款責任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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