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廣大考生備考2014年國家司法考試,中大網校司法考試網特地整理了《刑法》考點供大家參考,希望給您的備考帶來幫助!
知識要點
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是指危害行為(實行行為)與危害結果(構成要件意義上的實害結果)之間的一種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
(一)因果關系的理論意義
在司法考試中,因果關系是重要考點。理解因果關系,首先要理解因果關系判斷本身在刑法理論中的意義。
1.影響罪數認定。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存在因果關系,表明該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屬于同一個案件,成立一罪;否則,該行為與危害結果可能屬于兩個案件。
2.影響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態(tài)的判定。在故意犯罪中,如果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存在因果關系,則成立既遂。
3.影響過失犯罪是否成立的判定。在我國刑法中,所有過失行為要成立犯罪,必須導致特定實害結果,即要求過失行為與特定實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如果二者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過失行為就不能成立犯罪。
4.影響結果加重犯的認定。基本犯罪行為與加重結果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系,才能認定結果加重犯。
(二)刑法上因果關系的特點
刑法上的因果關系與哲學上的因果關系的共性:
1.客觀性:因果關系的有無,只能依據事物之間的客觀聯系判斷,不依人的意志而轉移。
例如,甲交通肇事當場撞死被害人乙,甲隨之逃逸,甲主觀上一直以為是自己的逃逸行為導致乙沒得到及時救助而死亡。盡管甲認為自己的逃逸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但在客觀上死亡的原因卻是之前的交通肇事行為,所以甲的行為不屬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加重情形。
再如,張某殺害甲,甲受傷后去醫(yī)院治療,當晚乙放火燒毀醫(yī)院,把住院治療的甲燒死。張某不知道這一事實,一直認為是自己殺死了甲。張某只成立故意殺人罪未遂。
注意:不要混淆客觀上有無因果關系問題與主觀上的因果關系錯誤問題:因果關系有無的判斷跟行為人是否認識到因果關系無關。
2.順序性:原因在前,結果在后,而不可能顛倒。
例如,《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2條規(guī)定:“發(fā)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甲白天將貨車停在馬路邊后下車小便,后面的小客車飛速駛來,撞到貨車尾部,司機當場死亡。行為人撥打“110”后迅速逃離。本案中發(fā)生了交通事故,而且甲有違章行為,但交通事故在前,違章行為在后,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不存在引起與被引起的因果關系。所以,條例中“全部責任”只是行政責任而非刑事責任,甲不成立交通肇事罪。
3.相對性:原因可能是其他現象的結果,結果可能是其他現象的原因。
注意:刑法上在確定原因時,只能以刑法明文規(guī)定的危害行為為界限,而不能隨意擴大刑法評價的范圍;在確定危害結果范圍的時候也要區(qū)分直接的危害結果與間接的危害結果、構成要件意義上的結果與非構成要件結果、物質危害結果與非物質危害結果。
4.規(guī)律性:原因與結果之間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因果關系是討論引起與被引起的這種關系本身,而不是對行為與結果本身的研究。是否存在這種關系,既要考慮自然的科學法則,還要考慮經驗法則、蓋然性法則。
5.復雜性:存在一因一果、多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多果等現象。
例如,二重的因果關系、重疊的因果國關系屬于多因一果的情形,想象競合犯屬于一因多果的情形。
刑法上的因果關系的特殊性:
1.范圍的特定性:在刑法上,只有引起危害結果發(fā)生的危害行為才是原因。
