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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與犯罪既遂相區(qū)別的基本標志。
犯罪未得逞,是指行為人所希望或者放任的、行為性質所決定的危害結果沒有發(fā)生。
【特別提示】
“未得逞”的具體表現(xiàn)多種多樣,只有先確定了“得逞”(既遂)標準,才能確定 “未得逞”,即不需要證明實行行為未得逞,只要證明實行行為沒有既遂,就屬于“未得逞”。所以,“未得逞”屬于未遂犯的表面的構成要件要素,并不為違法性、有責性提供根據。
1.行為人所追求、放任的結果應限定于實行行為的性質本身所能導致的結果(行為的邏輯結果),而非任何結果
例如,故意殺人罪既遂要求的危害結果是死亡,而不能是傷害。傷害結果是故意傷害罪既遂要求的危害結果,但不是故意殺人罪既遂要求發(fā)生的危害結果。
例如,盜竊罪(包括要求數(shù)額較大的其他犯罪)既遂要求的危害結果是轉移他人占有的數(shù)額較大的財物,如果行為人盜竊數(shù)額沒有達到較大的要求,不成立盜竊罪既遂(可能成立盜竊罪未遂)。
2.實行行為與實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如果實行行為與實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也不成立既遂,可能成立犯罪未遂。
例如詐騙罪、搶劫罪、敲詐勒索罪對行為結構的因果發(fā)展進程有特殊要求,只有滿足了特定的發(fā)展過程才可能認定為犯罪既遂,否則只能認定為未遂。
3.未得逞是指行為人希望、放任發(fā)生的危害結果沒有發(fā)生
即故意的意志因素沒有實現(xiàn);不包括沒有實現(xiàn)刑法分則“以……目的”的情況,即不包括沒有實現(xiàn)目的犯中的目的的情況;換言之,目的犯中的目的是否實現(xiàn),不影響犯罪既遂的成立。
例如,綁架罪的既遂不要求勒索財物的目的實現(xiàn),只要行為人以勒索財物為目的,開始實施綁架行為就是著手,達到以實力控制他人程度就可以認定為既遂。同樣,走私淫穢物品罪的既遂也不要求行為人牟利或者傳播的目的得以實現(xiàn)。
4.抽象的危險犯與具體的危險犯的既遂標準也要求發(fā)生特定的實害結果
【特別提示】
在傳統(tǒng)刑法理論中,故意犯罪既遂的標準需要區(qū)分行為犯、結果犯、危險犯甚至舉動犯,根據不同的犯罪類型提出了不同的既遂標準。在司法考試領域,這一觀點不被采納。
例如,劫持航空器罪的既遂標準并非行為人開始實施劫持航空器的行為,這只是實行行為的著手。劫持航空器行為的邏輯結果是控制航空器或者控制航空器的航線,行為人實施該行為希望或者放任的結果也是控制航空器或者控制航空器的航線,所以劫持航空器罪的既遂標準是行為人控制航空器或者控制航空器的航線。
再如,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罪以行為人控制槍支、彈藥、爆炸物為既遂標準。
放火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作為既遂標準,開始實施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質的放火、投放危險物質的行為,只是著手實行行為。
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始終違背犯罪人意志的,客觀上使犯罪不可能既遂,或者使犯罪人認為不可能既遂從而被迫停止犯罪的原因。
1、抑止犯罪意志的原因:如搶劫時聽見警笛聲,以為警察前來抓捕自己而逃離現(xiàn)場。
2、抑止犯罪行為的原因:實施犯罪行為時被第三者制止、抓獲。
3、抑止犯罪結果的原因:行為人打昏被害人后將其扔進水中,以為被害人就會死亡,但路人救之。
【特別提示】
結果加重犯與未遂犯的關系:
在故意犯罪的結果加重犯中,存在這樣的情形:適用結果加重犯的法定刑,同時適用未遂的處罰規(guī)定。
一種情形是,對加重結果是故意心態(tài),但加重結果沒有實現(xiàn)。例如搶劫致人死亡的情形,如果行為人為搶劫財物而故意殺人,即使沒有導致被害人死亡的,也要適用搶劫致人死亡的法定刑,但同時適用未遂犯的規(guī)定。
另一種情形是加重結果出現(xiàn),但基本犯罪未遂。例如強奸致使被害婦女重傷,但沒有實施奸淫行為的,適用加重情形的法定刑,同時適用未遂犯的處罰規(guī)定。
同理,在結合犯的情形適用相同的規(guī)定。例如,綁架殺害被綁架人的,即使被綁架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沒有死亡,對行為人同樣適用“綁架殺害被綁架人的”法定刑,同時適用未遂犯的處罰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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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q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