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26、簡述教唆犯的概念和我國刑法對教唆犯規(guī)定的原則。
27、簡述侵占罪與盜竊罪的界限。
28、請對”所有的教唆犯都是主犯”進行辨析。
29、請對”只要沒有被法院實際判處刑罰的,就不認為是犯罪”進行辨析。
30、刑法第133條規(guī)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試說明:(1)本條所規(guī)定的罪名、罪狀的描述類型;
(2)本條所規(guī)定的犯罪構成特征;
(3)本條所規(guī)定的交通肇事后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義。
答案:
26、教唉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具體地說,教唆犯是以勸說、利誘、授意、慫恿、收買、威脅以及其他方法,將自己的犯罪意圖灌輸給本來沒有犯意或者雖然有犯意但不堅定的人,使其決意實施自己所勸說、授意的犯罪,以達到犯罪目的的人。
按照刑法第29條第1款的規(guī)定,對于教唆犯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這是對教唆犯處罰的一般原則。教唆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這一規(guī)定是為了更好地維護青少年的合法權益。
按照刑法第29條第2款的規(guī)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于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種情況,在刑法理論上稱為教唆未遂。
27、侵占罪與盜竊罪的界限。兩者在許多方面相似,區(qū)別的關健是:(1)犯罪故意產(chǎn)生的時間不同。侵占罪的行為人在待有公私財物之后才產(chǎn)生犯罪故意,產(chǎn)生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而盜竊罪的行為人是在沒有占有財物之前就產(chǎn)生了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2)犯罪對象不盡相同。侵占罪對象是行為人業(yè)已持有的公私財物,公私財物已經(jīng)在行為人的控制之下;盜竊罪的對象則是他人所有、管理、持有的公私財物,公私財物在被害人的控制之下;(3)客觀方面不盡相同。侵占罪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侵占行為,即將自己已經(jīng)控制下的公私財物非法占有;盜竊罪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秘密竊取行為,行為人采取自以為不會被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看護人、持有人等發(fā)覺的方法竊取其財物。
28、(1)這種說法是不完全正確的。
(2)對教唆犯是否認定為主犯,應當綜合考慮教唆犯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刑法第29條規(guī)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于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3)如果被教唆人沒有產(chǎn)生犯罪的決意,或者雖然產(chǎn)生了犯罪決意而沒有實施犯罪,或者被教唆人實施的犯罪不是教唆人教唆的犯罪,則根本不存在共同犯罪的問題,教唆犯也就漢有主犯與從犯之分。
(4)如果被教唆的人聽從教唆,實施了被教唆的犯罪行為,則成立共同犯罪,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也就是說根據(jù)個案中教唆犯在共同犯罪的實際作用分別處罰,起主要作用的按主犯處罰;起次要作用的,按從犯處罰。由于教唆犯是犯意的發(fā)動者,因此在共同犯罪中通常是起主要作用者,應按主犯的處罰原則處理,但在少數(shù)情況下,也可能起次要作用,應按從犯的處罰原則處理。
29、(1)這種說法是不完全正確的。
(2)根據(jù)我國刑法第37條的規(guī)定,免除刑罰,是對犯罪分子作有罪宣告,但免除其刑罰處罰。
(3)適用免除處罰情節(jié)的前提,是行為人的行為已構成犯罪。
(4)沒有被法院實行判處刑罰,包括不認為是犯罪因而沒有判處刑罰的情形以及免除處罰的情形。
30、(1)本條的罪名是交通肇事罪。罪狀是敘明的罪狀;(2)構成特征:1)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安全。2)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違反交通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3)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已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能構成此罪。實踐中主要是交通運輸?shù)娜藛T。4)主觀方面是過失,即可以是疏忽大意的過失,也可以是過于自信的過失。(3)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的解釋規(guī)定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在發(fā)生交通事故且行為成立交通肇事罪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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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q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