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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的價值沖突的表現(xiàn)形式
1.個體之間法律所承認的價值發(fā)生沖突:行使個人自由可能導致他人利益的損失;
2.共同體之間價值發(fā)生沖突:國際****與一國****之間可能出現(xiàn)的沖突;
3.個體與共同體之間的價值沖突。如個人自由與社會秩序的沖突。
(二)平衡價值沖突的原則
1.價值位階原則
不同位階的價值發(fā)生沖突時,在先的價值優(yōu)于在后的價值,即各種不同價值之間存在主次關(guān)系。
(1)自由代表了最本質(zhì)的人性需要,是法的價值的頂端;
(2)正義是自由的價值外化,是自由之下制約其他價值的法律標準;
(3)秩序表現(xiàn)為自由、正義的社會狀態(tài),必須接受自由正義標準的約束。
2.個案平衡原則
處于同一位階上的法的價值之間發(fā)生沖突時,必須綜合考慮主體之間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個案的解決能夠適當兼顧雙方的利益。簡言之就是兼顧各方利益。
3.比例原則法律教育網(wǎng)原創(chuàng)
(1)比例原則的含義
是指為了保護某種較為優(yōu)越的法價值而必須侵犯另外一種法益時,不得逾越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例如:為維護公共秩序,必要時可能會交通管制,但應盡可能實現(xiàn)“最小損害”或“最少限制”,以保障社會上人們的行車自由。
(2)比例原則的下位原則
①適合性原則:限制人民權(quán)利之措施必須能夠達到所預期的目的,又稱“適當性原則”。
②必要性原則:在適合達到目的的多種手段中,應該選擇對人民權(quán)利侵害最小的手段,又稱“最小侵害原則”。
③狹義比例原則:對于人民權(quán)利之侵害程度與所達到的目的之間,必須處于一種合理且適度的關(guān)系,這項原則主要著重于權(quán)衡“受限制的法益”和“受保護的法益”之輕重,以達到利益之間的和諧,又稱合理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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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q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