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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關系的概念和種類
(一)法律關系的性質和特征
法律關系是在法律規(guī)范調整社會關系的過程中所形成的人們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沒有法律規(guī)范就沒有法律關系,它的調整對象是社會關系。法律關系是合乎法律規(guī)范的社會關系。根據此一定義可以看出,法律關系具有如下特征:
1.法律關系是根據法律規(guī)范建立的一種社會關系,具有合法性;
2.法律關系是體現意志性的特種社會關系;
3.法律關系是特定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
例1:根據我國法律的規(guī)定,下列哪些情況可以形成法律關系
A.劉某因賭博欠吳某10000元
B.甲區(qū)查處有火災隱患的企業(yè),有關人員或被拘留,或被處以重罰
C.何某為趕回家,將已過期限的身份證涂改,機場安檢站不予放行登機
D.任某在醫(yī)院進行腎移植手術
答案:B、C、D
判斷A項的時候,你首先知道法律關系的概念是什么,首先法律有規(guī)定的,第二有一種特殊的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劉某賭債問題,民法上有沒有規(guī)定?沒有規(guī)定,所以形不成。因此不能選;B項應該比較清楚,警方去查吧,如消防部門就屬于警方。但我要換一個,不說警方,甲區(qū)教育局或者說衛(wèi)生局,查處存在火災隱患的企業(yè),有關人員或被重罰或被警告,這個形不形成法律關系?衛(wèi)生局來查你,罰你款,大過年發(fā)點紅包,形不形成法律關系?同樣形成。他有什么權去查,前面說警方是有權去查,形成法律關系;他這個是越權,越權形不形成法律關系?一樣的,你去查了以后對人家那邊有沒有損害,所以他是另外一個方面形成法律關系,他是侵權,或者是人身賠償關系,所以說一樣的形成,關鍵法律上就規(guī)定了,你沒權去查,你查了以后你會怎樣,這個是應該形成。所以要選。
C項應該形成,首先一個,兩個行為都可以形成,第一個他涂改身份證形不形成法律關系?第二個檢查部門不給他放行,形不形成法律關系?所以注意法律關系一個概念,法律調整形成的一種特殊的權利義務,只要首先有法律調整,首先明確的法律有沒有調整。所以也要選。
D項肯定形成。不形成的話這手術做了,我就可以走了,可以不交錢了,醫(yī)院也沒法起訴了,肯定形成,至少有民事上的法律關系。
例2:下列哪些不屬于法律關系范疇?
A.限制行為能力人之間的法律權利和義務關系;
B.奴隸主對奴隸的占有使用關系;
C.政黨章程所規(guī)定的權利義務關系;
D.無效的合同關系。
我們要注意提問的是下列行為哪些不屬于法律關系范疇,
A項,很顯然,比如十三四歲的小學生互相之間送個圖書什么的,送上一二十塊錢的禮物等,這肯定應該形成的。B項首先判斷的時候先想一想法律關系的概念是什么,法律調整的,他沒說是當代法律調整的,沒特別指出必須是當代哪國調整的,只是說法律調整的,另外一個有一種特殊的法律上權利義務關系,所以這個是屬于法律關系。C項不屬于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D項無效的法律關系,首先法律有沒有調整,然后分析無效法律關系的權利義務。法律關系本身和法律關系所要保護的關系是兩個關系,還有一個法律關系本身與法律關系引起的另外一個社會關系,是兩個關系。你應該想想這個無效的合同關系,比如說我們現在婚姻法里不是有個無效婚姻嗎?比如強迫的、不到年齡的,這些都是無效的,無效的從一開始法律上就沒有它的位置,沒有法律上的權利,我們確定某某和張三是一個無效的婚姻關系,隨后某某說根據法律上的規(guī)定,我對你有什么權利,你對我有什么義務,法律上有沒有規(guī)定了?沒有,所以我們確定這個合同是無效的,法律上根本沒有規(guī)定無效的合同的權利和義務,法律上規(guī)定只是無效的合同引起的另外一個社會關系的一些權利義務。所以無效的合同關系不屬于法律關系。
(二)法律關系的種類
1.調整性法律關系和保護性法律關系(按照法律關系產生的依據、執(zhí)行的職能和實現規(guī)范的內容不同):前者基于人們的合法行為而產生,執(zhí)行法的調整職能的法律關系,不需要適用法律制裁;后者是由于違法行為產生的、旨在恢復被破壞的權利和秩序的法律關系,如刑事法律關系;
2.縱向(隸屬)的法律關系和橫向(平權)的法律關系(按照法律主體在法律關系中的地位不同):前者為不平等的主體之間,如親權、上下級行政機關,此時主體之間權利與義務具有強制性,不能隨意轉讓和放棄;后者為平等法律主體之間;
3.單向(單務)法律關系、雙向(雙邊)法律關系和多向(多邊)法律關系(按照法律主體的多少及其權利義務是否一致):前者權利人僅享權利,義務人僅履行義務;中者為特定雙方法律主體之間,存在著兩個密不可分的單向權利義務關系,如買賣關系;后者為三個或三個以上相關法律關系的復合體,如人事調動關系,至少三方面,調出單位與被調動者,調出單位與調人單位,調人單位與被調動者。
4.第一性法律關系(主法律關系)和第二性法律關系(從法律關系)(按照相關的法律關系作用和地位不同)。如實體和程序法律關系中,實體為第一,程序為第二。
二、法律關系的主體
強調的是能夠參與法律關系的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國家。法律關系的主體必須具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三、法律關系的內容
(一)法律關系主體的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
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和義務與作為法律規(guī)范內容的權利和義務(法律上規(guī)定的權利和義務)雖然都具有法律屬性,但它們所屬的領域、針對的法律主體以及它們的法律效力還是存在一定的差別。具體表現在三個方面:
(1)所屬的領域不同;
(2)針對的主體不同;
(3)法律效力不同。
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和權利能力就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它們既有聯系也有區(qū)別。兩者的聯系表現在:權利以權利能力為前提,是權利能力這一法律資格在法律關系中的具體反映。兩者的區(qū)別是: 第一,任何人具有權利能力,并不必然表明他可以參與某種法律關系,而要能夠參與法律關系,就必須要有具體的權利。
第二,權利能力包括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這兩方面的法律資格,而權利本身不包括義務在內。 (二)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和義務的實現
權利和義務的實現最重要的是通過國家來保障。國家除了要不斷創(chuàng)造和改善物質條件、政治條件和文化條件以外,還必須建立和健全法治,通過法律手段的完善來保證兩者在社會生活和社會關系中的落實。
就權利本身來講,它在現實法律生活中總是表現為外在的行為,因此總歸有一個適度的范圍和限度。超出了這個限度,就不為法律所保護,甚至可能構成"越權"或"濫用權利",屬于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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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q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