2.內容的特定性:在某些犯罪中,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必須是一種特定的發(fā)展過程。
(1)詐騙罪(包括合同詐騙罪與金融詐騙犯罪),必須是行為人的欺騙行為使被騙人產生認識錯誤,被騙人基于該認識錯誤處分財產,從而造成財產損失。如果對方沒有被騙,而是基于憐憫等心理或者出于配合警方抓捕行為人的需要而處分財產給行為人,那么,行為人的欺騙行為與取得財產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最多只能認定為詐騙罪的未遂。
(2)敲詐勒索罪,必須是行為人的恐嚇行為使被害人陷入恐懼心理,被害人基于恐懼心理處分財產,從而造成財產損失。如果被害人根本沒有陷入恐懼心理,而是基于同情或者為了抓捕犯罪人而處分財產,那么,行為人的敲詐行為與取得財產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最多只能認定敲詐勒索罪的未遂。
(3)搶劫罪,必須是行為人的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行為壓制被害人反抗,強行劫取財物。如果行為人取得對方的財物并不是基于壓制反抗強行取得,那么搶劫行為與取得財物之間就沒有因果關系。例如甲為了搶劫乙的財物,對乙追打,乙在逃跑過程中錢包不慎掉落,甲發(fā)現以后拾取該錢包而離去。甲的搶劫行為與取得財物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
注意:按照司法解釋,搶劫罪只要導致被害人輕傷以上后果或者取得財物(當然要求搶劫的手段行為與取得財物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就可以認定既遂。此外,要求詐騙罪、敲詐勒索罪、搶劫罪的因果關系具有特定的內容,實質上是對犯罪行為性質與結果的要求。
(三)刑法上因果關系的認定
傳統(tǒng)刑法理論的觀點:必然因果關系說與偶然因果關系說。
司法考試堅持的學說:以條件說為基礎的因果關系理論。
1.條件說公式:實行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著沒有前者就沒有后者的條件關系時,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
注意:作為條件的行為必須是有導致結果發(fā)生可能性的行為,否則不能承認條件關系。例如,甲勸說乙自駕車旅游,希望乙發(fā)生交通事故而死亡,后來乙果真死于交通事故。甲的行為與乙的死亡不存在因果關系。
2.禁止溯及理論:當一個行為或者事實獨立地導致了結果發(fā)生時,就應當將結果歸責于該行為(或歸屬于該事實),而不能追溯至先前條件。
注意:判斷是否具有因果關系時,如果能從自然科學法則或者經驗法則意義上確定引起與被引起關系的,直接認定因果關系。
幾種特殊情況的因果關系:
(1)因果關系的斷絕。前條件必然會導致結果發(fā)生,在結果發(fā)生之前,后條件導致結果發(fā)生。前條件不是結果的原因。
例如,甲投放100%致死量的毒藥毒殺乙,2小時后乙必死無疑。在1小時50分鐘的時候,張某開槍將乙擊斃。甲的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成立故意殺人罪未遂;張某的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成立故意殺人罪既遂。
注意:因果關系的斷絕、假定的因果關系實際上也是因果關系中斷的情形,而這些理論都可以認為是“禁止溯及理論”的展開。為了方便區(qū)別各種情形,本書單獨加以講解。
(2)因果關系的中斷。在因果關系的發(fā)展進程中,如果介入了第三者的行為、被害人的行為或特殊自然事實,則應通過考察介入情況的異常性大小、行為人的行為導致結果發(fā)生的可能性大小、介入情況對結果發(fā)生的作用大小等,判斷前行為與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是否存在禁止溯及的情形)。具體判斷思路如下:
首先判斷介入因素的出現是否正常。根據案件發(fā)生的時間、地點、周圍環(huán)境等判斷,如果介入因素的出現概率很高,那么介入因素的出現就是正常的,先前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不中斷。反之,如果介入因素出現的概率很低,那么介入因素的出現就是異常的。異常的介入因素是否導致因果關系的中斷,還需要根據具體情形判斷該異常介入因素是否達到獨立導致結果發(fā)生的程度。如果達到了獨立導致結果發(fā)生的程度,那么先前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中斷,引起結果的原因是介入因素。反之,如果介入因素沒有達到獨立導致結果發(fā)生的程度,只是稍微提前了結果發(fā)生的時間,那么先前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不中斷。
