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fā)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tǒng)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本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規(guī)定的,適用其規(guī)定。
第三條
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yè)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并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
第十三條
國家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追究生產安全事故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規(guī)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二十九條
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yǎng),并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yǎng)、檢測應當作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
第三十一條
國家對嚴重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實行淘汰制度。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
第三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yè),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xiàn)場安全管理,確保操作規(guī)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
第四十六條
從業(yè)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yè)。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yè)人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或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八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yè)整頓,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9、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
第八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yè)整頓,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jiān)督管理的;
(二)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或者未進行評估、監(jiān)控,或者未制定應急預案的;
(三)進行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yè),未安排專門管理人員進行現(xiàn)場安全管理的。
第九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fā)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職、撤職的處分,對逃匿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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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wr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