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廣大考生備考2014年國家司法考試,中大網(wǎng)校司法考試網(wǎng)特地整理了《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考點供大家參考,希望給您的備考帶來幫助!
行政訴訟參加人,指依法參加行政訴訟活動,與行政訴訟爭議或訴訟結果存在直接利害關系的人。行政訴訟參加人包括當事人、共同訴訟人、訴訟中的第三人和訴訟代理人。行政訴訟參加人不同于行政訴訟參與人,行政訴訟參與人還包括證人、勘驗人、鑒定人、翻譯人員。
1.行政訴訟當事人
行政訴訟當事人,指因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發(fā)生爭議,以自己的名義起訴、應訴和參加訴訟,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約束的人。廣義的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行政訴訟中的當事人享有廣泛的訴訟權利,并承擔訴訟義務。當事人訴訟權利主要有:1、實體利益直接相關的訴訟權利。如原告有起訴權,變更或增加訴訟請求權,撤訴權,上訴權;被告有應訴權,答辯權,在一審中改變其具體行政行為的權利以及上訴權等。2、訴訟程序上的權利。如申請回避權,舉證權,辯論權,委托代理權,適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查閱、復制本案庭審材料及有關法律文件的權利,查閱、補正廳審筆錄的權利,申請訴訟保全和證據(jù)保全的權利,原告有申請停止執(zhí)行具體行政行為的權利等。3、對法院生效判決的執(zhí)行申請權。勝訴一方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此外,對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對被告有依法強制執(zhí)行的權利。
當事人訴訟義務主要有: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程序,按時到庭參加訴訟,履行舉證責任,履行生效的判決等。
行政訴訟的原告,指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法律保護的公民、法人或者組織。行政訴訟實行不告不理原則,沒有原告,沒有原告的發(fā)動,具體的訴訟無法形成。
原告資格是法律賦予特定人提起訴訟的權利,通常不能轉移,但在特定情況下,法律規(guī)定原告資格可以轉移。原告資格轉移有兩種情況:(1)有權起訴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可以提起訴訟。近親屬的范圍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2)有權起訴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提起訴訟。
(2)被告
行政訴訟的被告,指作出原告指控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原告合法權益并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后通知應訴的行政主體。
行政訴訟的被告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①直接起訴的被告。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②經過復議程序的被告。相對人經過行政復議程序,對行政復議決定仍不服的,被告有:1、復議機關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2、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3、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不作復議決定,當事人對原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應以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告;4、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不作復議決定,當事人對復議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不服的,應當以復議機關為被告。
③共同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以具體行政行為的,共同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
④法律、法規(guī)授權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該組織是被告。
⑤由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所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委托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⑥行政機關被撤銷的,繼續(xù)行使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3)共同訴訟人
共同訴訟是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兩人以上的訴訟。包括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分為必要的共同訴訟和普通的共同訴訟。
必要的共同訴訟,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兩人以上,訴訟標的是同一具體行政行為的訴訟。必要共同訴訟中的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統(tǒng)稱為必要共同訴訟人。
普通的共同訴訟,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兩人以上,訴訟標的同樣,由法院合并審理的訴訟。普通訴訟中的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統(tǒng)稱為普通共同訴訟人。
(4)第三人
行政訴訟第三人,指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申請參加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行政訴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第三人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是原告、被告以外的人,參加的是他人已經開始、尚未結束的訴訟。第三人納入行政訴訟程序有利于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2.行政訴訟代理人
行政訴訟代理人,指在代理權限內,以當事人的名義進行行政訴訟的人。行政訴訟代理可基于法律規(guī)定發(fā)生,也可由當事人委托成立。
行政訴訟代理人按照代理權產生依據(jù)不同,分為三類:1、法定代理人。指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而享有代理權、代替無訴訟行為能力人進行訴訟的人。法定代理人因親權或監(jiān)護權產生,法定代理為全權代理。2、指定代理人。指基于法院指定而享有代理權、代替無訴訟行為能力人進行訴訟的人。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諉代理責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為訴訟。3、委托代理人。指受當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代為進行訴訟活動的人。律師、社會團體、提起訴訟的公民的近親屬或其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稱為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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