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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第一百九十一條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chǎn)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chǎn)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洗錢數(sh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洗錢數(sh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一)提供資金賬戶的;
(二)協(xié)助將財產(chǎn)轉換為現(xiàn)金、金融票據(jù)、有價證券的;
(三)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xié)助資金轉移的;
(四)協(xié)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知識要點】
1.洗錢罪(第191條),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第312條),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以及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第349條),應當以上游犯罪事實成立為認定前提。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證屬實的,不影響犯罪審判。上游犯罪事實可以確認,因行為人死亡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或者依法以其他罪名定罪處罰的,不影響犯罪認定。
2.“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具體表現(xiàn):
(1)通過典當、租賃、買賣、投資等方式,協(xié)助轉移、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2)通過與商場、飯店、娛樂場所等現(xiàn)金密集型場所的經(jīng)營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協(xié)助轉移、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3)通過虛構交易、虛設債權債務、虛假擔保、虛報收入等方式,協(xié)助將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轉換為“合法”財物的;
(4)通過買賣彩票、獎券等方式,協(xié)助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5)通過賭博方式,協(xié)助將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轉換為賭博收益的;
(6)協(xié)助將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攜帶、運輸或者郵寄出入境的;
(7)通過前述規(guī)定以外的方式協(xié)助轉移、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3.上游犯罪的本犯不成立洗錢罪(第191條)、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第312條)、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以及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第349條)。
4.犯罪故意中“明知”的判斷,應當結合被告人的認知能力,接觸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況,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種類、數(shù)額,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轉換、轉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觀因素進行認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證據(jù)證明確實不知道的除外:
(1)知道他人從事犯罪活動,協(xié)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的;
(2)沒有正當理由,通過非法途徑協(xié)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的;
(3)沒有正當理由,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收購財物的;
(4)沒有正當理由,協(xié)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收取明顯高于市場的“手續(xù)費”的;
(5)沒有正當理由,協(xié)助他人將巨額現(xiàn)金散存于多個銀行賬戶或者在不同銀行賬戶之間頻繁劃轉的;
(6)協(xié)助近親屬或者其他關系密切的人轉換或者轉移與其職業(yè)或者財產(chǎn)狀況明顯不符的財物的;
(7)其他可以認定行為人明知的情形。
注意:被告人將洗錢罪(第191條)的某一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誤認為本罪其他上游犯罪范圍內(nèi)的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屬于具體的事實認識錯誤中的對象錯誤,不影響洗錢罪“明知”的認定。
5.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chǎn)生的收益而予以掩飾、隱瞞,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第312條),同時又構成洗錢罪(第191條)或者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第349條)的,屬于想象競合犯,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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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q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