注意:該知識點是司法考試的重要考點,上述思路的具體運用參見下文的真題解析。
(3)假定的因果關系。甲行為導致結果發(fā)生,但即使沒有甲行為,由于其他原因也會導致結果發(fā)生。甲行為與結果具有因果關系。例如,被害人的父親張某在法警執(zhí)行死刑之前,奪過法警的槍,將死刑犯擊斃。張某的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4)二重的因果關系。兩個條件單獨都能導致結果發(fā)生,沒有意思聯絡,各自同時發(fā)生作用,競合在一起導致了結果發(fā)生。兩個條件與結果都有因果關系。
經典案例:甲、乙二人沒有意思聯絡,分別向丙的食物中投放了100%致死量的毒藥,而且毒藥同時起作用,導致丙死亡。
第一,本案中甲、乙二人的行為都是死亡結果發(fā)生的原因,二人都成立故意殺人罪(既遂),但不成立共犯。
第二,假定本案中毒藥并未同時起作用,而是其中一人投放毒藥引起死亡,處理結論有所不同:如果查清由甲投放毒藥引起死亡,那么甲的行為與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成立故意殺人罪既遂;而乙的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成立故意殺人罪未遂。如果查不清是甲還是乙投放的毒藥導致丙死亡,根據存疑時有利于行為人的原則,甲、乙兩人的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都沒有因果關系,只成立故意殺人罪未遂。
(5)重疊的因果關系。兩個條件單獨都不能導致結果發(fā)生,相互之間沒有意思聯絡,結合在一起導致了結果的發(fā)生。兩者對結果都有因果關系。
經典案例:甲、乙二人沒有意思聯絡,分別向丙的食物中投放了50%致死量的毒藥,導致丙死亡。對此,甲、乙兩人的行為與死亡之間都存在因果關系,分別成立故意殺人罪既遂。
(6)可替代的充分條件。
經典案例:在丙出發(fā)去沙漠旅行之前,甲潛入丙的居所,在丙的水囊里面投放了致死量100%的毒藥。隨后乙也潛入丙的居所,在丙的水囊底部鉆了一個孔。丙后來在沙漠旅行中渴死。在本案中,導致丙死亡的原因是乙的行為,乙成立故意殺人罪既遂;甲的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甲成立故意殺人罪未遂。
注意:本案中甲、乙都可能提出辯解:沒有自己的行為,被害人也會死亡。進而主張自己的行為與死亡結果不存在因果關系。但是,因果關系是一種客觀的聯系,需要根據自然的科學法則和經驗法則進行判斷,本案中被害人“渴死”,而導致其“渴”的原因正是乙的鉆孔行為,所以乙的行為與丙的死亡存在因果關系。
3.不作為犯罪的因果關系
作為犯罪與不作為犯罪的因果關系在形式上有差異,但因果聯系的內容相同。
作為犯罪的條件關系公式是:如果沒有該行為,結果便不會發(fā)生,故該行為是原因。
不作為犯罪的條件關系公式是:如果行為人履行義務,結果便不會發(fā)生,故不履行義務是原因。
4.因果關系與刑事責任
認定因果關系不等于認定刑事責任。
一方面,因果關系的確立,只意味著行為人的行為造成了特定危害結果。至于行為、結果的內容與性質不是因果關系討論的問題。
另一方面,行為人是否負刑事責任不僅取決于客觀事實,還要取決于行為人對行為和結果的主觀心理狀態(tài),因為在具有因果關系的情況下,行為人可能沒有刑法要求的故意或者過失,因而不存在刑事責任。
最典型的是當被害人存在特殊體質(例如患有腦血栓、血友病等)進而死亡的情形。有人認為,被害人具有特殊體質是介入因素,屬于因果關系中斷的內容。但是,被害人特殊體質永遠不會中斷因果關系。任何人都是特定的人,每個人都有不同的健康狀況;在客觀上判斷是否具有因果關系不能建立抽象的“標準人”,并認為特殊體質會導致因果關系的中斷。實際上,行為人的行為導致被害人疾病發(fā)作進而死亡的情形,在客觀上總是具有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至于行為人是否負刑事責任,還要判斷其主觀上有無犯罪故意或者犯罪過失。行為人主觀上如果沒有犯罪故意或者犯罪過失,結果的發(fā)生屬于意外事件,其行為當然不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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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q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