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質量的監(jiān)督
1.產品監(jiān)督部門
國務院負責產品質量監(jiān)督的部門是乏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它依法代表國家對產品質量進行全面的監(jiān)督管理。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產品質量監(jiān)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產品質量監(jiān)督部門主管本行政區(qū)域內的產品質量監(jiān)督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產品質量監(jiān)督工作。
產品質量監(jiān)督部門:指地方政府設立的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標準局、專量局等,它們有權對產品的質量(包括生產企業(yè)的產品質量和銷售企業(yè)的產品質量)進行監(jiān)督檢查。
政府有關部門:指工商部門、衛(wèi)生部門、進出口檢驗部門等。
2.產品質量監(jiān)督檢查制度
產品質量監(jiān)督檢查制度是政府質量管理部門依法對產品生產、流通領域向產品質量推行的強制性監(jiān)督檢查措施。
(1) 監(jiān)督檢查的產品范圍
1)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主要是指食品、藥品、醫(yī)療器械、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產品等;
2)影響國計民生的重要工業(yè)產品,主要是指農藥、化肥、建筑用鋼筋、水泥以及計量器具、煙草等;
3)用戶、消費者、有關組織反映有質量問題的產品,主要是指假冒偽劣產品等。
(2) 實施產品質量監(jiān)督檢查的依據
4)產品質量監(jiān)督檢查,應當以產品所執(zhí)行的標準為判定依據,未制定標準的,以國家有關規(guī)定或要求為判定依據。這里所說的產品執(zhí)行的標準,即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地方標準和經過備案的企業(yè)標準。需要說明的是,對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工業(yè)產品,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5)產品必須具備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但對產品存在使用性能瑕疵作出說明的除外。
(3) 樣品的提供與檢驗費用的承擔
6)產品質量監(jiān)督檢查所需樣品由被檢查者無償提供。
7)樣品應當是經過企業(yè)自檢合格的產品。
8)檢驗抽取的樣品數量不得超過檢驗的合理需要。
9)檢驗費用,不得向企業(yè)收取。所需費用,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列支。
(三)產品責任
1、產品責任的概念
是指生產者、銷售者以及其他對產品質量負有責任的人違反產品質量法規(guī)定的產品質量義務 所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產品質量責任是一種綜合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民事責任中又具體包括產品責任 (侵權責任)和產品合同責任 (瑕疵擔保責任)兩種。
產品責任又稱產品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是指產品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造成消費者人身或者除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損失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承擔的特殊的侵權法律責任。
2.承擔產品責任的要件與形式
(1)承擔產品責任的要件
產品責任是一種侵權責任,承擔產品責任,必須具備以下要件:
1)產品存在缺陷。
2)缺陷造成了損害。
3)產品缺陷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
(2)承擔產品責任的形式
《侵權責任法》規(guī)定了特殊情形下生產者、銷售者承擔責任的形式
4)承擔預防性責任。因產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生產者、銷售者承擔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5)承擔采取警示、召回措施等責任。產品投入流通后發(fā)現存在缺陷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及時采取警示、召回等補救措施。未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補救措施不力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6)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承擔懲罰性賠償 責任的條件為:
7)產品生產商、銷售商主觀上存在故意,‘即明知產品有缺陷有可能造成損害,卻仍然將其投放市場;
8)生產者、銷售者的惡意行為所造成的后果必須嚴重,且只能是人身傷亡方可適用;
9)產品缺陷與嚴重的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3.產品責任的免除:生產者 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10)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
11)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12)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尚不能發(fā)現缺陷的存在的。
即生產者、銷售者可 以被侵權人的過錯,受害人的故意,侵害由第三人造成,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抗辯,主張不應承擔責任或應減輕其責任。
4.產品責任法律關系中的主體
(1)權利主體
產品責任的賠償權利主體,是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受害人 ,受害人死亡或終止的,是其權利的承受人。受害人主要是自然人,在造成財產損害的場合,受害人也包括法人。
(2)責任主體
產品責任的主體分為外部責任主體和內部責任主體。
1)外部責任主體。外部責任主體是產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 。
2)內部責任主體。內部責任主體是產品的運輸者或倉儲者 。
5.產品責任的賠償范圍
1)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傷害 的,侵害人應當賠償醫(y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支付殘疾者生活自助具費、生活補助費、殘疾金以及由其扶養(yǎng)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
2)造成受害人死亡 的,并應當支付費、死亡賠償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養(yǎng)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
3)因產品存在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 的,侵害人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
4)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 大損失 的,侵害人應當賠償損失。
5)侵害他人人身 權益 , 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6)在被侵權人主張懲罰性賠償時,可同時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6.產品責任的訴訟時效與責任期間
由此可見,我國的產品責任訴訟時效為2年。責任期間為10年,有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責任期間為該明示的安全使用期。
(四)產品合同責任
1.產品合同責任的概念與特征
產品合同責任,又稱瑕疵擔保責任,即用戶或消費者通過訂立合同或通過零售方式與銷售者之間形成的責任,其本質為違約責任。
與產品責任比較,其特征有:
1)產品合同責任是發(fā)生在存在直接合同關系的用戶或消費者與產品的銷售者之間的責任;
2)產品合同責任是由于產品瑕疵而引發(fā)的責任;
3)產品合同責任的歸責原則為無過錯責任原則,即產品的銷售者只要有供應的貨物有瑕疵這一事實,無論其是否有過錯,均應承擔產品合同責任;
4)產品合同責任的免責情形只有不可抗力;
5)承擔產品合同責任的基本形式主要有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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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g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