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會計職稱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知識第二章勞動合同法律制度第四節(jié)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預習講義,希望本文能夠幫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的相關重點!!
第四節(jié) 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一、勞動合同的履行
1、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fā)出支付令。
2、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4、用人單位發(fā)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xù)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xù)履行。
5、勞動規(guī)章制度
(1)合法有效的勞動規(guī)章制度是勞動合同的組成部分,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2)如果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未經公示或者對勞動者告知,該規(guī)章制度對勞動者不生效。
(3)如果規(guī)章制度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勞動者可以據此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如果該規(guī)章制度的實施給勞動者造成了損害的,用人單位應承擔賠償責任
二、勞動合同的變更
1、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zhí)一份。
2、勞動合同的變更是對原合同內容的修改、補充或者廢止,而不是簽訂新的勞動合同。同訂立勞動合同一樣,變更勞動合同也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
3、未對變更勞動合同達成一致意見的,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變更勞動合同。
【解釋】如果用人單位根據工作需要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可以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如果因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而變更、調整工作崗位,則屬于用人單位的自主權,用人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變更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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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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