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表時間:2013/11/26 12:00:08 來源:中大網(wǎng)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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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法律思想 1、夏商的神權(quán)法思想
2、西周“以德配天,明德慎罰”。德的要求:敬天、敬祖、保民。
3、西漢中期以后“德主刑輔,禮刑并用”(董仲舒)。
4、宋代以后“明刑弼教”(朱熹)。
5、清末“中體西用”。
二、
中國古代重要的民事立法
(一)周禮
1、基本精神:“親親”(父為首)、“尊尊”(君為首)。
2、五禮:吉禮(祭祀)、兇禮(喪葬)、軍禮、賓禮、嘉禮(冠婚)。
3、禮刑關(guān)系:“出禮入刑”:“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含義。
4、結(jié)婚:原則(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六禮程序(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
5、離婚:七出(不順父母、無子、淫、妒、有惡疾、口多言、盜竊);三不去(有所娶而無所歸、與更三年喪、前貧賤后富貴)。
6、繼承:身份(嫡長子繼承制);財產(chǎn)(諸子均分)。
7、契約:買賣契約:質(zhì)(長券)、劑(短券);借貸契約:傅別;質(zhì)人是專門管理契約的機構(gòu)。
(二)宋代
1、婚姻:婚齡的規(guī)定(男年十五,女年十三);禁止五服以內(nèi)親屬結(jié)婚(姑舅兩姨兄弟姐妹結(jié)婚例外);原則上禁止在任州縣官與部下、百姓交婚;允許妻子在一定條件下離婚改嫁。
2、繼承:允許在室女享受部分繼承權(quán),遺腹子與親生子享有同樣的繼承權(quán);南宋絕戶立繼承人分為立繼(夫亡妻在從妻)和命繼(夫妻俱亡從其尊長親屬)。
3、契約:買賣契約分為絕賣、活賣、賒賣;租、賃、借(對房宅的租賃)、庸、雇(對人畜車馬的租賃);負債(不付息的使用借貸)、出舉(付息的消費借貸)。
三、
中國古代重要法典的演變及其特色 1、“鑄刑書”:公元前536年;鄭國;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動。
2、“鑄刑鼎”:公元前513年;晉國;中國歷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動。
3、《法經(jīng)》:李悝制定;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比較系統(tǒng)的封建成文法典;盜、賊、網(wǎng)、捕、雜(淫、狡、城、嬉、徒、金六禁)、具(總則部分)。體現(xiàn)了“王者之政,莫急于盜賊”的思想。
4、《曹魏律》:18篇;將“具律”改為“刑名”,并置于律首:“八議”正式入律(源于西周,親、故、賢、能、功、貴、勤、賓)。
5、《晉律》:20篇;在“刑名”后增加了“法例”:“準五服以制罪”(服制愈近,以尊犯卑,處罰愈輕;以卑犯尊,處罰愈重);張斐、杜預為之作注。
6、《北魏律》、《南陳律》:正式規(guī)定了“官當”制度,以官職折抵徒刑。
7、《北齊律》:12篇;將“刑名”、“法例”合并為“名例”,置于律首;規(guī)定“重罪十條”(反逆、大逆、叛、降、惡逆、不道、不敬、不孝、不義、內(nèi)亂);為魏晉南北朝時期影響最深遠的法典。
8、《開皇律》:隋文帝;規(guī)定了“十惡”(謀反、謀大逆、謀叛、大不敬、不道、惡逆、不孝、不睦、不義、內(nèi)亂),注意與“重罪十條”區(qū)別:去掉“降”,多了“不睦”,強調(diào)“謀”;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以勞役刑為主。
9、《武德律》:唐高祖;唐代首部法典。
10、《貞觀律》:確立了唐律的主要內(nèi)容和風格;增設了加役流制度。
11、《唐律疏議》:《永徽律》與《律疏》,元以后被稱為《唐律疏議》,標志著中國古代立法的最高水平,是中華法系的代表性法典,最大特點為“禮法合一”。
12、《唐六典》:首次規(guī)定法官回避制度。
13、《宋刑統(tǒng)》:中國歷史上第一部刊印頒行的封建法典;內(nèi)容沿襲唐律,但篇下分門。宋代還有編敕:始于宋太祖,仁宗之前“律敕并行”,神宗以后“以敕代律”,神宗時設有“編敕所”。
14、《大明律》:洪武二十二年形成名例、吏、戶、禮、兵、刑、工七篇格局;洪武三十年最后定型。
15、《明大誥》:與《大明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重典治吏。
16、《大清律例》:中國歷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頒布后,律文不再變化,乾隆十一年定制:條例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
17、大清會典:清朝康熙、雍正、乾隆、嘉慶、光緒“五朝會典”;從《乾隆會典》開始,典、例分編。
(責任編輯:liushengba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